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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学习制度

时间:2022-09-21 13:18:05 稽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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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学习制度

一、大队全体工作人员要端正学习态度,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稽查大队学习制度

二、大队实行周一周五上午学习日制度,学习内容以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及政策法规为主,学习期间认真听讲并做好记录。

三、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因天气不好不能路查安排学习外,应坚持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

四、政治业务学习大队领导统一组织安排,并考勤,学习方式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须经大队领导批准。

五、业务学习大队全体职工每人每月至少考试一次并做笔记,考试两次不及格取消年终先进资格。

稽查大队

2011年元月22日

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工作制度2017-03-12 21:34 | #2楼

1、审理烟草违法案件应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证、公开地行使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坚持“三项制度”一是办案制度:查处违法行为、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是回避制度:办案人员有亲朋戚友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应主动说明关系,事先提出回避,不得说情徇私。三是举报制度:为防止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和便于群众举报揭发违法事件,设举报电话(号码:08708637657),及时处理举报事件。

3、执行“五项不准”一是不准无组织擅自查办案件。二是不准受贿和以任何借口敲诈勒索。三是不准为违法单位、个人说情,不得向被查当事人(单位)或社会亲友泄密。四是办案中罚没款收入不准使用指定外的收据发票,应一律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罚没款收据。五是不准坐支,挪用罚没款。

4、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办案人员,应视情节,按局有关管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错案追究制度

1、稽查人员违法行政或因违法行政造成错案、导致败诉案件发生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导致败诉案件发生的,对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按《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定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导致败诉案件发生的,对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按《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4、一般程序案件中,不经集体研究作出处罚决定的,对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按《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5、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对案件承办人按《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6、截留、坐支、挪用罚没款物,对案件承办人按《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7、违法行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业务培训制度

1、把业务培训纳入专卖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认真落实,严格考评,奖惩兑现。

2、业务培训要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培训内容、落实时间和参加人员,培训前有方案,培训结束时有考试,有讲评。

3、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技术及军事化训练,培训要坚持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书本知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系统一讲课和聘请专业人员授课相结合。

4、每年组织集中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5、建立专卖稽查队伍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年度培训情况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2、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局专卖科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罚款;(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3)处以取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例会形式举行。由局领导主持,专卖科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参加,法制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将案卷退回专卖科,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5、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专卖科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6、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7、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案件承办人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归档保存。

案件移送制度

1、为规范涉嫌犯罪烟草案件的移送管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3、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专人核实情况后,上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4、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涉烟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1、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专卖管理科(队)分别设置案件稽查人员和案件审理人员。

3、 明确案件稽查人员和案件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机构分离。

4、案件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行使以下职权: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场向当事人出具《水富县烟草专卖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填写《水富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案件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对符合一般程序案件开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工作,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依照涉烟案件认定的事实及处罚依据制作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2)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途径和期限;(3)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案件审理人员负责对违法案件进行统计。

7、对涉烟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理,做到相互制约、监督和配合。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稽查人员不按规定移交有关执法文书或提供虚假证明的;(2)案件审理人员擅自作出或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的;(3)执法文书填写或使用不规范影响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9、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依照《错案追究制度》处理。

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

二○○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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