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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1、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
2、熟练掌握GPS设备的性能、规范操作、使用监控系统。
3、对营运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驾驶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警告以及制止,做好记录并确保原始记录完好,对不听警告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每日根据当天季节气候情况,及时向所有车辆发送两次警示短信到车载终端,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警惕性。
5、监控人员应时刻掌握车载GPS设备和车辆运行状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汇报,每天须填写值班日志,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6、坚守工作岗位,保持充沛精力。对有违法、违规行驶车辆及时提示,并做好记录和轨迹回放的信息保存,同时记录地图范围的信息盲区。
7、监控人员应将车辆运行监控情况每天列表统计存档,并把当天发现的问题告知所属车辆的责任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
8、对超长客运车辆连续驾车达4小时的,自动拍照驾驶员进行比对,用短信或电话的方式督促驾驶员换班,防止疲劳驾驶并做好提醒记录。
9、对在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在三级及以下路面行驶的客运车辆实施监控,如发现有车辆行驶的,及时对驾驶员进行拍照,用短信或电话的方式督促其立即
停止行驶,对不听从劝阻的驾驶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对夜间出城运行的出租汽车进行监探,并提示驾驶员注意安全。
10、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平台监控室,更不能让物管人员操作、查询。未经处室领导同意,平台数据不得向外提供,做好保密工作。
11、执行上级临时下达的工作指令。
GPS监控中心24小时工作制度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管,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数据,及时纠正驾驶员违章违法行为,强化预防预警工作,保证公司车辆运行安全,力保乘客生命财产不受损害。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部一局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卫星定位系统24小时监控管理制度。
一、公司实行全体管理人员轮流值班进行监控,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原则。
二、严禁将监控设备让无关人员操作,禁止上网聊天、游戏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三、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监控平台发送提示信息,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发送信息时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掌控不在线车辆,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屏蔽信号、干扰信号、损坏设备等违规车辆。
五、对特殊天气(气候)、特控路段、特控驾驶员、特控车辆有特别要求时要进行告诫。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司安全科处理。
六、对临时代班驾驶员或新聘用驾驶员的车辆要进行特别监控,并作特殊告诫;严禁班线客车在晚间22:00以后行车,如有违反,立即通知纠正违章行为且严肃处理。
七、发现监控车辆超速,超员,串线(驶出经营范围)等违章行为时,应立
即发送短信警示和纠正,要求马上纠正违章行为。有其他报警或不正常情况时,立即摄像抓拍照片及用电话向驾驶员询问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报警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包括车号、时间、路段等信息。
八、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立即向监控平台报告,公司监控平台应根据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
九、监控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建立好值班台账,将值班人员名单、值班时间、值班日志详细记录,做好安全服务投诉电话记录及处理工作;做好违规违章车辆记录、处理工作;重要事项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领导
监控员管理规定2017-04-01 09:13 | #2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控人员的管理工作。
2 目 的
目的是激励先进,树立典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监控员能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纪律和管理规定,严格管理,维护公司声誉,提高公共秩序维护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 管理规定
3.1 服装管理规定
3.1.1 员工上岗时,佩戴工牌,长发盘发,必须着制服和装备上岗,并保持制服和装备干净整洁。
3.1.2 上岗制服的和装备物品,由员工个人向公司申请领用。
3.1.3 员工对所领用的制服和装备物品应爱护使用,对公司负责,并负有全部的保管责任。
3.1.4 员工应妥善保管所领用的制服和装备,若将所领用的制服和装备丢失或损坏,应由领用人在丢失或损坏之日起三日内,自行购买相同质量和品牌的制服和装备进行补充。超过三日的,则由公司直接从领用人的工资中扣除购买制服和装备的费用,领用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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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员工在离岗之日起三日内,须向公司如数交还领用的制服和装备物品,超过三日未向公司交还服装和装备物品的,由公司直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购买服装和装备物品的费用,进行补充购买。
3.1.6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离岗的,将领用的制服和装备物品如数交还公司,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3.1.7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提出辞职或因不遵守公司规定被公司辞退的;在离岗时,由员工给公司支付购买部分制服的费用。其中包含:长袖衬衣、短袖衬衣、防寒服、棉帽,员工可将长、短袖衬衣,防寒服、棉帽带走,并向公司如数交还其他的制服和装备物品,方可离岗,否则由公司从领用人的工资中直接扣除购买服装和装备物品的费用。
