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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控制度

时间:2023-03-23 09:05:03 监控 我要投稿

安全监测监控制度

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准确、有效的运行,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特制定如下管理考核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制度

1.维护及管理责任

1)井下监测监控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1) 井下监测监控网络由矿调度指挥中心全程监控管理,井下各区域使用单位应全力配合。凡属井下相关单位责任区域之内,使用单位对该区域内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和线路应规范使用和正确维护。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监控设备故障,对使用单位要追究责任。

(2) 对于监控设备移动频繁的采掘工作面,使用单位必须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移设。

(3) 在设有监控装备地点附近放炮和进行支护作业时必须对监控装备、线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应将传感器移至安全位置,完毕应移至标准位置。(综采工作面传感器距端头标准为10米以内,掘进工作面传感器距端头标准为5米以内。传感器的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标准(距顶不得大于30CM,距帮不得小于20CM)。

(4) 各单位对使用范围内(机电设备管理及工作责任区)监控装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保持监控设备干净整洁,及时汇报监控装备出现的异常情况等,保持监控线缆的整洁和悬挂整齐,及时移设监控装备和盘挂监控线缆,移设符合标准,盘挂整齐。

(5) 凡在各单位使用范围出现监控装备保护不周损坏、丢失,造成矿井监控传输信号不正常、监控设备及线路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材料费用,矿井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修复调试,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理。同时追究该单位管理责任,并查明原因、落实到人,予以处罚。

(6) 井下布置的传感器,各使用单位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进行悬挂,新区域监控网络的布置方案以及局部网络的变更均由矿调度指挥中心提出设计,各职能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井下的监控线路必须在矿监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线路联接和拆除工作。

(7) 井下监控设备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电,各分站备用电源的设计供电时间为2小时,当井下供电区域停电达到2小时以上时,及时汇报矿调度指挥中心,矿调度指挥中心应及时通知监控管理维护人员,按程序停止井下分站电源,待供电正常后再给予恢复,监控停止期间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8) 各使用单位的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包含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并在实际生产中严格遵照执行。

(9) 为进一步规范和协调管理,对监控管理人员给予以下权力:

A 有权依据本管理办法对相关使用单位安排和布置工作。

B 有权对查出的问题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和要求立即整改。

C 有权提出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罚。

D 有权制止破坏或对监控装备有安全威胁的行为。

F 有权在监控装备不能按要求使用及正常维护时停止作业地点的工作。

(10)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监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矿井监控网络的巡检和维修工作,具体包括:主要监控装备及时移设,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检,传感器的标校维护、甲烷超限断电测试、井下监控网络故障处理、指导井下局部监控网络的搬家以及安全监控装备帐、卡、牌、板记录等业务。

(11) 监控管理人员必须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每月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定期未进行调校和断电测试予以处罚。

(12) 监控管理人员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按时检查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2)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终端的管理

(1) 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由矿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各终端设备和线路

由使用单位进行正常使用及规范维护。

(2) 矿井监控网络使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信息能够实现网络传输,调度指挥中心有责任不断对网络进行优化管理,并提出科学管理方案,使监控网络能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 矿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相关报表的签字审批和存档保管业务,并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本安体系中安全监控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同时对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负管理责任和专业技术责任。 (4) 为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网络化功能,促进矿井的信息化建设,除监控网络必须反映的图表外,网络中还应共享以下图纸资料,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绘制、补充、完善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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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矿井通风系统总图及子图(通风队)

B 矿井排水系统图(机运队)

C 井下、井上供电系统图(机运队)

D 井下避灾路线图(通风队)

E 矿井主扇风机房图(通风队)

F 监测系统设备布置图井下、井上、中心站、井下通讯系统图 (调度指挥中心)

G 采掘工程进度图(生产科)

上述图纸由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绘制,定期更新,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通过调度指挥中心网络管-理-员输入网络,各单位自行保存底稿,有补充和修改时,修改版同样按以上程序进入网络。

(5) 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程序由调度指挥中心网络管理人员统一安装和配置,各单位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改动。 (6) 矿调度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地面中心站及调度监控室不得随意停电,供电按照矿一级供电地点对待,遇特殊情况必须停电2小时以上时,机电部门必须及时通知调度指挥中心,由调度员与监控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程序关闭主控室设备,对于突发的停电,如在2小时内不能够恢复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7) 矿安全监测值班人员、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员应对监控系统所反映的井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程序汇报。

(8) 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还应关注安全监控数据上传程序是否正常运行,如停止运行应立即启动,并通知监控管理人员查明原因。

(9) 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监控网络工作不正常时必须及时汇报解决,遇到状态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同井下监控设备安装地点的人员取联系,了解对照发生的情况,同时做好监控运行记录,并通知监控管理维护人员解决处理问题。

