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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稽查中队工作制度

时间:2022-03-19 07:52:11 稽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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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稽查中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烟草专卖稽查中队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稽查队伍(以下简称稽查队伍)建设,使稽查队伍管理规范 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稽查队伍,是各级烟草专卖局为加强专卖管理工作建立的专门从 事专卖 执法检查工作的队伍。稽查队伍由本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领导,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 专卖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稽查队伍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本辖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 ,维护正常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条 稽查队伍在专卖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以下简称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查人员。

第二章 稽查队伍的设置及职权

第六条 稽查队伍的设立,由各级烟草专卖局根据专卖管理任务的需要,提出组建方 案,报 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省级烟草专卖局需组建稽查队伍的,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第七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市(地)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 查支队;县级烟草专卖局设烟草专卖稽查大队。

第八条 烟草专卖稽查队队长的任免,必须征求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的意 见。

第九条 稽查队伍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调查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四)协调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关系;

(五)培训稽查人员;

(六)完成上级和本级专卖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稽查队伍进行专卖执法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当事人的帐册、票据、单证等有关证据;

(二)进入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

(三)询问当事人与专卖执法检查有关情况;

(四)对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五)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六)对行业内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稽查队伍不得擅自跨辖区执法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跨辖区执法检查的,必须报经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其统一指挥、调遣。

第三章 制度建设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稽查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不履行职责,出现工

作失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勤制度。各类文件和案卷等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严格遵守内务规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稽查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专卖管理业务、法制等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稽查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稽查人员和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胜任稽 查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稽查人员录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具有与专卖执法检查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七条 稽查人员主要从烟草行业内部选用,原则上不从系统外调入。

第十八条 各级专卖管理部门根据稽查工作需要,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会同人事部门可 从社会上招聘稽查人员;招聘稽查人员时,对优秀复转退伍军人予以优先。招聘的稽查人员 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劳保福利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四章 稽查人员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从事执法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执法标志, 并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检查证件;稽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交回烟草专卖 行政执法标志和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稽查人员从事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招聘的稽查人员只能协助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三)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敲诈勒索,乱扣乱罚;

(五)截留、私分罚没款物;

(六)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稽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稽查队伍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保障稽查队伍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为稽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稽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逐步为稽查队伍配备下列办案工具、器材:

(一)执法检查专用车辆;

(二)举报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三)摄像机、照相机、微机等办案器材;

(四)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稽查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对办案工具、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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