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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稽查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我局供用电管理,减少营业工作差错,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营业管理工作质量,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林西农电局辖区内的各营业单位开展的用电稽查工作。
2 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
2.1 组织机构
局设用电稽查队,具体负责我局营业区内的供用电稽查工作,并负责对各供电所用电稽查组织或专、兼职稽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2.2 稽查队的主要职责
2.2.1 遵守《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营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规、制度。对内监督营业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和电价正确执行情况;对外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用电检查,打击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规范供用电市场。
2.2.2 对全局各营业单位的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卡片等的真实性、正确性进行检查;
2.2.3 对运行中计量装置的接线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2.4 对抄、核、收各环节工作质量进行稽查;对日常营业工作有检查权,并对存在问题和违章人员向营销科提出整改和处理建议;
2.2.5 对用户违章用电、窃电进行检查,按有关规定参与进行处理;
2.2.6 对用户配电工程的接洽、安装、验收、投运进行监督与检查。
2.3 稽查人员任职条件:熟悉电网结构及运行方式;掌握现行电价及代收费用的征收标准和执行范围;能准确识别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正常与否,对电能计量的异常和故障进行技术分析,热爱本企业和本职工作,具有敢于和善于维护本企业利益的敬业精神。
3 用电稽查工作岗位规范
3.1 对各项电力费用收取质量的稽查。对营业单位擅自扩大或缩小电力费用征收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电力费用征
收标准造成的漏收、错收、少收电费用及时予以制止,按规定流程参与纠正追补,并进行监督。
3.2 对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的正确性、准确性的稽查。计量包括:有功、无功电能表,电能表断压计时仪,电流、电压互感器及相应的一、二次接线。检查营业单位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对计量装置超差或错计的,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更正,并参与进行技术分析,对追补漏计、少计电量的结果进行监督。
3.3 对营业人员核定用户用电结构的正确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对与实际情况不附的,向营销科提出整改建议。
3.4 对抄、核、收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稽查。对营业抄表的到位率、准确率、电费计算程序及结果的正确性进行核查。对因抄表核算引起的电量电费差错予以更正,并追补漏收的电费。
3.5 对营业单位向用户加收的变、线损电量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对错误者予以更正,并追补漏算电量和各项费用。
3.6 对用户违章用电、窃电按有关规定查处。
3.7 对用户工程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4 工作程序及工作标准
4.1 稽查人员应持证上岗。必须持局配发的《检查用电证》开展工作,并对稽查对象亮证稽查。
4.2 稽查人员发现营业人员工作错误、失误、能现场处理者可现场处理;对需交由营业单位处理者,以《用电稽查通知单》为工作传递凭证,通知营业单位按有关的要求或标准据以改正或处理。
4.3 稽查人员发现用户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及其它损害电力企业经济利益行为之一者,应将发现的事实核实无误,并经用户签字认可后,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并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一式三份,一份稽查组留存备查,一份送交所属营业单位存档、处理或配合处理,另一份交用户收执。
4.4 查出用户有窃电行为,应立即制止,但应履行严格的调查取证手续。发现低压用户窃电,可由稽查人员立即予以现场停止供电;发现高压用户窃电,如需营业单位配合,营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停电后稽查人员应将其它处理意见填入《用电检查工作单》、《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稽查组留存备查,一份送交所属营业单位存档、另一份交用户收执。
4.5 用户接到《用电检查工作单》、《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后,应及时按下列期限到指定部门交付有关费用,高压用户接到通知单72小时之内,低压用户接到通知单48小时之内,按通知中的要求交清有关费用。否则稽查组以通知单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具体由各营业单位的生产、营销科长协调本单位工作)按规定期限停电。用户在限期内接受处理并交清处罚费用后,稽查组则以同样的方式通知营业单位恢复供电。
4.6 局稽查组及各营业单位进行稽查,对用户的各项收入均应汇入分局帐户。
4.7 用户交付完各项应交费用后,由收款人在用户所执《稽查通知单》上加盖“费用收讫”和收款人名(章),由用户送交稽查人员审验备案登记。稽查人员审验合格后,填写恢复供电或处理完毕《稽查通知单》交当地营业单位予以供电(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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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局属各营业单位必须依照《稽查通知单》中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稽查人员查验;如不合格,继续处理,直到合格为止。营业人员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处理。
4.9 未经当事稽查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稽查通知单》中的内容、项目要求进行更改。《稽查通知单》中不得有涂改、删除痕迹。如确需要改通知单内容,应将原《稽查通知单》收回作废后,重新填发《稽查通知单》。
4.10 营业人员对稽查人员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营销科提出复议申请,以营销科的答复意见为依据,营业稽查人员均应据以施行。
4.11 用户对稽查人员的处理有异议,可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4.12 稽查人员前往各营业单位或进入营业单位所辖用户开展稽查工作,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给予支持,需要提供有关材料、资料或提供协助的,应给予提供或协助。否则,将追究其部门领导或当事人责任。
4.13 局稽查组使用“汉滨供电分局用电稽查组”业务章一枚,用于各项稽查业务中。
4.14 稽查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用户的款项及追补的各项费用。
5 处罚与奖励
5.1 用户对稽查人员正确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阻碍稽查人员开展用电稽查,依照《电力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5.2 各营业人员对稽查人员正确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阻碍稽查人员开展工作,交由局行政监察部门,按局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5.3 稽查人员以权谋私、刁难用户、包庇用户等营业人员的违章、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
5.4 在稽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由局予以一定奖励。
5.5 稽查人员查获罚、没的收入,将其中的10%用于有关开支及奖励稽查人员。
6 附则
6.1 本制度解释权属局营销科。
