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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再利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18 09:16:32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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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再利用管理办法

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三级文件 废弃物管理与回收再利用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废弃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回收再利用,减轻或避免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响应国家政策循环利用、节能减排。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

3、职责权限

3.1总经办安技负责可回收一般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总经办后勤负责其他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

3.2总经办负责废弃物回收商的招标及交易条件和谈判。

3.3各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并按规定堆放到废弃物贮存场所。

4、管理内容

4.1废弃物分类

4.1.1危险废弃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者国家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弃物。 ①可回收危险废弃物:可为社会物资回收部门回收,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弃物(如废油等); ②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弃物(如粘油的碎布或手套、报废灯管等)。

4.1.2一般废弃物

没有危险性的废弃物,不在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之中。

①可回收一般废弃物:指不属于危险废弃物,但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如废纸等); ②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指不属于危险废弃物,又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如生活垃圾等)。

4.2废弃物的整理收集

4.2.1一般废弃物的收集和贮存

4.2.1.1总经办安技负责组织各部门设置废弃物分类放置场所与容器,并做好分类标识 (如废纸、生活垃圾等)。

4.2.1.2各部门将废弃物送到公司指定的废弃物放置场所。

4.2.1.3生产性可回收一般废弃物的收集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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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F-SYQI01014-2017-01/0

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三级文件 废弃物管理与回收再利用管理规定 SYTF-SYQI01014-2017-01/0 ①车间生产的工艺废料,可直接运入废料仓,由车间与仓库办理交接手续。

②其他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报废,由车间开“退料单”,经品管部签署报废意见后,将报废品运入废料仓。

4.2.1.4其他可回收一般废弃物的收集和贮存

由相关部门收集后,运入废料仓,由收集部门与仓库办理交接手续。

4.2.1.5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

放置到公司指定场所。

4.2.2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贮存

4.2.2.1各部门按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弃物不得混合收集和存放。

4.2.2.2设置危险废弃物放置场所和容器,并做好识别标志。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并存放到指定场所。

4.2.2.3危险废弃物放置场所应具有防晒、防雨、防渗漏和防二次扬尘等功能。

4.2.2.4运输危险废弃物时不能倾倒、洒漏并严禁野蛮装卸。

4.3废弃物的处置

4.3.1废弃物的处置应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

4.3.2一般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置

总经办安技每月同物资回收单位联系,将一般可回收废弃物卖掉,卖掉时应填写《废物处理记录》。

4.3.3一般不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置

由总经办后勤交于环卫部进行处理,并填写《废物处理记录》。

4.3.4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4.3.4.1总经办选择合适的处理机构。危险废弃物处理机构应具有营业执照和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

4.3.4.2总经办与处理机构签定合同,明确处理废弃物的要求的方法;

4.3.4.3总经办将危险废弃物交于本公司认可的处理机构进行处理,并填写《废物处理记录》。

4.3.5废弃物运输过程中禁止野蛮装卸,防止洒漏,以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搬运危险废弃物时必须使用防护用具。需要转移、运输危险废弃物时,应选择安全和不污染的包装材料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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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散逸和破损。

5、相关文件和记录

附表一 《废弃物分类清单》

废物处理记录 SYTF-SYB011(H)-201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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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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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再利用管理办法11.72017-03-09 10:42 | #2楼

1 范围

本办法对可回收再利用物资和施工机具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工程公司、厂、地区公司及项目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Q/LY G 07-01—2017 《施工生产机械设备管理程序》

Q/LY G 10-09—2017 《施工生产余料和废料管理办法》 Q/LY G 07-04—2017 《周转材料和工器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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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

3.1可回收再利用物资、施工机具:是指在工程结束时,由两级公司统一回收的地区公司、项目部剩余材料和施工机具及相关设施,包括工程材料、施工材料、小型机具、工器具及附属设施(电缆、电线、配电箱、板房等)。

3.2 施工机具是指价格在二千元以下、按财务制度不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工具、仪器等,包括小型机具和工器具。

3.2.1 小型机具:使用率不高、不常用的小型机械,如小型拖拉机、小型翻斗车、小型变压器、小型电焊机等。

3.2.2 工器具包括砼振动器、电动(风动)小型机具、台钻、砂轮机、切割机、胎具、老虎钳、电锤、滑轮、电(手)动葫芦、手动泵、潜水泵、气瓶、50吨以下千斤顶、高低压配电屏、补偿器、1吨以下小矿车、电工仪器(表)等。

