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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11-18 21:13:52 注意事项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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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纠纷也呈日益增多之势。掌握一定的合同签 订技巧,可以有效的避免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使自身在纠纷发生时处于较 为主动和有利的位置。本文将结合公司实务案例,讲解一些经济合同签订时的注 意事项。

经济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一、首先须审查合同主体,确认其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与真实 的交易方相符。

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效,也可能导致真实的交易 方并非合同上所列明的主体。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做好主体审查,通过查询 对方的营业执照、资金、信用、经营情况等对合同风险进行初步的预估,并需确 认所涉项目是否合法。

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一定要一丝不苟,切不可草率行事。对签约的 另一方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对方具体情况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不能轻易相信对 方的名片。有时候,名片头衔很大,实际上却可能没有合法授权。此外在涉外商 贸谈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开,若与子公司谈判,不仅要看母公司的 资信情况,更要调查子公司的资信情况。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不负连带责任。 2017 年,笔者接触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买方代表在合同签订时声称自己 是某公司就该项目的全权代表,卖方相信其身份,与之签订了大额的供货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买方代表指定的地点。但催收货款时,该公司明确拒 绝,称签订合同的人并非公司代表,和该公司无任何关系。卖方随即起诉,但最 终因证据不足被判决败诉。

二、尽量争取使用自己起草的合同文本。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以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一般来 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需 要一个过程。有时候,仅仅是因为一字之差,意思就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 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斟酌选 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并安排条款的程序或解释条款。所以,在谈判中,应重视合 同文本的起草,并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

三、合同条款须力求严密。

合同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 严密、清楚,否则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合同太笼统了也不利于合同的履 行。例如我国北方某企业向南方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奔腾CPU 的电脑,注明原机主 要部件须为进口产品,而南方电脑公司提供的电脑除CPU 为进口产品外,其它部 件均系国内组装产品。因为原合同用语“主要部件”表意含糊不确切,导致了本 想购买一批进口主机的北方企业买了一批国内组装产品。

(一)签订的合同对商品的标准必须明确规定。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照专业 标准执行;没有国家、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如果有其它方面的问题必

须写明。例如,北京有一个单位与一家蔬菜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7 个字:“大白 菜20 万斤。”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白菜损失了一大部分。在双方 交涉过程中,因购货方没有明确质量标准,只能自食苦果了。

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牵连到的商品,它的名称必须准确而 规范。若国家统一了名称的用国家统一的名称,若没有国家统一名称的,谈判双 方应该统一名称,必要时还要留存样品。因为有时候一物异称,异物同称的现象 是很普遍存在的。

(二)签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 矛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例如:山西某化工厂和湖南株洲某塑料制品厂经谈判签订了购销聚氯乙稀合 同,株洲这家塑料厂在谈判中已申明厂址在株洲县,所以当对方在合同中写上了 “货发到株洲”时,其以为对方指的是株洲县而不是株洲市,故未予纠正。山西 化工厂发出产品时在发货单上写上了株洲,货物运到株洲市无人取,急等货用的 株洲县某塑料厂却盼货不到。塑料厂派人到化工厂追究责任,化工厂只好承担违 约的责任并交了违约金。

(三)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在现实中许多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 责任,尤其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另外,有些合 同条款虽然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却写得十分含糊笼统。这样,即使 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四、应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期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经常看到这样一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这类 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就立即生效。然而,在经济交往中,还有许多合同并非 一订立就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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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对合同的生效时间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总括起来可分为三类: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 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比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 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自办理登记手续后,转让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三是当事 人的特别约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某一条件,只有具备了此条件,该合 同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赠与人被赠与人约定,当被赠 与人结婚时将房屋赠与他,那么“被赠与人结婚”就是此房屋赠与合同生效的条 件,当具备了这一条件时,该赠与合同才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生 效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时生效。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 在缴费满了3 个月,合同生效。3 个月缴费期满,即为期限到期,合同始得生效。 了解了以上合同生效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要充分考虑所订合同 是否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是否需要特别约定,然后根据合同的性 质、特点,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最能保障合同目标实现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期限, 签好合同,用好合同,来切实保障交易安全和自身合法权益。

