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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场建档监控制度

时间:2022-11-19 15:18:21 监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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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场建档监控制度

一 总 则

风场建档监控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XX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处置有害气体及设备运行状态问题,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所属、控股煤矿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第三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XX通风瓦斯部负责各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联网、数据管理与收集、运行状态的监管,督促系统联网各煤矿监测数据的有效传输。

第四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用于各矿井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机开停等参数实施监测监控的多级监管专用信息网络系统;必须保证网络24小时可靠运行。

第五条、系统主机必须配置品牌商用机或工业控制计算机,主备机仅为监控系统使用,不得作办公用,不得安装与监控管理无关的软件。严禁改变计算机配置参数。

第六条、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设置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专职技术员,机构归通风部门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传感器及控制器检查调校制度。

第八条、保证监测监控中心站的信息安全,完善防火、防盗、防雷、防静电、UPS电源等设施,确保系统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二 系统运行和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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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安全监测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209-201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7》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十条、矿总工程师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部门对年度内各类监测监控设备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清查、核实,不能满足要求时,要及时作购置计划予以补充。要编写核定报表,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瓦斯部备案。

第十一条、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地点,施工队或技术部门技术员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专门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含分站、动力开关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传感器悬挂)、控制参数(报警、断电、复电)等做规定,并绘制监测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经通风、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通风、机电部门根据《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及时派员协助使用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安装。

第十三条、监测设备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校,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设备、仪器入井。入井安装后的甲烷传感器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再次调校其标准度。

第十四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调校一次、并测试其瓦斯电闭锁功能是否灵敏可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确保各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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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

第十五条、拆除监测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拆除报告单》,经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使用单位、通风部门派员拆除。通风部门要建立安装、拆除记录台账。

第十六条、井下安装好的监控系统仪器,只有经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同意后,指派专职监测工进行符合规定的调整,其他任何人员无权更改其安装状态;严禁任何人对已设定的监控参数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在4h以内处理正常;在故障期间,监控系统控制范围内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负载电源。出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移动、解除闭锁功能、破坏监测设备的事件,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八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报警仪、光学检测仪出现检测数据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进行现场管理,监测人员必须在4h内采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出现供电系统停电、控制区瓦斯超限断电情况时,监控系统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经人工检测控制区域内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人工复电。

第二十条、监测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 – 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维护、调试、校正。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巡查路线的监测传感器进行对比测试。

第二十二条、监控中心值班员、监测技术员必须对当日系统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在“监测日报”中注明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和结果,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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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日报”报送程序报通风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第二十三条、通风部监测维修班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协助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并负责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以外的监测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的监测设备和线缆由施工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的保护,不得损坏监测线缆、设备及传感器。否则按事故分析、追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需要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瓦检员、安监员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移动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损坏。

第二十六条、与安全监测监控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由监测维修班和施工队电工共同处理。

第二十七条、检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相关设备需暂停运行监控系统前,必须书面请示通风部门、矿总工程师,征得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需要延长或缩短监控线缆时,要提前告知监测维修工;由监测维修工负责延长或缩短线缆。

第二十九条、矿井主要设备的在线监测系统需并入监控系统运行时,要作两系统相容的论证,只有在协议许可情况才准并入。

第三十条、监测监控中心站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台帐、日志、记录、卡片、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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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测设备使用情况月、季报表

(11)矿井瓦斯超限分析处理记录。

(12)矿井设备安装记录。

第三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安装可靠的防雷电设备,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浓度、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监测气体的监测仪器及设备用空气样或校准气样每7天调试和校准一次,风速传感器用风速计校对,温度传感器用标准温度计校对。并做好标校记录。

第三十三条、监测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向通风部门、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值员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必须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当瓦斯超限时间≧5分钟时,矿值班领导要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汇报;瓦斯超限时间≧10分钟时,矿总工程师要向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通风瓦斯部负责人汇报。

出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调度员、矿值班领导必须立即下令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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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区域的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瓦斯超限短信自动发送流程