3.2 请假制度
3.2.1
第一条:监控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并处于罚款5-----10元。
(1) 不按规定着装,佩带执勤标志的,制服不整洁。
(2) 不尽岗位职责,对明显乱倒装修垃圾、损坏公共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各类报警、火灾等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上报的,但没有造成事故的。
(3) 监控室内卫生不合格的。
(4) 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30分钟以下的。(夏季上班时间:白班 晚班:冬季上班时间: ,白班 )
(5) 各项登记不完整的。
(6) 在监控室聚集闲散人员的。
(7) 上班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看书、看报纸、看杂志、玩手机、听音乐等)。
(8) 监控设施、设备表面有污渍的。
(9) 公司组织的例会、培训、集体活动等不积极参加的。
(10) 通信联络不畅,秩序维护员有事呼叫三次以上无反应的,或遇有公司临时通知、突
发事件手机关机或停机联系不到,但未造成影响的。
第二条:监控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并处于20—50元的罚款。
(1) 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之内迟到早退两次以上的。
(2) 旷工一天或上班时睡觉、打瞌睡的。
(3) 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或岗位职责不到位,对损坏公共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各类报警、火灾等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上报的,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影响和损失不大的)。
(4) 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5) 酒后上岗或携带酒类物品在监控室吃喝的。
(6) 发生各类事故案件不及时处理,隐瞒不报或在公司调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7) 侮辱,采用粗秽语言对待来访客人、业主、同事的。
(8) 未经部门主管同意私自涂改设施、设备或借于他人的。
(9) 上班期间在下棋、打扑克、玩弄乐器、玩游戏的。
(10) 顶撞领导、不服从领导管理,故意不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11) 智能门进、监控设、消防设施、设备故障不及时上报的。
(12) 不遵守保密制度,在监控室聚集闲散人员的,或在监控室吸烟的。
(13) 出现报警信号不处置,填写虚假记录的。
(14) 通信联络不畅,秩序维护员有事呼叫三次以上无反应的,遇有公司临时通知或突发
事件手机关机或停机联系不到,影响工作开展的。
(15) 私自拆修或将智能化、消防系统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严重警告一次。
(16) 公司设施、设备人为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严重警告一次。
(17) 代业主管理的物品被盗或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严重警告一次。
第三条:监控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绩效考核工资。
(1) 当月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不发本月绩效工资。
(2) 全年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不发全年的绩效工资。
(3) 劳动合同未到期,中途离职的,不发绩效工资。
(4) 被公司开除的,不发绩效工资。
第四条:监控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1) 殴打他人或教唆他人打人的。
(2) 偷盗业主、公司财物的。
(3) 将公司财务带出工作区域并占为己有的。
(4) 向业主索要财物与业主做私人交易,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的。
(5)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发生重大案件且影响极大的。
(6) 道德败坏,行为举止极不文明,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
(7) 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连续15或累计旷工30天不上班的。
(8) 有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监控员经三次警告后仍不改过,第四次警告时予以辞退。
第六条:监控员经过两次严重警告后仍不改正,第三次严重警告时予以辞退。
第七条:监控员有违反规定第四条行为的立即辞退,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监控员被警告、严重警告的,由秩序维护队填发处罚单, 并经本人签字后,交于
物业公司存档。
第九条:当监控员因警告、严重警告达到辞退标准时,由秩序维护队长报部门经理审批后
生效。
第十条:辞退监控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物业管理公司、秩序维护队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管理规定,经与物业管理部
主任和其所在分公司经理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
(2) 由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3) 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队备案,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 监控员辞退后处理决定档案由秩序维护队存档。
第十一条:监控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性奖励50元。
(1)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2) 为业主提供最佳服务,多次受到业主表扬,为公司创造良好声誉的。
(3) 发现违法犯罪分子、火灾隐患或其它事故,及时通知、督促秩序维护员处理,防止公司财物、业主财物受损的。
(4) 拾金不昧的。
(5) 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利于工作发展且建议被公司采纳的。
(6) 工作踏实、负责,全年小区无发案的。
第十二条:监控员奖惩由秩序维护队和其所在分公司提出奖惩建议,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不足及不合理须修订处由物业公司办公会议
审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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