(10)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管理人员必须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报矿长、总工、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11) 地面中心站和调度监控室为矿井监控网络的中心,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需要进入时必须经过管理机构特许。

3)安全监控系统超限报警处理流程及相关要求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超限报警主要分为非正常报警及正常报警。非正常报警又分为气体超限报警,开关量停止报警、断线报警,传感器及通讯线故障短路造成报警。正常报警为矿每周标校断电测试,风机切换实验、另外因矿井采用超前预裂的方法处理顶板,爆破过程中因炮烟所含的氮氧化物会造成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故将超前预裂引所的一氧化碳报警也列为正常报警。

非正常报警处理流程及要求:

(1) 当井下各地点传感器出现超限报警及断电时,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超限区域的带班队长下达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的命令,并立即向矿总值班领导、井下跟班矿领导、矿总工程师汇报,由矿总工程师召集相关部门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记录好超限报警相关数据、所在区域以及报警时间。由调度值班人员上报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及科技中心。

(3) 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未解除前,严禁超限区域私自甩开监控设备强行送电。 (4) 监控报警解除后,断电闭锁自动解除,由瓦检员实测各地点气体后,方可按程序恢复送电。

(5) 监控设备断线并进行故障闭锁断电后,严禁断电区域私自甩开断电器强行送电。必须及时通知调度值班人员,由调度值班人员通知监测维护人员入井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断控自动解除,方可恢复供电。

(6) 因传感器故障或通讯线短路造成工作面断电闭锁,区域带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值班人员,由调度值班人员通知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入井进行处理。期间严禁断电区域私自进行处理复电。

(7) 当地面主扇开停传感器报警时,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联系风机房,确定确实停风并且时间较长时,由调度值班人员通知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机运队、通风队等部门领导按停电停风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8) 监控显示井下局扇、风门传感器停止报警时,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落实所监控区域是否真实停风或风门敞开。如确实停风且风门敞开,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下达撤人指令,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所敞开风门进行关闭,以防风流短路。如未停风或风门未开,则通知监控维护人员对传感器进行检查处理。

正常报警处理流程及要求:

(1) 安全监控传感器进行每周标校实验及做甲烷超限断电测试时必须提前填写安全监控标校断电测试申请单,并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2) 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在现场处理传感器故障需通气调试报警及断电时,以及处理断电故障时,必须在调试之前通知矿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及调度值班人员。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做好相应记录,调度值班人员及时汇报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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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综采工作面超前预裂处理顶煤时会造成工作面及总回的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对此要求采区在进行超前预裂前必须提前填写综采工作面超前预裂申请单并审批签字。该审批表一式两分,采区及矿调度指挥中心各留存一份。

(4) 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及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根据超前预裂申请单的时间安排,有重点、有针对性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调度值班人员应超前汇报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5) 采区在进行超前预爆破前,当班带班队长必须再次向调度室汇报,说明超前预裂的位置、人员的撤离情况及警戒的设置情况。矿调度指挥中心向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后,方可通知采区实施超前预裂。

(6) 超前预裂后,所在区域的瓦检员必须对工作面气体进行实测并与安全监控传感器数据进行比对,两者均正常后,方可通知采区恢复生产作业。

(7) 超前预裂过程中严禁出现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

(8) 地面主扇切换,机运队要提前办理切换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应根据申请表安排做好重点监控。切换前调度值班人员应提前汇报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9) 井下局扇双风机切换实验要求每日一次,切换实验前,切换人员必须电话通知矿调度指挥中心,矿调度值班人员及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做好相应记录。

2. 处罚办法

1)井下监测监控网络

(1) 监控线路和装备的正常使用及维护,均纳入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考核之中,处罚时同样纳入单位的标准化及本安考核中。

(2) 井下监控线路和装备遭损坏或丢失,对使用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罚款: A:井下线路被破坏,主控电缆300元/处,支线电缆200元/处。

B:井下监控设备和传感器被损坏,由个人或单位负责维修费用(包括材料费、维修人工费),如果丢失或造成设备报废,由个人或单位照价赔偿,并追加罚款200元。要求处罚必须按责任大小落实到人,罚款至300元以上时,单位主要领导承担10%。

C:未经监控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拆除或断开分站电源供电,不得随意在监控专用电源另接电源做他用,每次罚款200元,造成设备故障和损坏的追加处罚。

(3) 未认真执行监控管理人员提出的整改,或不能如期整改,每项处50元罚款。

(4) 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或拆除安全监控断电器的接线,如遇特殊情况需必须经过负责安全监控的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更改或拆除断电器接线。否则,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 (5) 随着采掘工作面的推进未及时移设传感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线路盘挂不整齐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传感器的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标准,否则对使

用单位每次处罚100元。

(6) 井下停电2小时以上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通知安全监控管理人员,送电后要及时恢复安全监控电源。否则,每次罚款100元,造成备用电源失效或报废,每个备用电源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追加200元罚款。