1、当瓦斯超限浓度≧1%,持续时间达1分钟时,给矿总工程师和当班领导发手机短信。

2、当瓦斯超限浓度≧1%,持续时间达10分钟时,给矿总工程师、当班领导、矿安全副经理和矿长、集团公司安监部长、通风瓦斯部长发手机短信。

3、当瓦斯超限浓度≧3%,持续时间达1分钟时,给矿总工程师、当班领导、矿安全副经理和矿长、集团公司安监部长、通风瓦斯部长、集团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发送手机短信。

第三十五条、井下监测系统设备及被控电气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已安装使用的设备要定期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严禁任何设备出现失爆问题;否则,按重大事故隐患对监测工、电工进行追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测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先停止被控制区域的生产作业,并由瓦检员就地替代传感器进行检查、控制、管理,待监控系统恢复正常运行、控制区域内各点瓦斯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定》后,才可恢复施工作业。

第三十七条、监控中心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和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外来检查、参观人员,需有矿或部门领导陪同才可进入中心站(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外来人员应填写“来客登记表”;未填写一次罚值班人员20元。

第三十八条、监测监控维修班必须有专人负责所有仪器仪表统一管

理。建立健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仪表进出货登记制度,建立设

备及仪器仪表进货、安装、回收、维(检)修管理台帐和调校记录。设备及仪器仪表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出厂及到货与配置使用的时间和使用编号等要清晰,仪器随带的说明书和图纸要专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仪器仪表及备配件应放在通风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尘污染的地点,分类后统一上架保管,避免受潮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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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长期不用的仪器仪表,应将里面的电池或溶液等及时取下和放出。以免电池泄漏腐蚀和溶液沉淀堵塞。对需要充电的仪器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保护性充电,确保其不过度放电。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运行在集团公司内部封闭、独立的专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或Internet相接。网络中心必须配备专门的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隔离,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安全,避免黑客或网络病毒攻击。

第四十二条、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在该机上办公、使用U盘、上Internet、玩游戏等;否则,按违章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监测监控中心站每月用本机硬盘或移动硬盘对监测数据库进行备份,历史数据必须保持两年以上。

三 故障处理

第四十四条、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同时,要及时在网上发布信息。超过10分钟要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有关部门及领导接报告后按相关管理规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有故障不报告的,视为系统人为停止运行。

第四十五条、分类故障处理流程。

1、监测系统传感器、分站、断电器、电源箱发生故障后监测值班员应立即汇报通风部门值班或分管领导,由通风部门值班或分管领导指挥监测维修工立即下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监测传感器故障(数据超差、通讯失败、误报警等),监测维护工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系统故障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3、监测主机发生故障要立即切换至备机,并自动打开或手动打开上传程序将实时数据上传至集团公司。

4、发生一路交流电源停电后立即自动或手动切换至二路交流电源,如两路电源均断电,立即启用备用电源,并在2小时内恢复交流电源供电或切换至矿井保安电源。

5、主、备监控主机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分管监测的领导组织力量进行处理;预计短时间内处理不好时,矿调度、通风部门、安监部门要立即指挥井下各瓦斯检查员加强人工监测、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并由矿相关领导和部门立即联系供应商共同协商处理。

6、出现网络故障无法向集团公司上传监测数据时,要立即与网络运营商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对方维护人员处理故障,在8h内恢复网络畅通。

四 机构和培训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瓦斯监测监控中心站设置在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控系

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四十八条、瓦斯监测监控中心要配备熟悉计算机操作和煤矿通风、 瓦斯专业知识的监测值班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第四十九条、通风部门要经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监测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209-201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7》AQ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内容,应定期组织安全监测监控技术比武。

五 罚则

第五十条、未按规定配足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处罚矿井5000元/月次。

第五十一条、监测监控中心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处罚值班人100元/次;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上报、处理的,每处次罚值班人50元;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罚通风部门分管监控系统领导200元。

第五十二条、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数据无法正常显示、联网运行、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恢复系统运行的,处罚监测维修工100元/处次。

第五十三条、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封堵传感器进气口、人为调整传感器精度,每处次处罚监测维修工或责任人500元。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位置的,每处次处罚监测维修工50元。

第五十四条、以上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赔偿损失、开除矿籍行政处分;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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