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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山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资产的管理,规范废旧物品的处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旧物品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鉴定公司不再使用但可调剂、调换的设备、配件、材料等其它物品或是已无修复、使用价值的废旧配件、材料、办公用品等资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由安全环保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废旧办公用品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台帐的资产处置须依据《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批准和处置手续。
第三条 各单位应贯彻小改小革、修旧利废、重修轻换的理念,严格控制物品报废,杜绝铺张浪费和不合理报废。
第四条 废旧物品的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制度,财务部及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现场管理规范实施现场管理,对废旧物品应及时上交,由生产运行部审核后按指定地点堆放,不得任意丢弃,散乱摆放。
第六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旧物品由产生单位提出报废处理申请报告,经鉴定确实为废旧物品,集中到公司指定的位置按不同种类收归分开堆放并建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废旧物品名称、数量、时间和上交单位。每季度末由生产运行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安全环保技术部会同相关单位联系处置单位,就处置价格、时间等内容进行协商,确定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处置。一次产生废旧物品数量或体积较大,按照以上程序单独处置。
第七条 废旧物品原则上一个季度集中处理一次,处置废旧物品时,生产运行部及综合管理部派人到现场监督装车、核对数量、称重等处置全过程,防止废旧物品流失。称重后要求收购单位按照确定的价格将现金直接交财务部。
第八条 废旧物品装车后由安全环保技术见到交款收据后向综合管理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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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出门证,出门证(附过磅单、交款收据)注清车号出厂物资,出门证必须有废旧物资处置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的签字,综合管理部门卫方可允许出门。综合管理部司磅员对出门物资数量必须准确计量,出厂车辆磅单要有皮重、毛重、净重,缺一不可。进厂过磅和出厂过磅要有采购部和安全环保技术部进行监磅。
第九条 特殊废旧钢、贵金属、特殊材料(如ZGMn13衬板、耐温耐热不锈钢)不得混同于一般废旧材料,应由采购部统一管理,需用调换成品的配件时,必须与配件生产单位签订调换合同,调换配件明细要明确,质量要有保证,调换合同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方可调换等价值的配件。调换的配件到货后由供应部门和监管部门共同验收,由财务核销。调剂调换物资应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废旧物品,如不按本管理办法私自处置废旧物品,视为偷盗行为,根据价值大小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处以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交司法机关处理。因保安人员对其监督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擅自出门,对当班门卫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废旧物品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本办法,不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对当事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处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废旧物品处置,采取出售、调剂、调换等形式。
(一)、出售废旧物品所得资金应于处置当日全额上交公司财务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为他用。
(二)、废旧物品调剂、调换按调剂、调换金额冲抵废旧物品产生单位成本。
第十三条 公司对修旧利废、降低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年底进行考核后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技术部负责解释
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材 料 回 收 分 类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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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实施细则2017-03-09 10:03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仓储、再利用、销售和处置管理,规范运作,根据《XXXXX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废旧物资回收、仓储、再利用、销售及处置。
第三条 物资处是XXXXX公司废旧物资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承建的各电压等级工程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的回收、仓储、销售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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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回收物资包括公司承建的各电压等级工程项目产生的所有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具体包括:
输电工程中剩余的导地线、线盘、铁塔、金具、绝缘子、钢筋等材料。
变电工程中剩余的铜排、铝排、导地线、电缆、金具、绝缘子、管母线、电缆盘、钢架构及包装物等材料。 铁塔和金具加工中剩余的废旧锌铝、边角料等材料。
第五条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遵循经济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XXXXX公司废旧物资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
责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制定,违章违规处理及重大事项决策。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公司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上级物资管理部门工作要求,组织废旧物资(拆旧)管理制度执行及回收过程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如下:
