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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农业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平安瓷都”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金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初级农产品,在种植、养殖、包装、运输、流通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对公众健康重大危害,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
管和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发现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应迅速查清原因,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分级管理。根据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
快速反应。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展,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事故分级
按其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五级:
(一)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跨越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
4、其他对公众健康或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省人民政府认定属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乡镇的;
2、造成伤害人数 30-99 人,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Ⅴ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农业局成立金溪县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局长任总指挥,各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指挥、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并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和联络。
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
由县农业局办公室、财务股、市场信息股、政策法规股、粮油站、
经作站、科教股、能源办、蔬菜办、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植保植检站、水产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土肥站、经管站、农技推广中心、畜牧兽医局、种子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参加。
4、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的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车辆调度和后勤物资保障工作。
财务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场信息股:负责综合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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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政策法规股:牵头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对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查处的组织与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查处结果报告。
植保植检站:牵头负责农药销售、使用监管,负责种植业产品农药(包括毒鼠强)残留引发的中毒事故的技术鉴定和跟踪调查处理等工作。
科教股:负责转基因农作物质量安全管理,牵头组织转基因作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事故分析报告。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管理,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粮油站、经作站:负责粮食、油料、经济作物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牵头组织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业、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安全监测,牵头负责组织与畜牧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水产站: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牵头组织与水产养殖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负责协调进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农产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抽样、检测、分析、汇总等工作;负责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测信息。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肥站、能源办、农管站参与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XX乡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04-04 16:39 | #2楼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救助体系,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和“彭泽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彭泽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浩山乡行政区域内的初级农产品,在种植、养殖、包装、运输、流通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对公众健康重大危害,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的危害,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4、工作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二、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危害特别严重,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或者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5)农业部认定的重大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农业部认定的一般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
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1)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同一事故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要季节的监管,开展产地环境、农药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及时掌握和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同时,随时搜集、汇总省内外各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预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
(三)报告制度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3)农业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4)消费者、其他单位或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农业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程序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遵循“及时准确,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上报信息。鼓励其他单位
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
3、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农产品质曼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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