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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发放回收使用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使用特殊车辆必须有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车辆类型、数量、使用地点、领用时间、交返时间,经机运科值班人员审批后持发放单到特殊车辆管理库领用。
二、未经审批不能擅自从管理库发放、挪用特殊车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三、对发放的特殊车辆由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双方签定,确认车辆完好,并在发放单上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申请单一式两份,审批后凭票领取(发放员做好台帐记录),车辆由上井口入井后,白票由领用单位交上井口把钩工,把钩工做好记录,下班后再交运输调度存档;黄票领用单位保留做为退还押金的凭据。发放单上必须注明车号、车辆类型、使用单位、领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数量、交返时间和完好情况。
五、特殊车辆入井时必须由把钩工确认,并由使用单位出示申请单,按号入井。车辆与申请单不相符,把钩工可以拒绝车辆入井,否则按每辆100元罚当班把钩工。
六、申请单当日有效,上下井口把钩工、轨道把钩工必须及时把特殊车辆运送到指定地点,不允许滞留、积压,否则对当班责任人罚款每辆50元。
七、使用单位必须按发放单上使用时间及时将车辆交返车辆管理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完好后方可入库,对损坏车辆或擅自改变车体结构的单位视损坏轻重每辆罚款50-500元。
八、管理人员在发放、回收特殊车辆时要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特殊车辆发放、回收管理规定执行,负责罚管理人员100元/辆。
九、严格特殊车辆使用的审批,必须遵守“使用一次,审批一次”的原则。不得一次审批多次使用,凡发现未经审批篡改发放单的对责任人一律罚款200元。
十、凡发现台帐、卡号不完善、不真实、弄虚作假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特殊园区车辆回收使用管理规定2017-03-09 11:31 | #2楼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特殊园区社会卡口通行的管理,保障特殊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特殊园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特殊园区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卡口通行管理。
第三条 通行原则
特殊园区社会卡口仅允许客运车辆及行人通行。日常管理中禁止一切货运车辆及携带货运的客运车辆通行。
第四条 管理原则
特殊园区社会卡口管理遵循“联合管理、联合执法、定期检查”的原则,由海关驻区办事处、派出所根据其管理职能共同派驻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 管理职责
海关驻区办事处负责社会卡口车辆通行的监管,并依法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社会卡口-交通安全管理,并联合海关对通行车辆进行定期检查。日常管理中发生客运车辆携带货运,则全权移交海关驻区办事处依法处理。
第六条 通行管理办法
特殊园区社会卡口客运车辆通行采用通行证管理制度。通行证由公安派出所协商海关驻区办事处审核后,由公安派出所统一发放。
第七条 通行证发放
特殊园区通行证分二级:
(一) 常期通行证
发放范围:驻区职能部门车辆;区内常驻企业车辆;区外职能部门;以及园区开发公司、管理公司等。
申请办理:事先向海关驻区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二) 临时通行证
发放范围:临时进、出区客运车辆(特种车辆除外)。
申请办理:凭《车辆行驶证》至社会卡口现场置换,进、出卡口接受检查、登记。
第八条 其他事项
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号牌对照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拼接。对违反规定使用的,管理部门有权取消、收回。
如有变更,应按管理程序事先提出变更申请。如有遗失通行证的,企业应及时写明遗失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时向公安派出所销证。
特殊园区常期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车辆通行证号:
2、申请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注:请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违章车辆线索移交单
编号:
回 执 单
编号:
违章车辆:(车牌 )已完成现场接收。
接收部门: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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