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质量稽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楚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加大工程建设的现场质量监控力度,经业主、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共同协商一致,制定如下工程质量稽查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以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相关标准、规范,安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合同条件,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为制定依据。
第三条 凡从事本项目建设的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质量稽查的组织机构
(一)云**楚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设立质量稽查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工程技术质量处,代表指挥部进行工程质量稽查管理工作。
(二)在分指挥部工程科设立质量稽查组,在工程处及分指挥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所辖工程范围内的质量稽查工作。
(三)质量稽查机构组成图
安楚指挥部质量稽查办公室
安宁分指
**分指
**分指挥部质量稽查组
安宁分指挥部质量稽查组小组
第五条 各级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质量稽查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稽查制度的执行。
2、负责收集审核统计质量稽查资料,评估质量控制状态。掌握全线工程质量动态,为质量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全面的材料。
3、负责质量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并有权对分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及其它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稽查。
4、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工地,以质量稽查为重点,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安全、环保等各个方面进行现场稽查。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义务、遵守业主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质量稽查组的工作职责
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稽查人员的岗位职责,负责管理、考评稽查人员。
2、严格按稽查的工作内容、要求,突出重点的安排开展工作,并完成每月的《稽查简报》定期公布质量动态。
3、负责有关规定、措施的落实。
4、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三)稽查人员的工作职责
1、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每天对工地实行巡回稽查,并认真撰写《稽查日志》。
2、重点稽查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努力将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3、督促、落实现场上质量的处理问题,做到每个问题均有最终结果。
4、现场上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处理,做到职权内的质量问题处理不过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质量稽查的要求
第六条 质量稽查必须以事实、科学数据为依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全体稽查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努力工作、严于律己、公正廉洁、树立起良好的工作形象及社会形象。
第八条 稽查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严格按稽查程序办事,以严肃的工作纪律、务实的工作作风,促进全线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全体稽查人员必须熟悉稽查对象的工作内容及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全面掌握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负责,敢于稽查,真正做到质量问题不讲情面,针对存在的问题果断处理。
第十条 质量稽查应采取机动、有效的工作方法及措施,使工作富于成效。如突击检查、质量奖惩的通报等。
第十一条 对质量事故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对质量问题注重落实处理结果,切实遏制质量隐患及不规范的施工、监理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通过质量稽查工作,在安楚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形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使质量管理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办法2017-03-12 21:03 | #2楼
稽查大队与局安质部合署办公,设大队长1名(由安全总监担任)、副大队长1名,顾问、专家若干。局安质部设稽查科,科长1名,科员(稽查专员)2~3名(其中含隧道、桥梁、机电专业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建设与管理,构建安全质量稽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质量风险卡控,查处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止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专职机构设计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质量稽查队伍管理实行分级组建、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局成立稽查大队。稽查大队与局安质部合署办公,设大队长1名(由安全总监担任)、副大队长1名,顾问、专
家若干。局安质部设稽查科,科长1名,科员(稽查专员)2~3名(其中含隧道、桥梁、机电专业人员)。
《质量稽查管理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四条 局成立直属稽查队,设队长1名,专职稽查人员3~5名。
第五条 局在部分片区成立片区稽查队,片区稽查队与片区指挥部内的局项目部安质部合署办公。每个片区稽查队设队长1名(由局项目部安全总监或副指挥长担任),配置2~3名稽查人员。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成立稽查队,设队长1名(由安全总监担任),专职稽查人员2~3名。
第三章 稽查队伍管理及任务划分
第七条 局稽查大队在局主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以局直管工程项目(铁路项目和路外高风险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环保的稽查工作为主。
第八条 直属稽查队在局主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以路外工程安全、质量、环保的稽查工作为主。
第九条 片区稽查队在局片区主管局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局稽查大队的业务指导,主要以片区路外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环保的稽查工作为主。
第十条 子分公司稽查队在子分公司主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领导下对所属工程项目开展稽查工作,并接受局稽查大队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稽查队伍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稽查管理办法;
2.负责稽查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强制性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并对项目部和作业队进行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的宣传,督促其贯彻落实;
3.负责稽查施工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情况。负责客观记录、对标评价施工现场真实情况,查处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和及时处置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全面准确地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整改情况跟踪验证。
4.负责搜集、分析安全质量信息,编辑、发布稽查通报,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稽查简报;
5.收集、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内部交流与推广;
6.报告片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质量安全重大事件;
7.负责配合政府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其它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或检查。负责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对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通报、有关投诉或媒体负面报道进行了解,向主管领导和部门汇报,负责跟踪、监督处置结果;
9.保守企业机密。
第十二条 稽查大队负责对片区、子分公司稽查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片区稽查队负责对片区所属路外项目标准化管理、安全培训及施工过程控制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 工作权利
第十四条 各级稽查队伍具有以下工作权利
1.有权进入被查施工现场,调阅、复制相关资料,通过询问、现场检测、拍照和摄像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记录相关事项;
2.有权制止现场违法、违章、违规行为,纠正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或停工通知书,开具处罚通知单。遇有危及质量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工,督促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
3.有权对违反安全法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4.根据上级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5.根据施工生产情况,有权调动辖区内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辖区内项目进行稽查。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稽查工作分为定期稽查、专项稽查、日常稽查。 定期稽查:局稽查大队综合性稽查每半年组织一次。片区稽查队、子分公司稽查队对所属各施工单位和项目的综合性定期稽查,每季至少进行一次,确保所有工程项目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专项稽查:除按上级要求开展专项稽查外,还应对高风险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安全质量问题突出或事故多发的项目或单位进行专项稽查。
日常稽查:各级稽查队伍要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常态化检查工作制度,对项目标准化管理、生产安全、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常态化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稽查队伍要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和本单位工程项目实际,制定本级安全质量稽查评价体系与制式考评表,使稽查内容标准化、评分考核定量化。
第十七条 各级稽查队伍必须在安全质量稽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安全质量稽查通报下发被检单位或项目部,并上报本期安全质量稽查工作简报。
第十八条 各级稽查队伍对检查项目负有安全质量监管责任,如所属责任范围内工程项目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按《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安〔2017〕330号)及《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安〔2017〕238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局稽查大队对各单位安全质量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局生产视频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时,按需要表明身份或出示稽查工作证。
第七章 稽查队人事、组织关系及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稽查大队、直属稽查队办公经费和人员薪酬由局列支,组织及人事关系在局机关。
第二十二条 片区稽查队专职人员办公经费、人员薪酬由片区指挥部列支(总支出列入局红线成本),组织及人事关系放在片区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 子分公司稽查队费用由各子分公司列支。
第八章 稽查人员任职条件
第二十四条 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2.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责任心、工作效率和综合能力应为同级机构或团队的优秀技术或管理人员;
3.具有比较丰富的项目管理、施工技术管理、安全质量管理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
4.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岗位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
5.身体健康,适宜野外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局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单位安全质量稽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安质部、稽查大队负责解释。
【质量稽查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稽查管理制度12-30
员工稽查管理制度04-05
稽查管理制度15篇12-30
稽查人员管理制度04-07
燃气安全稽查管理制度04-18
卫生稽查制度04-17
质量管理制度_质量管理制度条例04-06
质量文件管理制度03-30
质量员管理制度04-20
(精选)质量管理制度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