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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稽查制度

时间:2022-03-19 07:47:55 稽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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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稽查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环境监察稽查制度

(一)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环境监察业务,掌握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环境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业务技术秘密。

二、政务公开制度

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环境监察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排污收费制度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 公开环境监察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 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 公开环境监察行为规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四)公开征收排污收费的法规依据、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情况。

(五)公开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包 括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措施和执行情况。

(六) 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处理、及时 归档。

三、现场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的名录,计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频率。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3次,其中暗访不少于2次。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

(七)现场环境监察要求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携带必要的勘验、取证等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

(八)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九)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十)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权限内的及时处理,权限外的要及时上报。

四、现场巡视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现场巡视监察的对象、目的和任务。

(二)制订现场巡视监察计划,加强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完成现场监察所规定的各项监察频次,提高环境监察质量。

(三)执行现场巡视监察公务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携带取证器材,做好监察取证工作。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环境监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四)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中考、高考期间,组织现场巡视监察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主要排污企业不定期夜间巡视监察。

(六)现场巡视监察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及初步处理意见等。应要求被监察单位领导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写明日期后,上报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批阅。

(七)发生异常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或减轻污染。

(八)做好善后工作,提出调查处理报告,按时上报。

五、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工作制度

(一)当12369环保热线接到群众举报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时,应认真登记、立案和妥善处置,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在参与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危害降低到最小。同时做好各项取证工作。

(三)在参与污染纠纷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的取证应当注意公正、权威,并尽量取得定量的证据;取证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做好记录。

(四)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和上报移交工作。

(五)在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材料和移交手续存档,以备查询。

六、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回复制度

(一)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二)上级和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三)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四)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做正式复函。

(五)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六)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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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档案是反映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要定期整理归档。

(二)档案室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三)档案室内严禁烟火,注意防盗、防尘、防虫。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四)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五)环境监察人员查阅档案,须按规定登记,外单位人员查阅必须出示证明,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登记查阅。严禁私自动用、摘录、外转档案资料。

(六)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准在档案上涂抹、划道、折叠,不准拆散档案,查阅后应立即归还,当面对清。

八、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

(一)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环境监察人员须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须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环境监察人员须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遵守培训纪律,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环境监察人员积极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六)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九、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一)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有关文件,认真做好排污费征收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对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予以公告。

(三)排污费的征收实行按行政区域申报开征,按季征收的原则。

(四)严格按有关要求做好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工作。

(五)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做到征收依据充分,核算全面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按规定做好排污费的收缴工作。

(七)符合排污费减、免、缓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报批、公告。

(八)对征收的排污费日清月结,及时做好国库对账工作。

(九)定期备份排污收费数据库,按规定将排污收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通知书、单据等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十)对违反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要按党纪国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整性、严肃性和执法工作中的公开、公正、公平及合理性,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形式有以下三类:

(1)日常稽查是指对全市范围内各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和各环境监察中队工作情况的稽查。

(2)专项稽查是针对某一方面执法行为活动而开展的稽查,包括排污费专项稽查、环保执法检查工作稽查。

(3)专案稽查是根据上级交付、群众举报和下级部门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各单位进行的专门案件的稽查。

(三)环境监察稽查的任务来源及频次:日常稽查是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安排每两个月进行一次;专项稽查除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外,还要结合上级环境部门要求和各种环境执法行动单独进行;专案稽查是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

(四)环境监察稽查的工作方式:

在年度计划内安排的环境监察稽查,实施稽查前一般要通知被稽查对象,告知其稽查时间、稽查内容、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不在年度计划内安排的环境监察稽查一般不告知被稽查对象。

实施环境监察稽查时,稽查人员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用询问、调阅有关资料、抽测、物料衡算和实地核查等手段进行。询问当事人、主管人、证人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文书,必要时可以采用录音或录相等方式取证。

在实施稽查工作中,稽查人员要认真填写稽查报告,责成被稽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稽查结束时,把稽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向被稽查对象说明,在核定事实,听取意见后,双方当事人在稽查报告上签字。

(五)环境监察稽查的处理:

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将稽查报告及时报市监察大队领导进行审理,对于存在的问题应根据职责划分的范围进行处理。

(1)对于拒缴、漏缴、少缴或者拖欠排污费的单位,市环境监察大队可以责令排污费征收部门限期追缴,也可以直接追缴。对于不按规定管理使用排污费或不按规定使用排污费专用票据的,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报请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对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的和未按规定进行污

染物排申报的,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决定处理。

(3)除(2)中规定以外的其他违反环保法的行为,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报请市环保局进行处理。

(4)对于环境监察中队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市环境监察大队报请市环保局建议有处理权的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结案归档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类型将稽查工作的材料进行整理完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以备将来查询。

十一、排污申报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排污申报表分《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季报表》两种。

(二)各监察中队应在七月底前把本辖区内需填报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单位报表连同有关资料报送排污申报科。

(三)排污申报工作按行政区域由各监察中队实行属地负责制的原则。

(四)各监察中队应于每季初的五日前,将初审过的本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季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资料送交大队排污申报科。

(五)排污申报科对符合审核条件的《排污申报季报表》在接到《排污申报季报表》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排污申报科留一份,退监察大队两份(监察大队留一份,退排污单位一份)。

(六)排污申报科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排污申报季报表》退回各监察中队,各监察中队必须在退回后三日内重新完成排污申报季报初审工作,排污申报科也可根据情况自行核定。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排污申报季报表》不予审核:

1、《排污申报季报表》无系统代码;

2、《排污申报季报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单位名称和公章不一致,或不填写单位名称、内容缺项、涂改后未按手印或签名、笔迹不一致、无初审人、无审核人等);

3、《排污申报季报表》未附水费单或水单上的水量和申报表上填写的水量不一致(申报单位水费单应有水量、价格和金额);

4、烟尘排放量按监测数据核算未附监测报告单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未按统一规定的物料衡算公式计算的;

5、《排污申报季报表》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未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6、《排污申报季报表》中监测数据过于陈旧;

7、使用《排污申报季报表》表三的单位未填写水量、未附有关营业面积的证明资料;

8、《排污申报季报表》未附煤量来源。

十二、公开办事规则

(一)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二)公开和工作程序。

(三)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依据和结论。

(四)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五)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

(六)执行任务时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十三、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制度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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