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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瓦斯超限的具体措施
矿井采掘巷道瓦斯超限的主要原因是通风不良引起的,其次是发生瓦斯局部积聚和煤与瓦斯突出涌处。掘进巷道的瓦斯超限有35%发生在停电时;与停电无关的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占13%;风筒破坏占9%;瓦斯局部积聚占22%;其它占21%。因而有57%的超限是由于停电;局部通风机故障和风筒破损引起的;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的主要原因是:巷道中的风速,回风流的瓦斯平均浓度和巷道断面,回风巷的瓦斯积聚是由于采空区的瓦斯涌出引起的。
为了及时发现和消灭瓦斯局部积聚,首先要加强可能出现瓦斯积聚地区的瓦斯浓度检测。以便有目的的进行治理瓦斯超限,其具体措施:
1、通防科要配足专职的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并具有高度责任心的人担任,定期对瓦斯检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利用班前班后会和每月的三次安全活动日具体学习《一通三防实施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重点剖析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案例,深刻了解瓦斯事故的危害性,从中吸取教训,知道自己肩上的重任,在今后的工作中更进一步强化责任心。
2、瓦斯检查员要随身携带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和瓦斯巡检仪,并熟练掌握仪器的性能,通过检测能及时发现问题,能够积极按程序去处理问题。
3、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本范围的所有检查地点,认真检测瓦斯浓度,每班不少于两次,间隔3-5小时,每次检测必须有 1
当班班长签字,不签字者视为假检或漏检现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全矿通报批评,严重者将追究行政责任。瓦斯检查员严格实行轮休制度,特殊情况必须向科长请假,确定出替班人员,否则视为空班罚款100元,有上一班瓦斯检查员替班。
4、当采掘工作面一旦出现瓦斯超限时,瓦斯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入新鲜风流中。待瓦斯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
5、对通风条件相对差的峒室、工作面高冒点、采面上隅角、沿空留巷采面的上风巷、煤硐等区域应重点检查,若发现瓦斯超限现象,必须立即通知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并报告调度室按有关措施进行处理,在瓦斯超限区域瓦斯超限未处理完之前,严禁任何人进入该地区。
6、临时停工地点不得通风,通防工要经常检查局扇和风筒情况是否良好,瓦斯检查员对该地点每班至少检测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7、临时停工停风的巷道在巷道口不超6米处设臵栅栏,并悬挂警示牌。瓦斯检查员每班对栅栏处至少检测一次瓦斯浓度,长期停工停风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砌筑密闭。
8、坚决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确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度串联通风措施确保通风安全。
9、对恢复生产的独头巷道,必须先制定措施按规定排放瓦斯,只有在瓦斯和二氧化碳都在0.5%以下时方可进行恢复生产。
10、加强独头作业的通风管理;通防工要把风筒及时接到迎头,并及时观察迎头的风量和局扇运转情况,风筒做到手摸无风、耳听无声;局扇运转良好不得有随意乱停开现象;没有总工批准擅自停开局扇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单位罚款500元。
11、每月有计划的对矿井进行三次测风,及时紧握井下风量变化,查找出风量变化的原因,再进行风量调配,使各工作地点风量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防止瓦斯积聚。
12、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把风门的管理和维修直接划分到个人,永久风门有两人专门管理和维修,临时风门有各通防片具体管理和使用,若因风门失修导致漏风,罚责任人50元。以最大努力减少漏风,确保矿井的有效风量,冲淡有毒有害气体,有效防止瓦斯积聚。
煤矿防治瓦斯超限措施2017-03-19 15:34 | #2楼
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搞好矿井防治瓦斯工作,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编制防治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一、瓦斯检查
1、瓦斯检查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做到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所有掘进工作面、串风地点、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所有掘进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3次,两次时间间隔2~3小时;本班未进行工作的掘进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所有指定硐室每班检查一次。
3、每个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其安设位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 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记录牌板设置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
⑵ 硐室设置在回风侧的调节风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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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道中;
⑷ 其它地点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
⑸ 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必须悬挂于顶板完好、无滴水的醒目地点,且书写要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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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瓦斯检查员必须如实、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做到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及瓦斯检查记录手册数据相符,瓦斯日报表严禁伪造、涂改数字;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三签字(瓦斯员、班组长、放炮员)”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5、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时,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调度室值班人员及通防部值班人员,请求采取措施处理。
6、瓦斯检查日报表必须每天早上报送经理、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并及时将签字后的瓦斯检查日报表报送调度室、通防部及矿技术负责人各一份。
7、矿井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6%,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8、采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2%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装放炮。
10、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局部3
积聚瓦斯浓度达到1.6%时,附近20m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2、因瓦斯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开动机器。
13、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并立即汇报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4、矿井因停电和检修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时,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启动。
15、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其栅栏位置应在距巷道门口不大于5m的地方全断面设置,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mm,要牢固可靠。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达到2.4%或停风在24小时以上时必须密闭;密闭一律采用砖砌筑,厚度不低于0.5m,在密闭前必须将外部联接的铁路、架线、管路、电缆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对密闭或打栅栏盲巷,都要编号建立台帐,并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6、当停风的独头盲巷恢复工作前,应编写排放瓦斯措施,不得强行通风。
17、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一炮三检”制度,在装药
前、爆破前、爆破后都必须认真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二、瓦斯监测
1、瓦斯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2、煤与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甲烷报警断电仪,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甲烷报警断电仪安设地点、位置及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 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在距迎头<5m,并且在风筒的另一侧巷道内;瓦斯报警浓度:T≥0.1%CH4;瓦斯断电浓度T≥1.2%CH4;断电范围: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0.8%CH4。
⑵ 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安设在机电硐室进风侧3~5m处,瓦斯报警浓度:T≥0.4%;瓦斯断电浓度T≥0.4%;断电范围: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复电浓度T<0.4%。
⑶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200mm,距巷道帮不小于300mm。
4、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一次,保证报警点、断电点准确可靠;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调试应使用标准气样,每个探头每次调试标校不低3次;安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处
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严禁甩掉不用;有新安设的设备,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5、检测报警仪、传感器及电缆,由迎头施工班组长指派专人按规定及时移设和吊挂。
6、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测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或者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该安全监控设备断电范围内的一切电源,并报矿调度室及值班矿长,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在此期间,该安全监控设备监测范围内人员要用甲烷便携仪对工作地点进行连续监测,如甲烷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要有专人停、送电,严禁自动送电或带电作业。
8、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掘进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防队并协助处理。瓦斯检查员、监测工必须每天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人员。监测人员接到误差较大的汇报后,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在8小时内从地面带上标校好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下井将上述产生误差的两台仪器换下。
9、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送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0、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
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
11、监测电源电缆应吊挂整齐,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距离。信号电缆不应与风筒在巷道同一侧敷设。
12、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必须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对现场瓦斯浓度进行连续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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