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构成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专项治理办公室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物资处、计划处、施工处、劳动处、财务处、
纪检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
线路器材厂负责制定内部废旧物资处置实施细则,接受专项治理小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回收程序
第七条 废旧物资原则上首先由项目部负责收集到项目材料站并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物资处进行回收。物资处接到项目部的回收通知后,根据废旧物资的数量和种类,决定采取现场处置方式或后方接收方式。
第八条 经鉴定需要采取现场处置方式的废旧物资,由物资处进行现场处理,并将相关询价资料留存,处置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单位。
第九条 凡采取后方接收方式的物资,项目部应在工程结束后15日内组织车辆运回物资处办理交接。物资处回收员应根据废旧物资清单对所回收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新旧程度和包装情况等进行详细认真的清点。
第十条 清点完毕后,同交料项目部办理移交手续。物资回收单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料留存,第二联财务结算,第三联保管员留存,第四联交料单位留存。其中第四联由交料单位留存,作为交料依据,第一、二、三联由物资处留存,作为收料及记帐依据。
第四章 废旧物资仓储管理及再利用
第十一条 验收入库。保管员验收每一批回收物资,应依据废旧物资回收单进行数量清点,并按废旧物资的规格、型号、新旧程度分拣、堆码。经过清点和核对无误后,保管员根据回收单及验收情况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经回收员签字,物资处负责人审核后入库建账。库存废旧物资应按物资的新旧程度分类建帐。
第十二条 物资回收单与入库单财务结算联物资处定期汇总,按折算价的百分比返还分公司财务,作为冲减交料分公司(项目部)成本的依据。具体物资百分比如下:
导线70%,铁塔35%,电缆50%,地线50%,管母线60%,金具35%,绝缘子50%,钢筋70%。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库存实物管理应根据物资的新旧程度、价值或类别分别验收和存放,贵重物资必须存放在库内,并定期进行保养。
第十四条 物资处每月编制《废旧物资库存、回收、销售月报表》。
第十五条 物资处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回收库存物资再利用价值进行技术鉴定。通过鉴定确认回收物资能否再利用,不能再利用的要及时进行变卖处理。
第五章 废旧物资销售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的销售分两种形式:对外销售处理和内部使用。
第十七条 废旧物资对外销售时,由领导小组制订销售价格。领导小组对各类分拣后的废旧物资根据其现有价值并参考回收成本及市场情况,制订统一的价格,作为销售、内部使用成本核算的基本价格。
第十八条 原则上所有废旧物资的销售价一律不得低于制订的基本价,若有特殊情况,必需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物资处定期发布废旧物资处置信息,发布有效期不少于 3 天,同时物资处根据销售物资类别,编制废旧物资处置方案。
第二十条 根据废旧物资处置方案,物资处负责废旧物资销售。在与买方确定销售价格后(销售价格不低于制订的基本价),开具废旧物资调拨单,一次销售金额超过 20 万
元(含 20 万元)的,物资处与买方签订废旧物资销售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无权超越上述程序自行处理任何废旧物资。
第六章 报废废旧物资处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报废废旧物资指由于规格型号陈旧,不能再用于生产,而在技术上被淘汰的物资。
第二十三条 报废废旧物资严禁私自处理。物资处设立一个待处置报废废旧物资的临时存放点,集中存放该类物资。
第二十四条 对于规格型号陈旧、不能再利用的报废物资,由物资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经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报废物资的日常管理参照执行物资仓储管理的相关规定。物资处定期公布报废废旧物资库存情况。
第七章 拆改项目物资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停电拆改项目的废旧物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网公司物资部、供应链管理中心和公司物资处,做好拆旧施工过程管控,确保拆旧物资回收数量。
第二十七条 物资处负责拆改项目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项目部)必须按照建设单位拆改合同的要求,将拆改物资回收到材料站,达到建设单位要求
的回收率。回收率达到要求的,对超出部分建设单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回收率达不到要求的,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建设单位将等额扣除工程拆旧款。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项目部)要保证线盘的完整性。施工过程中,及时与物资处进行沟通,物资处派人进行处理。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将导线盘和电缆盘回收到现场材料站,回收率不得低于90%,多丢失或毁损一个,公司对分公司按500元/个罚款,回收的导线盘和电缆盘由物资处根据公司的规定统一进行处理。处理后,回收款项的10%作为运输保管费,返还给分公司。
第三十条 物资处对废旧物资的处置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所得必须全额上交财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处理废旧物资者,或弄虚作假、隐瞒私分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全部收入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程序擅自处置废旧物资,所得收入入财务帐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单位处罚10000元。一年累计三次及以上的,对当时单位罚款30000元,对当事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程序擅自处置废旧物资,所得收入没入财务帐,单位私自处理的,一经查出除没收全部收入外,对当事单位进行同等数额罚款,对当事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元,对当事责任人罚款3000元。
第三十四条 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对于未经物资处同意,私自变卖废旧物资的,一经发现,将上报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小组,对领导干部按公司规定实施问责,追回违规所得,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后果自负。
第三十五条 物资处对废旧物资回收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公司纪委牵头,政治处、劳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在废旧物资回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物资管理人员和项目部,物资处将根据项目物资管理考核情况,上报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物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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