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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稽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用热秩序,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热公司供暖的所有用户。
第二章 稽查职责范围
第三条、负责稽查二次关断栓工作。
第四条、核查新入网居民小区实际供热面积与签订《城市供用热合同》的用热面积是否相符。
第五条、抽查已供热用户的用热面积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六条、抽查停栓、退网、减供的热用户是否存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开栓、私接等情况。
第七条、抽查热用户是否有对其供热设施管理不当,造成供热系统失水现象。
第八条、检查热用户是否存在擅自更改供热设施、改变供热用途、增加供热面积、调节供热阀门(自管站用户)、安装放水装置等窃热违约行为。
第九条、抽查辖区内各类热用户的供热面积是否与实际录入经营管理收费软件系统内的面积相符,是否有漏报和漏管的行为。
第十条、根据停栓用户信息进行抽查,对停供热用户、用热单位用热情况检查率达到100%,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建筑物层高供热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依照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制止向热力管网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以及在供热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悬挂标语牌等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联系执法部门共同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制止所辖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在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搭建临时建筑以及挖坑、掘土、打桩、爆破等行为,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稽查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稽查人员必须掌握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供热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熟悉公司供热管网系统及相关规定;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热用户与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情况及热用户的用热状态;
第十五条、掌握与供热稽查有关的业务内容。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必须坚持总经理领导下的独立工作的原则,不允许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与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影响稽查工作的各种因素。
第十七条、稽查人员应坚决抵制各种干扰和影响,依法合规、有理有据地履行职责。
第四章 稽查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根据选定的稽查对象,实施稽查。
第十九条、实施热力稽查必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组成稽查小组,由稽查小组组长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
内完成稽查任务,不允许事先泄露稽查信息。
第二十条、稽查人员依据规定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向被查对象出示热力稽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询问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询问与供热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同时参加,并当场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用视、听工具,形成视、听材料,或以书面签字材料作为证明违规用热的事实依据。
第二十四条、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整理稽查资料,填写《稽查通知书》,《稽查通知书》由主管领导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
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稽查管理制度2017-03-12 20:5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供热管理,维护广大用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用热单位和个人及本公司。
三、行政部牵头负责公司的供热稽查工作,运行输配部及客服中心负责对处理结果进行落实。
第二章 稽查职责
1、负责公司的用热稽查和收集违规用热信息。
2、负责入网面积、供热面积的稽核。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热用户的用热行为开展核实和处理。
4、对私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而造成自身或其他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行为的处理。
5、负责热费减免户的稽核。
6、对私接、私停、私改;擅自变动供热面积;窃取热媒(软化水)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7、对公司相关部门履行用热、收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部门分工
一、客服中心
1、向行政部供热稽查提供当年供热面积及用户变更明细。
2、对违规用户暂停办理(指用户主观原因造成违规用热未处理的)一切相关业务。
3、对供热稽查查出的违规用热户,经领导批准后,对其帐目进行变更。
4、向供热稽查提供入网单位面积明细、图纸等相关材料。
5、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协助供热稽查对入网单位的面积核查。
6、根据需要协助供热稽查对违规用热户进行处理。
7、对供热稽查查出的私接入网用户面积的核实,并按规定收取入网工程建设费。
8、应于每年度末向行政部供热稽查提供用热面积变更及热费减免户的明细。
二、运行输配部
1、运行输配部负责供热区域内的稽查工作(报停、报拆、私接、漏户等);并接受行政部供热稽查的监督指导。
2、运行输配部安排专、兼职稽查员,负责供热区域稽查工作,及时向行政部提供稽查情况(每月提供报表)。
3、对所查出的报停、报拆、私接、漏户等违规用热行为须报行政部供热稽查做统一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一、入网面积稽核
1、根据客服中心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对用热面积进行100%稽核。
2、核实结果按入网单位建立档案(电子版),文字档案应由核查人员签字。
3、对入网面积核实出问题的单位及时与客服中心沟通并报主管领导。
二、营业收费、供暖面积稽核
1、依据核定的入网供热面积,对当年采暖面积的帐目进行100%核实。
2、依据减免规定,对热费减免户进行稽核。
第五章 违规用热处理规定
1、私自接网用热,私自更改供热面积
自发现之日起除收取应缴接网工程建设费外,按接网时间收取热费,并按接网之日收取总费用5‰的滞纳金。对供热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2、对擅自更改、更换原有取暖设施的行为
一经查出,要求用户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自行恢复原状。对供热造成影响的由用户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3、报停后私接行为
私接供热的强制拆除,并在客服中心做挂帐处理。用户恢复供热,必须缴清自报停之日起的全部欠费并按日收取总费用5‰滞纳金、拆除恢复费、下一采暖季热费。
4、私接水咀、私放热水及窃取热媒。
查出有私接水咀和私放热水行为的,要求用户恢复原状,赔偿热水损失费。否则,强行拆除,停止供暖。造成重大损失的通过法律手段起诉。
5、以供热系统做媒介换热的行为,拆除并暂扣换热设备,并收取相关热损失费。否则,停止供热。
6、做为赢利为目地的(如洗车、浴池等),赔偿热损失费。否则,停止供热。情结严重的,依法处理。
7、对损毁供热设施行为,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情节恶劣的报公安机关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六章 奖罚措施
1、依法稽查,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使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予以奖励。
2、工作积极,忠于职守,起模范带头作用,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
3、稽查过程中发现漏户(收费帐目中未建帐的用户)、私接户(收费帐目中显示停供,供热过程中实际供热户)每发现一户,经核实后,给予稽查员或举报人员以奖励。
4、对于查出的问题,属相关部门职责范围,不配合行政部供热稽查工作,出现推委、扯皮等情况的,应对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经理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5、对在稽查工作中,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一经查出,严肃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除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在行政部,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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