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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费回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监理费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保障,为了保障公司
和项目监理部的正常运转,保障广大监理员工的利益,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监理费是指公司承接的在建工程,自营
的监理项目以及由我公司人员担任现场总监的合作项目,不包括挂靠项目。
二、责任划分
第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费回收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代表公司,按照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按期及时向业主催收监理进度款的责任,公司财务部和经营部配合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三、监理费包含的项目及程序
第四条 预付款:按合同约定,达到预付款支付条件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业主提交预付款申请书,得到业主批准后,可直接向公司财务部要求开具预付款发票,交业主财务部门记帐。
第五条 进度款:达到合同支付的条件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业主申请进度款,交业主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支付金额后,项目监理部通知公司财务开具发票,交业主财务部门支付。
第六条 结算款:在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办理结算款项。
第七条 质量保证金:鉴于目前业主一般都在合同中约定留下比例约为5%~10%的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一段时间后才支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注意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件,达到条件后及时向业主
提交书面的支付申请,经业主相关部门确认后,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具发票,交业主财务部门支付。
第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催收监理款项的过程中要注意跟踪到位,避免因在业主某些部门审核的过程中出现以脱节,造成支付被拖延,从而给公司资金周转造成被动。
第九条 对于监理费催收困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注意催收的方式方法,对可能拖延的业主保有可靠的控制手段,必要时可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一起解决。
第十条 如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追回所欠的监理费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详细原因报公司监理部审核,并按批复的意见继续催款。
四、监理费回收考核
第十一条 监理费回收的考核由公司监理部和财务部负责。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申请监理款项,若未按期收取监理款项,又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每次拖欠一个月扣监理成本核算额的1%,最多扣至5%,待全部监理费催收完成后再将前述扣款返还。
第十三条 年终实际收款率超额或不足则按比例增减该项目监理部的总监的应发绩效,增减的最大幅度控制在应发绩效的25%以内,且增减额应不超过实际结算收款的增减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回收管理办法2017-03-09 11:03 | #2楼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以下简称监理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支付给 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费用。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和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按《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执行,其他工程提倡和鼓励实行监理。
六、监理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 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监理服务收费根据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附后),具体费率用内插法计算确定(计算方法附后)。
七、工程监理企业因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等增加的费用,监理收费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增加159毛-30%。工程监理中有超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工作内容或超出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以及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有其他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商定增加的服务费用。
八、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正常变更和其他原因导致概(预)算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实际工程概(预)算调整监理服务收费。
九、监理服务收费应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监理内容和责任要求,并约定监理过程中提出并落实合理化建议、意见的奖励。奖励以因合理化建议、意见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的10%-30%计取,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对工程监理企业获得市优的工程项目,其收费可在国家规定计取监理收费总额的基础上增加5%;对获得省优的工程项目,其收费可增加10%;对获得部优的工程项目,其收费可增加20%。对因监理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工程监理企业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中,由于建设工程的类别和难易程度的不同,应在保证建设工程监理质量的前提下,对监理难度大的工程,可在国家规定计取监理收费总额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容易监理的工程,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下浮不超过5%。
十一、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监理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
项。严禁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变动收费标准、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严禁各有关部门发布与本办法规定标准不符的有关规定。 十二、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监理服务收费和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阶段国家标准费率用内插法计算确定。即当监理工程概(预)算在标准的同档之间时,其标准费率按同档标准中的最高、最低费率间的差额与最高、最低工程概(预)算差额的比值,用线性方程的方法计算确定。
如:工程概(预)算为7000万元的工程,其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标准费率应为1.40%─(1.40%─1.20%)/(10000-5000)*(7000-5000)=1.32%。
2、因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等增加的费用,在内插法计算获得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30%。
3、本收费标准中,工程概(预)算包括建筑安装费、设备购置费,但不包括征地拆迁、建设单位管理费、各类规费、工程保险费和不可预见的其他费用。
4、如按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时,按5-9万元/人.年计收监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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