五、应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

有经济交往就会有经济纠纷,这是市场经济的定律。因此,合同签订时应充 分考虑可能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 决,并需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管辖法院。纠纷的处理方式并非约定越多越好, 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上的效果是视同未作明确约定。关于 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 几种方式。由于目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合同当事人争取法院管辖的现象颇 为激烈,甚至各不相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为了使合同达成一致,不妨采取不 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而是想方设法使得合同履行地在自己一方,既不易被对 方察觉,又不伤和气,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经济合同签订的基本注意事项2017-03-17 14:43 | #2楼

经济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它的管理有赖于各公司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努力。在经济合同的管理中我们应该注意许多问题,而合同签订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经办人首先应注意对签约的相对方进行资格审查。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相对方的签约人进行资格审查。签约的相对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后两者在签约时除了加盖公司或单位印章外通常还委派签约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或单位签字。公司或者单位的签约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公司(单位)授权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当然代表企业,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则应在授权委托书明确规定的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签订经济合同的工作。在公司的合同管理中也碰到过相对方的签约人未经授权就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应该说上述的情况都是不允许发生的。

二是对对方公司或单位是否具有签约资格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签约单位为分公司情况,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直接影响到履约能力,所以一般要求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签约或者要求分公司出示总公司的授权。经过投标签订的合同,有时还会出现投标中标的为母公司,签订合同和履行投标书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的却是子公司的情况,由于母-子公司在法律上仍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且《招标投标法》也明令禁止中标项目转让,因此这种情况也是应该严格禁止的。此外,在签订重大的合同时,还应认真了解相对方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等等情况。

对签约相对方进行资格审查无疑是加重了经办人签约前的责任,但也应看到它有利于及时防范公司风险于未然状态,同时对于经办人而言,也有利于免予事后承担签约过错责任。事前预防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事后处理纠纷的成本,从这一点来看即使在签约前麻烦点,但比起亡羊补牢却更具可取性。 公司经济合同风险控制的几个要点

合同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最重要的活动事项,在执业过程中律师注意到,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一直是困扰众多公司经营发展的一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合同法律纠纷的产生及不利法律后果的承受均系公司自身“合同行为”不慎所致。作为发展中的公司,必须尽快理顺“合同管理”制度,才有助于避免合同风险,促进对外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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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内涵

“合同管理”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严格概念,而是公司相对应“合同行为”的每个阶段而进行全过程管理活动的总称。实践中,公司开展的经营活动均是依靠“合同行为”(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来完成,鉴于“合同行为”在公司对外经营中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公司必须将“合同管理”作为公司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并给予高度重视。

必须注意的是,“合同行为”并不局限于与合同相对人签署合同这样一个静态的时间点,而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包括:合同样本的制定、技术性条款的设立、合同相对人资信状况的调查、合同条款的谈判、特别条款的约定、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的履行、争议事项的发生及解决等一系列环节。公司“合同管理”即是围绕“合同行为”这一系列具体环节而展开的风险预防和实时控制活动。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也注意到:外资公司较内资公司更重视“合同管理”,并多将“合同管理”作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争议事项发生较少,即使有争议事项出现,该等争议事项的法律后果也大都在公司制度可预期的范围内。因此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的必要举措。

二、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制度设计

律师认为,鉴于公司经营活动中“合同行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本着安全与效率并举的原则,并借鉴有关公司的成熟操作经验,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归口管理制度”并落实“承办人负责制度”。

1.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所谓分级管理是指将合同行为按照一定标准(如合同金额、合同标的、合同期限、付款时间等)进行划分,再区别进行管理。以合同销售金额为例,公司可规定销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合同,可由具体业务人员负责审核、签署,而1000元以上的合同行为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可对业务人员适当放权,减少公司管理层的工作量,同时公司又能将风险控制在较低范围内。

2.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所谓归口管理是指公司内部应当建立相应集中管理公司合同文本、控制合同进度的相应机构(或由相关部门兼负起这个职能)。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将公司所有合同文本、往来信函、传真件原件、信函凭证、送货凭证的原件及业务人员的《业务报表》进行统一保管。

公司合同归口管理的必要性在于:可实现公司合同文本的集中、统一管理,不致发生合同原件的散落、遗失;便于公司负责人及时了解公司全部合同的进展情况;便于集中审查公司业务人员的业务进展情况,也有利于对公司业务人员实现业绩考核。