(7) 各使用单位未规范使用安全监控设备而造成通讯失败的一次罚款100元。

(8) 监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内进行甲烷调校和甲烷超限断电测试的一次罚款100元。未按时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和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的一次罚款100元。 2) 地面监控及网络终端

(1) 中心站管理人员未及时打印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的一次罚款50元。

(2) 安全监控值班人员从监控屏幕发现井下异常,不及时汇报和处理,未不做详细记录,每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追加处罚。

(3) 调度监控室发现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每人次罚款50元。

(4) 各单位网络终端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终端系统故障,处50~100元罚款,造成监控网络故障或瘫痪,处单位500~2000元罚款,同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

(5) 随意修改终端设计和程序,每次罚款200元,造成系统故障,依照第(5)条进行处罚。

(6) 地面中心站和调度监控室停电超过2小时,机电部门未提前通知调度指挥中心,或调度值班人员未及时通知网络监控管理人员而造成系统数据丢失或系统瘫痪,处罚单位或个人100~300元。 (7) 各单位规定上报显示图表必须及时更新后报调度指挥中心中心站管理人员对演示图表进行监控显示更新,未及时上报的罚款100元/次。

3) 安全监控超限报警

(1) 对于传感器非正常报警,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及调度值班人员未按相关程序要求进行汇报,罚款200元/次。

(2) 传感器出现非正常报警,调度值班人员下达调度指令,所在区域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对所在区域带班领导罚款500元/次。

(3) 传感器非正常报警并进行断电闭锁,断电区域未经许可擅自甩开监控设备,强行复电的,对所在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其中区队党政一把手承担50%,当班带班队长承担50%。

(4) 传感器故障或通讯线短路造成误报警断电的,安全监控值班人员未及时通知,监控维护人员未及时处理,罚款200元/次。

(5) 采区进行超前预裂时,未及时填写审批申请表,罚款100元/次。

(6) 采区在进行超前预裂前未电话汇报矿调度指挥中心,罚款200元/次。

(7) 采区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到位,造成在超前预裂过程中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按气体超限事故进行处理。

(8) 超前预裂前,矿调度值班人员未及时向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造成上级部门追查,罚款500元/次。

(9) 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次。

(10) 安全监控中心机房数据上传程序中断,但监控值班人员未及时处理汇报的罚款100元/次。

(11) 对安全监控各类报警,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及调度值班人员未及时发现处理汇报的分别罚款500元/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2017-04-01 09:16 | #2楼

一、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管理

矿井应按照《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类监控设备、传感器备用量不少于20%。

1、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2、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3、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4、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煤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不能悬挂在风筒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5、监控设备的断电点,报警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等都应符合规定。由于瓦斯超限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后方可人工复电。

二 、监测监控设备标校管理

1、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标校一次,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前期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4、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检测。在井下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5、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确,使用光学甲烷监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

6、调试工作瓦检队仪器室根据《规程》的要求定时对设备进行调校,并做好记录;

三 、监测监控中心站的管理

1、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 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按时打印报表。

3、 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有安全措施。

4、监测监控设备性能良好,能正常工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5、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工,安全监测工经培训合格,方可能上岗。

6、矿井应设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齐有序。

7、监测监控中心站应编写以下台帐记录,

(1)有设备仪表台帐;

(2)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日/月)报表;

四、监测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安装和拆除。

1、在应安设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2、各类传感器安装由通风部门出具安装/拆除工作单,及安装/拆除位置图。自接到安装/拆除工作单,及安装位置图之日按有关规定,由监测队按图安装完毕后,与使用单位现场进行签字交接。没有书面安装/拆除工作单不予安装或拆除。 传感器安装工作单具有,传感器名称;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安装地点等。并有相关领导签字。 传感器安装位置图中,传感器名称;安装地点;巷道长度;传感器位置等能够标清传感器位置的长度数据必须标明。并有相关领导签字。

五、数据保存

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项记录应有专人进行管理,瓦斯数据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六、联网

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市煤炭局监控室进行联网,由市、矿两级安全监测室共同实时监管井下安全情况。

七、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

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运行正常,及时、正常反映煤矿井下瓦斯、通风、设备开停等安全信息。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煤矿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煤矿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恢复正常运转前不得安排井下作业。

2、当煤矿监控工发现监控系统报警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煤矿值班领导汇报,打电话给井下带班矿领导和报警工作面

的相关领导,督促井下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置,并做好相关记录。

3、局监控中心发现煤矿瓦斯数据超限报警等报警信息后后,值班员必须立即向煤矿询问异常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报告各监管小组领导和联系工作人员,督促煤矿企业将处置结果报告市监控中心。各监管小组领导和联系工作人员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到位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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