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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控中心安全巡查工作制度
一、幼儿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明确巡查、检查人员。
二、防火巡查应当每日进行并填写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开展一次。
三、消防安全检查应由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填写记录。
四、防火巡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等。
五、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水、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指示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六、防火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消防安全违章行为,妥善
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幼儿园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幼儿园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需要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八、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巡查、检查档案,统一保管、备查,保障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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