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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回收管理规定

时间:2022-11-18 09:14:50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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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回收管理规定

一、管理原则与职责划分

机电设备回收管理规定

1、管理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谁回收。

2、机电运输科负责全矿井机电设备的监督、检查及回收管理工作。

3、各主管科室兼管所管辖区队机电设备使用情况及需求,督促闲置或待修设备及时回收,避免设备占用或闲置。

4、责任区队要掌握本区队机电设备使用情况,根据生产需要,对本区队使用的机电设备合理使用和调配(设备变动使用地点需及时上报机电运输科,以便及时更新设备台帐)。

二、管理规定

1、井下替换下来的设备二天内必须回收升井。若检查发现工作场所存放有坏设备、配件(备用设备除外),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回收的,每延迟一天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台(件),使用单位机电队长罚款50元/台(件)。若回收不及时造成设备、配件丢失的,对使用单位按照设备原值处罚。

2、井下施工地点转移(施工结束)时,由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机电运输科,机电运输科组织施工单位和主管科室验收后向施工单位下发通知单(通知剩余设备、配件

运往平地或就近调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设备、配件运到指定地点(调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运输)。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天,造成设备、配件损失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配件原值进行处罚。

3、采掘工作面形成或结束二天内主管部门通知机电运输科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设备移交后,设备的管理责任由回收单位承担,回收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设备如数上交机电设备库,并存放至指定地点。因回收单位回收过程中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对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4、回收设备在打运前,必须分类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否则,对回收单位罚款100元/处(台),机电队长罚款50元/处(台)。

5、临时停用或停用15天以上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看管,因看管不严而又不回收造成丢失、损坏的,对使用单位按设备原价处罚;停用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设备,必须回收升井,否则对使用单位按5000元/次处罚。

6、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员要定期对井下设备使用情况、各区队仓库进行检查,发现闲置或损坏设备应立即向使用单位下发设备回收通知单,限期回收。逾期未回收的每延迟一

天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台(件),使用单位机电队长罚款50元/台(件)。

7、需交旧领新的设备必须按照《交旧领新制度》执行,区队仓库内不得以任何借口存放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台(件)。

三、考核与奖罚

1、需回收的各种机电设备及配件,必须由使用单位按机电运输科要求按时回收并送至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下确需推迟回收的,必须经机电运输科批准;否则每推迟一天,按200元/天/台(件)处罚。

2、除正常损耗的机电设备外,其它机电设备、配件必须保证完好,不能缺件,否则按公司相关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四、以上条款规定内容罚款同时连带单位负责人10%罚款。

五、本制度执行同时并严格按照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带式输送机管理制度》、《材料、设备回收复用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机电运输科、安全质量检查科及相关主管科室监督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机电设备回收管理规定2017-03-09 09:58 | #2楼

1、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因机巷皮带缩短退下来的上、下托滚、边管、架子、开关、绞车和水泵等由保运队按照每月推进数回收,动力电缆和风巷退下来的设备由采煤队回收。升井后分别交有关厂。每月25号由机电科按照采面推进数量进行考核。

2、掘进工作面结束时,除移交出去的设备以外,剩余的机电设备由本单位回收。

3、工作面结束时,剩余设备的回收由矿统一平衡。由机电科、工资科、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在现场共同清点回收设备明细。然后到机电科办理手续,由机电科对回收单位进行考核并出具设备回收清单,由工资科按矿有关规定兑现回收工资。

4、对于矿专题会议安排的单位回收的租赁设备,由使用和回收单位在现场移交,对于使用单位丢失、人为损坏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在回收、运输过程中由回收单位丢失、损坏,由回收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清单上注明。

5、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所使用的设备铭牌及煤安标志管理,保证完好、不丢失。回收升井的设备由工厂或更新厂验收其完好状况,对铭牌丢失或损坏者,应在回收单上注明。

6、各单位回收升井的租赁设备交工厂后,工厂应如实办理回收单,包括回收设备数量、缺件和人为损坏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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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皮带回收管理规定:

(1)使用到期的皮带,需回收的,由机电科验收后安排使用单位或有关单位回收,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2) 保运队应加强机巷所用皮带的管理,回收的旧皮带宽度在

900mm及以上,且长度在100m及以上者,按3元/m进行奖励;回收的旧皮带宽度在700mm及以上,且长度在100m及以上者,按2元/m进行奖励,奖金以回收奖形式支付。

(3) 保运队机巷回收皮带前,应在副总办公室记事栏记录,皮带回

收后应通知机电科,机电科派专人汇同该队人员到现场对所回收的皮带进行查验,核对皮带宽度及长度。

(4) 回收的皮带交付开掘单位使用后,皮带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应出

具证明,并签字,证明中应注明皮带宽度及长度。

(5) 机电科在接到开掘单位的使用证明后,保运队必须按指定位置

存放皮带,方可对保运队实施奖励。

(6) 对在证明中虚报皮带宽度、长度者,按10元/m进行处罚。

8、电缆回收管理规定:

(1)采煤工作面机、风巷配电点的供电由供电队负责安装,采面结束,配电点以外的高低压电缆及最后一部皮带的电缆由供电队回收。

(2)凡升井的6KV橡套电缆由供电队用电缆盘盘好。1140V的橡套电缆由综机大修厂用电缆盘盘好统一由大修厂妥善保管。

(3)电缆回收到库房时,凡只有一头有号的电缆,回收单位必须拉开丈量长度,丢失多少按规定给予使用单位罚款。

(4)电缆回收必须在三日内由电缆组开条,到电管组销帐,超过三

天者按丢失电缆处理。

(5)电缆丢失或不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割断电缆,按原价的100%罚款,其它损坏按损坏程度分别给予5%~50%罚款。

(6)如发现末经办理手续,挪用电缆者,给予挪用单位处以罚款,并停止供电。

(7)开掘队不复用的电缆由用户升井回收交电缆组。

9、小型电器回收管理规定:

(1)对于不用、损坏、更换的小型电器一律由使用单位回收升井,交工厂验收开条,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消帐手续。

(2)对损坏、丢失或不按时回收的小型电器,分别按原价的20%、50%、100%进行罚款,对于按时回收又无损坏的分别按原价的0.1% 、0.5%进行奖励。

10、机电设备回收管理奖惩标准

(1)对于设备零部件损坏,按原价的50%~80%赔偿。丢失照价赔偿。(附表一:设备零部件丢失赔偿价格目录)

(2)使用单位严禁拆开运输成套设备(绞车、减速机、电机、开关等),因使用、运输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报废的,每发现一次按照设备原值进行罚款。

(3)皮带回收率95%,动力电缆回收率100%,设备、皮带机部件(机头尾架、管子、支架、托辊)防爆小件回收率100%。对低于回收率的由使用单位按设备原值赔偿。

(4)在回收皮带的同时,保运队须对边管、机架进行回收,三日内

装车,每超一天罚款50元;待回收的边管不得超过60根,机架不得超过30架,否则罚款100元。

(5)溜子大链丢失率不得超过3%,联接环丢失率不得超过5%,超过者照价赔偿。

(6)对设备铭牌坏或丢失的,每台罚款500元。

(7)为加快设备周转,矿对需要回收的设备能及时回收的单位,按照附表二(设备零部件回收奖励目录)进行奖励。

11、各单位书记、队长、机电工各承担本单位罚款总额的5%,奖励按同样比例执行。

附表一:设备零部件丢失赔偿价格目录。

表二:设备零部件回收奖励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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