6.2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6.3 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用电稽查管理暂行规定2017-03-12 20:4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用电稽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供电安全,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电力公司、商丘供电公司关于查处违法、违章用电的各项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用电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的内容、范围与职责、权限
第三条 对供电营业区内营销单位的管理,实施内部稽查,查找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提高。
1.查处营销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或过失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2.监督检查业扩报装、装表接电的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3.监督检查电能计量装置是否准确,轮换和定期校验周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铅封;
4.监督检查电能计量表计容量是否和报装容量相匹配,有
无影响正常计量的现象;
5.监督检查抄收人员有无估抄、漏抄、错抄代抄问题;
6.检查客户用电性质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及时更改电价,有无随意更改电价现象;
7.检查核实客户报装变压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是否相符;
8.检查计量装置接线是否正确,对计量装置的使用管理、验收是否符合规定;
9.监督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活动中是否认真负责,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10.检查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项目是否齐全、公正、合法;
11.监督检查对客户的报停、恢复用电,相关检查人员是否到现场核实,有无记录;
12.监督检查客户提出拆表销户、换表、移表申请后,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有无以电谋私行为;
13.相关部门要按时提供与用电稽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各种帐卡、月电量报表等;
14.用电稽查因工作需要,需要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配合的,接到通知后应速到现场配合工作;
15.有权打开客户计量装置封条并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有违章用电现象或窃电行为应加封稽查封条,并通知相关部门。在未结案前,未经用电稽查部门同意,客户和用电管理人员不得打
开稽查封条;结案后,由用电稽查部门会同用电管理部门进行加封。否则,按违规处理。检查中未发现客户有违约用电现象或窃电行为,应及时通知用电管理部门进行加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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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营业差错和事故管理办法查处营业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客户进行用电稽查。
1.客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2.客户反事故措施;
3.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4.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情况;
5.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用电稽查人员资格
第五条 组建用电稽查机构,配备合格的用电稽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依照本暂行规定开展用电稽查工作。
第六条 聘任为用电稽查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1.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2.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的文化程度;
3.有二年以上从事供用电专业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相应的管
理能力;
4.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电力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的执行标准及供用电管理规章;
5.取得《供用电监察证》或《供用电稽查证》。
第四章 用电稽查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用电稽查室制定稽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专项稽查、检查、调查工作。
第八条 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九条 稽查人员对各种举报要做好登记,认真受理,不得推诿,对群众的来信,应妥善保存;群众打来的电话或口头举报要详细询问并做好记录;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向被稽查人员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稽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夜间稽查时可增加人数。
第十二条 对抄、核、收或其他营销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章用电、窃电行为,上报用电稽查室后,稽查人员应及时取证查处,对于客户举报的违章和窃电行为,受理举报后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取证查处;经查情况属实由客户签字确认后,向客户下
发《违章(约)用电通知书》,并限期到用电稽查室办理补交差额电费、追补电量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
第十三条 经稽查发现客户确实有违约用电或窃电的,按《供电营业规则》及有关规定中止供电或通知有关单位实施停电,开具《违章(约)用电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并由客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客户到用电稽查室办理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手续后,上交公司财务部开据发票。
第十四条 案件涉及公司员工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用电稽查室向公司纪检会提出稽查建议并移交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违犯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领导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向公司领导提出稽查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对客户确有窃电行为而又无理取闹拒绝接受检查的,稽查室可协同有关单位对其中止供电。可报请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用电稽查应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用电稽查人员应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稽查情况。
第五章 稽查纪律
第十九条 用电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不得在客户和
稽查对象面前讨论内部用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为客户或稽查对象出谋划策,损害企业利益。
第二十条 用电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不得串通客户、稽查对象弄虚作假或有受贿渎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稽查人员在正常调查取证等稽查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给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证据,不得阻碍、隐瞒和做-假-证。
第二十二条 用电稽查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用电稽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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