3.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度

承办人负责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每笔合同都有相应的专门负责人跟进,不致发生遗忘及业务人员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现象。业务承办人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连续性、稳定性,从每笔业务开始,注意审查对应客户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对应客户授权代表(或业务代表)的权限范围;合同签署后负责跟进合同生效期限、货物发放签收情况、货款进帐情况、往来信函资料的收集等事项;纠纷发生后还应配合公司负责人、公司法律顾问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此外,业务承办人还应定期(如以每月为例)将手头工作进帐情况向公司负责人书面汇报(如以《工作月报表》形式),《工作月报表》内容应当包括:截至本月经手合同数量、合同编号、对应客户、发货情况、应付款情况、实付款情况、逾期付款天数、对方联系方式、其他说明事项等。公司负责人签阅后退还承办人,承办人再将公司负责人签阅后的《工作月报表》交归口管理机构存档、保管。

承办人负责制度可与公司岗位责任制度建设相结合,如业务承办人应将所有资料原件(如:合同文本、信函、挂号信函凭证、传真件、公司负责人签阅的《工作月报表》等等)交归口管理机构存档,自己可保留相应的复印件,或需要使用时到归口管理机构借阅;归口管理机构人员负责定期向业务人员索要近期资料;业务承办人员应及时就货款进帐情况与财务人员沟通,财务人员应及时将货款进帐情况予以反馈等;遇有对应客户逾期付款状况的,业务承办人应及时与财务人员沟通制作《对帐单》前往对帐,财务人员应予积极配合等。

三、合同文本及技术性条款的制定

1.标准化合同文本的订立是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

律师认为实现公司合同的标准化是实现公司合同有效管理的必要前提。零散、杂乱的合同格式是公司实现有效合同管理的一大障碍。作为公司加强“合同管理”活动的第一步,实现合同文本的标准化十分重要。因此公司应当重视制定标准化的合同文本,并应注意在实践中尽可能要求客户接受公司提供的标准化合同文本。

与标准化合同文本的制定相关的是与客户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担保问题等等)不能轻易进行变动;若合同文本内容最终发生了变动,则应重新认真审查变更后合同文本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必要时由律师进行审查。

此外,鉴于公司与某些客户的交易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若每笔交易都视作一个单独的合同,一旦客户方长期拖欠货款发生经济纠纷,则势必会给公司将来的诉讼(或仲裁)带来不便,因为民事诉讼(或仲裁)中存有“一事一理”的基本理念,即一个诉讼只能针对同一法律关系。为减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不便,建议公司与类似客户可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将单笔的交易纳入一个长期供货合同的框架之中,这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对合同的总体管理。

2.合同中可约定特定事项的授权代表

合同行为中涉及订单发送、确认签字、货物签收等一系列行为,可能涉及人员较多,如条件许可,律师认为在合同行为中应当直接明确双方授权代表及其受权范围。如目前客户方对公司的送货单签收相对比较混

乱,而确认客户确已收到货物又是一旦双方将来发生争议公司进行诉讼的重要依据,故在合同文本中可约定客户方对货物签收的签字一个或数个货物签收授权代表,并在合同中预留签字字样,如授权代表发生变动的,应在第一时间将授权人变动情况及新的签字字样及时书面函告对方。

3.合同中所涉的印章使用及送达地址确认问题

针对目前大多数公司印章使用相对混乱的行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印章在合同行为中的使用规则,如签署合同或补充条款应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对帐应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签收货物可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等。

另外,鉴于目前大量的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或一家公司拥有多处经营地,为防止纠纷发生时可能出现的双方沟通不畅,函件无法送达等情形,可在合同文本中确认双方信函、文件等的送达地址,明确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约定一方按确认地址发出有关信函两日后,即可推定对方已收到。

4.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设定要慎重

必须注意的是,合同文本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把“双刃剑”,必须进行合理的运用。在买卖双方市场地位基本对等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设定更应适当合理,这样也更有利于客户同意接受我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在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设定过高或过于苛刻往往会被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认定无效,这就等同于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反而会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维护。

5.重视争议解决问题的约定

现行法律对合同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方式给予了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另,在涉外案件的争议解决机制中,必须注意有部分国家可能会对我国法院判决的认定及执行设有障碍,相比较而言,仲裁裁决的可执行力要优于法院判决。故用足法律授权,在合同文本中对管辖地作出有利于自身的约定尤为重要。

四、合同的调查、签署及履行所涉问题

1.合同行为应当重视调查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进行交易应当重视对相关信息的调查,特别在一些交易数额较大的交易活动中,类似的调查活动更显得尤为重要。这些调查的范围主要有如下三种:

