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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支队案卷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强化系统内部监督,完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考评措施,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查小组由支队长、书记、副支队长、各大队负责
人、执法室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评查范围
评查范围:执法单位当年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
第四条 评查方式
由评查小组对评查对象的执法案件,根据案件登记表随机分
别抽取10件案卷进行评查,每月评查1次。
第五条 评查基本要求
(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二)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作出修改的,应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有困难的,在修改处加盖公章。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四)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主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
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五)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规范。
(六)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按要求填写当事人情况。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公民”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八)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的,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
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九)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十)向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必须以处罚机关名义作出,加盖本机关公章。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文书送达回证。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
第六条 评查具体要求
(一)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被强制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4、告知行政复议主体是否全面、准确。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询问、勘验笔录)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并且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3、是否能围绕被处罚主体(被强制主体)资格收集证据。
(三)适用法律
1、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与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
是否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处罚。
(五)法律文书
文书是否按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卷内字迹是否清晰准确,卷内材料是否排列有序,卷内材料是否有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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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评分标准
按照第四条规定,对各评查对象提取的案件每件10分,总分100分,依照第五条、第六条评查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符合以下情况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卷:主体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准确、案卷各部分材料不全、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凡是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维持、行政诉讼败诉的案卷。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应主动配合交通执法案件评查工作,对选定评查的案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 评查通报和处理
(一)每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后,对评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将每次评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各执法单位年终目标考核。
(二)评查出较多问题的案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扣留行政执法证5日,并责令责任人提交对相应执法知识的学习心得
体会;
(三)直接被评为不合格的案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扣留行政执法证10日,并责令责任人提交对相应执法知识的学习心得体会,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商务稽查支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2017-03-12 21:32 | #2楼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类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行政强制案卷评查和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四类。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包括:
1.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2.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具体包括:
1.行政处罚案卷的程序评查重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商务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处罚程序;处罚主体资格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合法充分、适用准确,量罚幅度适当、合理,罚缴实行分离,适用法定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扣押、没收的财物处置适当,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
2.行政许可案卷程序的评查重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全部程序规定;许可项目有法定依据;许可条件符合法律规定;许可程序符合法定要求;许可监管到位;监管档案建立、内容完善;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必须有相应的执法文书予以证明。
3.行政强制案卷程序的评查重点:符合法定条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过批准;依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履行告知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对管理相对人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程序的评查重点:有检查依据和计划;检查人员是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作出书面检查记录,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三)行政执法实体的合法性。具体包括:
1.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合法有效;
2.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3.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4.案卷资料完备,法律文书使用规范;
5.书写规范,表述清楚。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组织实施及结果应用
(一)评查工作由支队办公室组织实施,邀请市法制办、局法规科、纪检室和支队各队室参加,主要以查阅卷宗为主,直接按比例调阅执法卷宗。必要时,可采取听汇报、走访当事人等方式。
(二)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结果根据分数划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由支队统一公布。对评查优秀的队室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不合格的队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责令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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