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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有关注意事项
在我们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口头合同也有效,但涉及单位经营的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
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一、主动起草合同
在经营活动中,我们要力争自己起草合同。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有没有人知道?)
二、管辖
《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选择有利的法院作为诉讼管辖地,能够有利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国司法环境,决定了在很多情况下法院审理常常受到当地各种因素的干扰与牵制。绝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会或多或少地考虑地方保护主义、或多或少地受到当地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受诉法院,有利于公司与法院沟通、有利于律师与法院沟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1、约定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受诉法院;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我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但是,这样明确的约定有时难以取得对方的同意,特别是在买方市场下,其往往要求将受诉法院确定在其所在地。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的卖方企业要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诉法院在我司所在地,这种可能性极小。为此,我们可要求双方在合同中对受诉法院不作约定,但是我们一定要多个心眼,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或者履行地点。以便对方违约时,我方可以选取择对自已有利的法院来审理案件。
2、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与供货地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术语。在日常口语中,供货地点是指货物装载、起运的地点,即我们常说的发货地点。
交货地点是表示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其往往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地点有密切关系。而且,在合同没有约定诉讼法院的时候,交货地点将成为选择受诉法院的重要依据。
正是因为交货地点如此重要,而且,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我司所在地往往不会引起对方的多疑,因此,不论我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地时,务必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诉讼法院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诉讼的胜败。
还有,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点,还可以规避货物运输中的各种风险。
3、约定我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前所述,在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法院时,履行地点也就成为选择受理法院和诉讼胜败的关键。
因此,不论我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务必注明履行地点我方。而且,这样的约定也不太会引起对方的警惕,因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确实是在卖方
所在地履行。我们看到很多合同会写合同签订地,而这样的约定于我们毫无意义。建议今后我们在合同不起眼的地方注明合同履行地,以取代合同签订地。
三、不可抗力
我们签订的合同里面,很多都注意到了对不可抗力的约定,但大多数都表述为:遇到天气原因及不可抗力、、、。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一)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二)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三)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我为什么要将不可抗力单独提出来说,是因为我队有数份合同,因为没有约定不可抗力,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多债权没有收回来。
法律虽然对不可抗力有相应规定,但那都是最基本的。具体到工程建设领域,我们有必要详细界定约定的不可抗力,比如暴雨、狂风、大面积爆发的传染性疾病等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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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算不算法定的不可抗力?如果不算,那么工期延误了,施工单位就不能免除责任;我们施工单位应尽量争取将上述情况列入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减轻施工单位的负担。
还有,如果是和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就要有意识的将国家政策等排除或包含在内。比如、、
四、保险
主要讲一下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关系。做工程的,有点风险防范意识的,一般都要买团体意外险。但大家可以看一下团体意外险的保单,上面没有明确约定受益人是谁,保险公司故意模糊了该条款。为什么?(有没有人知道)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
我查看了我队及基础公司相当多的合同,其中在违约责任条款里,表述最多的是:如果不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完全没有意义,对对方也没有明确的约束力。
刚才大家看了一些合同案例,应该能明白了。在违约责任的约定中,一是要对等,即对方让我方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的同时,也要约定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买卖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必须能够体现这些法则。二是要明确。如果违约金不明确,在诉讼过程中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主张违约损失,就要拿出相应的证据。通常,很多损失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法院就不会支持。而如果明确了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法院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就会支持。当然,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过高,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施工合同中最要紧、最麻烦的是工程款回收。实际交易中,拖欠工程款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经常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往往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致甲方拖欠工程款无所忌惮,实际享受着无息贷款的优待。
因此,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对督促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并为非违约方提供补救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旦逾期付款,施工方可以起诉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以促使其按约付款,及时回收工程款。并且对逾期支付的起点也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之间借款问题)
承包人垫资施工时,还应当明确约定垫资利息,否则法院对其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六、证据意识
在清理债权过程中,发现我们有很多的债权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回收,主要原因是我们缺乏各类节点证据,如缺乏各节点的验收单等。所以,在具体各类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七、黑白合同
白合同是指针对招投标工程签订的,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黑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的,且对备案合同作实质性变动的未备案的合同,
一般冠名为补充协议。黑合同因规避招投标法,对白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黑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建筑公司)与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针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宏伟建筑公司说:按照‘白合同’,工程款为632万元。山河针织公司称:按照‘黑合同’,工程款仅410万元,你还要支付我115万元工程逾期违约金。
两者所述,仅工程款一项比较,相差达222万元。2017年5月21日,宏伟建筑公司把山河针织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告诉称,2017年10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绍兴市建管局对此备案确认。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017年1月25日工程款应付至合同价的90%,即被告应付合同约定价款6328370元的90%计5695533元。但截至2017年4月20日,被告仅付过329万元,尚有2405533元余额未付。原告催讨该笔款项未果,只得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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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八、项目经理表见代理
完善项目经理承包制,减少项目管理人员表见代理的风险
实践中,好多施工单位都有体会,材料商拿着项目经理签字、或项目盖章的手续到法院主张材料款,施工单位往往认为没有单位盖章认可,不予承认,但官司的结果还是输了。项目经理的表见代理是造成诸多施工企业项目巨额亏损的重要原因。其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项目经理私刻公司各种印章以及在项目完成委托授权结束后仍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出具欠条、对外借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如何预防较少表见代理的风险?
建议:1,在合同上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
2,通过单位内部管理环节限权;
3,公示项目人员的管理权限(施工现场,付款告知); 4,建立项目公章使用制度;
5,选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其管理和创新能力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效率及成本的高低。项目经理如果缺乏优秀的经营管理素质必然会带来项目施工亏
损的风险。
九、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为什么单独把这一点提出来说?因为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很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建设工程中有很多需要发包方确认的节点或施工计划的调整,如果发包方今天一个人签字,明天又另一个人签字,很有可能在今后决算时为发包方不认可。所以,在合同中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造成纠纷和损失。
合同签订及审核有太多的方面可讲,如合同的文字审核(如:承包方不能因甲方资金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拖延工期;待乙方完成工作任务后付款等)、合同的条款审核(如建设单位往往设臵审核或审计条款,并以此来拖延支付工程款)时间所限,今天就讲到这里了。耽误了大家时间,不知道对大家能不能起到一点儿作用,谢谢!
关于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2017-03-17 14:45 | #2楼
1、订单:要求订货方以传真的形式发来订货合同。
2、交货地点:本公司加工生产地,订货方可以委托加工方代办运输,运输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3、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4、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收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原材料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定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
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5、价款或酬金:定作物或项目的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根据国家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当事人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6、交(提)定作物的期限: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7、检查验收: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
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8、保密要求: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9、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均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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