(1)对合同相对人进行调查。客户是公司交易的直接相对人,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当合同交易额巨大或有迹象表明客户履约能力发生异常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司资产(车辆、房屋、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等)状况等。

(2)对合同相关方展开调查。合同相关方是可能与合同有关的担保方,债务承担方(如约定由第三方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方担保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出现异常亦有可能危及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也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调查。

(3)对合同行为的相关财产进行调查。如合同交易中担保方提供担保财产的权属情况,有无设定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等情形。

对上述调查活动应由公司业务承办人具体负责,必要时也可由律师前往进行调查。

2.合同签署过程中所涉时间问题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部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文本上的一些涉及时间的事项往往十分大意,甚至出现了双方当事人均对合同盖过公章但又均未标注盖章日期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往往难以确认双方交易的具体时间,导致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甚至还有可能蕴涵其他法律风险。

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很容易被忽略。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必须审查合同中有无附条件、附期限等,如有条件或期限约定,应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再履行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若合同尚未生效而一方即实际发

放货物的,一旦发生争议,法院也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判令受货方返还原物,而不能按合同中的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这种状况无疑将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维护。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时对帐、发函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客户方存有拖欠货款达到一定金额或一定期限,公司应当安排具体业务承办人或财会人员与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进行对帐。通过对帐行为,一方面可提示该客户及时付款;另一方面也可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数额,为可能进行的诉讼(或仲裁)做必要准备。

如客户方存有拒绝对帐或拒绝盖章的,则公司应当注意:其一,该客户是否已经不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其二,要审查该笔债务发生的时间,注意不要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时间已经接近两年,则应尽快发出催讨款项的公函(应当通过邮局挂号或双挂号),以中断诉讼时效并为下一步拟采取的法律手段争取时间。 实践证明,规范化运作的大型公司、外资企业之所以重视“合同管理”就在于他们认识到“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营安全的重要意义。规范、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做大做强的制度保障。

签订经济合同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签订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的原则,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一规定是对当呈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最基本的要求,当事人只有遵循这一原则,签订的经济合同,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受到保护。这里所说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包括《经济合同法》及其配套的条例,而且包括一切与订立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2.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项原则主要包含二个要素,一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我国经济合同当事人无论是法人,还是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它们的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对他方强迫命令,不能要求不平等的权利。二是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协商一致。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各方自愿基础之上的,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要进行充分协商,只有经过充分协商,考虑到各方利益,才能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并达到各自的经济目的。

3.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核心是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主观上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故意,做到不欺诈、不规避法律,恪守信用,尊重商品交易的道德和习惯,尊重社会公德。

浅析合同风险的防范

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 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

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2、 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及根据仲裁协议或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既有利于解决争议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方法。并应特别注意诉讼的时效及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除上述两个原则性条款,还应注意具体的救济性条款。违约救济除了要求全面履行和赔偿损害外,还包括:1)定金:定金的特征包括①从属性,即合同无效,定金约定亦无效。②实践性,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③要式性,应当书面形式约定。④限定性,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可以广泛应用于多种合同。2)违约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如果太高,诉讼时法院可以在一定范围适当确定。违约金与定金,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另外,合同中还常有其他类似条款:3)担保人和物:为了保证合同的依法履行,担保法还规定了对于合同可以设立人和物的担保。

4)预付款和订金等: 和定金不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则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之一。5)合同中标的物的保险条款:实质也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减少合同风险的措施之一。6)履约保证金等:按照私权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信用金等,也具有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作用。根据情况有些就是违约金,有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得不到法院的支持。7)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也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救济性条款。

只要合同的条款完善,出现数量,质量,价款等争议时,双方比较容易通过和解、调解解决。即使仲裁或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确定是否违约和那方违约,并合理确定如何补救和赔偿。但是有时即使违约也不负补救和赔偿责任,象前面提到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在合同履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两个情形,应充分注意。

1、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就构成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构成后主要的救济,《合同法》规定了:1)“……,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除了对另一方的保护,其实对于提出方,也是一种保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企业在确定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非常不利时,及时表明自己将不履行,利用该减轻损害规则,可以减轻损失。注意预期违约和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合约是不同的,后者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另外,注意基于不安抗辩的中止履行。

2、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当然应当通知对方,并在对方提供担保后恢复履行。不安抗辩权可以保护那些对方丧失履约能力的当事人。但是,“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而要谨慎注意信息的可靠性。

当然合同的履行方面,还存在延迟履约和不完全履约等很多可以探讨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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