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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外业稽查制度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稽查支队制定的《行政处罚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公路检查证。
二、稽查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必须按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支队的《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稽查人员路检时必须做好检车记录、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所扣留的证件和运输工具,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四、所扣的证件和运输工具必须填写《违法行为通知书》送给经营者,并把《送达回证》及《询问笔录》及相关文书移交综合科、不得擅自遗留。
五、所扣证件或运输工具的,由综合科统一进行处罚,处罚时参照各大队处罚意见,处罚后由综合科统一放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放行。
六、需经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罚,各大队及综合科不得擅自进行处罚。
七、稽查人员上班时不得喝酒,上路检车时不得着装不整齐,不得作有损形象和本工作无关的事。
八、稽查人员不徇私情,不存在“人情车”,秉公执法,再树立交通人新形象。
九、文明执法,上路稽查时,使用文明用语,对待经营者的 12
陈述和申辩必须进行复核如事实成立必须采纳。 13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稽查制度2017-03-12 20:45 | #2楼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约束和规范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促进队伍的建设,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该制度。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擅自对应当处理的案件不予处理的,或者对不应当处理案件进行违法处理的,或者私自进行处理的;
(二)对违法、违章行为错用、误用、漏用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理的;
(三)对未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处理案件的;
(四)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应当根据违法行为,追究责任。
三、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情节较轻的,没有造成后果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并对其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没造成后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赔偿; 14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该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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