4 职责

4.1 建设公司物资设备公司职责:

a)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管理办法。

b) 负责组织回收前的评估工作。

c) 对建设公司可回收再利用物资、施工机具进行回收、保管,对 2

公司内所有项目部进行有偿调拨使用。

d) 负责建立并动态管理回收再利用物资和施工机具信息发布平台。

4.2 两级公司市场开发、技术质量、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评估鉴定和监督工作。

4.3 各二级公司(厂)物资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可回收再利用管理工作。

4.4 各地区公司做好所属项目部可回收再利用物资、施工机具管理的协调工作。

4.5 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门职责:

a) 组织本项目部的物资、施工机具回收工作;

b) 在本项目部组织租赁、使用、管理回收再利用物资。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回收工作

5.1.1 在工程结束时或施工期间项目部提出时,两级公司物资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市场开发、技术质量、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项目部所在地区公司参与,对现场所有物资、施工机具进行评估,看是否有利用价值,是否有其他工程能使用上。无利用价值的,按《施工生产余料和废料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5.1.2 评估计价原则:

a) 对于没有使用过的,保持原有形态、质量状态的原材料,评估价值不高于原值的80%;

b) 可回收再利用材料评估价值不高于原值的50%~60%; c) 小型机具、工器具等评估价值不高于原值的30%~50%。

5.1.3 针对有利用价值的,项目部向上级物资设备主管部门提供可回收再利用的清单、质量证明、原始单价、现行市场单价、已摊销额(计提折旧)、未摊销额等基础资料。

5.1.4 项目部闲置或项目部解散后需要交回公司管理的施工机具,应按照《施工生产机械设备管理程序》的规定及时移交上级物资设备主

管部门。

5.1.5 两级公司物资设备主管部门回收的其他材料,如工器具,按照《周转材料和工器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2 回收物资、施工机具的保管

5.2.1 回收的物资、施工机具入库保管除执行常规保管要求外,还要结合保管物特点,兼顾新旧程度、批次、形状、尺寸等合理分类,露天存放的要防护措施到位,以便于再利用。

5.2.2 对回收的施工机具应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机具的正常运转使用。

5.2.3 对回收的物资、施工机具应建立台账,按月核对,按季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5.3 回收再利用物资、施工机具信息发布

两级公司物资设备主管部门将在公司内,定期发布各自的库存信息,并随库存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

5.4 回收再利用物资、施工机具的使用

5.4.1在施工准备阶段(如临时设施布置时),项目部应在符合施工规范、现场情况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两级公司回收再利用物资、施工机具的库存情况,优先使用,库存不能满足要求的,才可考虑购买。

5.4.2项目部物资设备主管部门在参与施工准备工作时,就利用回收再利用物资、施工机具等及时提出合理方案,供项目部采纳执行。

5.4.3 项目部按隶属关系向上级物资设备主管部门报回收再利用物资、工器具需用计划,经过审批后,办理有偿调拨手续。

5.4.4 小型机具由两级公司物资设备主管部门按照《施工生产机械设备管理程序》的规定,租赁给项目部使用。

5.4.5 项目部物资设备主管部门提出回收再利用物资、施工机具使用合理方案不被采纳的,须及时向上级物资设备主管部门反映,由上级物资设备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5.5 费用结算与支付

5.5.1 调给项目部时,项目部承担运费、卸车费,上级物资设备主管

部门承担装车费。上级物资设备主管部门回收时,上级物资设备主管部门承担运费、卸车费,项目部承担装车费。

5.5.2 物资费用分摊原则:

a) 第一个项目部使用时,按照原值的40%,计提费用。

b) 第二个项目部使用时,按照剩余价值的35%,计提费用。 c) 第三个项目部使用时,按照剩余价值的25%,计提费用。

5.5.3 工器具费用分摊原则:

a) 第一个项目部使用时按照原值的50%,计提费用。

b) 第二个项目部使用时按照剩余价值的50%,计提费用。

5.6 两级公司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开展对可回收再利用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处于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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