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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员出勤制度及考核制度
一、出勤制度
1、因事、病请假,须提前一天向科(队)请假,请假时间在二天以上的,向局领导申请批准。
2、如遇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到岗,须在工作前5分钟内电话告知片区负责人。
3、除按时参加局和专卖管理科(稽查大队)的业务培训和例会学习外,按照片区负责人拟定的时间、路线走访市场。
4、在走访市场时,严格按执法程序检查市场,每月要按规定次数检查、登记检查台帐,掌握所辖经营户情况并规范填制走访表。
5、每人每月出勤天数不得低于12天,每天检查户数由片区负责人拟定,辖区内卷烟经营户每月至少要走访到1次。
6、每月将走访市场发现的无证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信息于每月5日前及时统计报送科(队),信息统计实行零报送制度。
7、出勤人员外出走访市场时,必须规范配戴执法徽章、执法证、检查证,通讯工具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确保信息畅通。
8、接到投诉举报涉烟案件信息后,凡接到涉烟案件举报后,工作时间在城区内,2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城区外,以片区负责人指定时间内到达现场。
二、考核制度
1、因事、病请假,未执行请假制度的,一次处罚100元。
2、如遇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到岗,未在工作前5分钟内电话告知片区负责人的,一次处罚100元。
3、未按规定登记检查台帐或填制走访表用语不规范的,发现一次处罚片区负责人50元,并处罚经办人100元。
4、月出勤天数低于12天的,每人每天处罚50元;辖区内卷烟经营户每月未按要求至少走访到1次的,差一户分别处罚片区负责人和出勤人员每人50元。
5、未按要求配戴执法徽章、执法证、检查证的,缺一项处罚未执行人员50元;通知出勤时,凡2次未接电话或
通讯工具处于关闭状态的,处罚100元,延误办案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局综合办处理。
6、接到涉烟案件举报后,未按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视为旷工半天。
7、片区负责人未在每月5日前统计报送或指定人员报送无证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信息的,每次处罚片区负责人或指定报送人员100元。
8、每月的出勤表由片区负责人填制,科(队)负责人进行核签,送分管副局长进行审签后,作为发放效益工资及年终考评的依据。
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稽查考核管理办法2017-03-12 20:53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
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稽查人员失职,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50-100元罚款,同时每次扣除考核成绩0.1分。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稽查人员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绩效管理办法,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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