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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矿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得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尽可能多地回收矿石资源,确保残矿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残矿回收人员在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井下单位主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全面加强残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采场设计、施工作业证、相对应的安全管理规定、采场安全保证条件、警示标志、组织职工培训教育等,都要逐一把关,全面领导、落实到专人有效实施。
第三条 各单位首先要调查清已采完和正在开采中段残矿的部位、数量、质量以及周围的情况,为确定回收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 各井下单位技术主任,要全面加强残采技术管理工作,在设计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针对现场实际和设计资料进行周密分析研究,从保障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筛选设计方案,同时对采矿方法,操作方法及必要的安措工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证等都应考虑充分,统一制定完成。经矿各部门等审定通过,由总工签字后,并向有关人员交底后方可组织生产,否则一律不准施工作业。若施工队伍为外用工程队,工程队必须具备相应营业执照、安全资质,并经局、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施工。
第五条 各井下单位安全生产主任要加强残采安全生产控制与管理工作,在安排生产前,首先熟悉掌握涉及残采的设计、施工作业证、措施规定内容和人员素质、人员组合情况以及现场安全保障条件等,不得对残矿回收采场强行追求产量,要因条件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的组织生产。在残矿回收施工前,由单位技术人
员会同施工队长及时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作业证的相关内容,并进行技术交底,做到“四交清”即交情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安全措施、施工要求。
第六条 生产队(班)的队(班)长是残采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不但要组织好本队(班)涉及残采生产的安全措施规定的执行和对现场生产条件安全性的确定无误,而且还要充分预料其它方面不定危险因素,做到生产前、生产中坚持安全确认,确认中保障安全,以超前防范的态度采取可靠措施,安全稳妥地生产。
第七条 地质测量科应加强对外用工程队及周围民采矿点的监测,防止越层越界等,造成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残矿回收人员必须按施工作业证规定及要求进行作业,出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私自改动施工方案等。
第九条 残矿回收现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两个安全出口,有良好的通风,有良好的照明和长短撬棍,班前及爆破后对顶板进行认真检撬。
第十条 严禁在空场下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直接从事残采工作的职工,特别是本生产现场的生产组织者,要经常结合本生产地点的施工作业证,及相关的安全措施规定等与生产现场实际情况相对照比较,回收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所从事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现任何隐患,应及时处理,严禁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残矿回收采场矿、采区两级现场鉴定规定,凡无设计、无施工作业证、无具体的措施规定及采场条件恶劣、无安
全条件保障等不得从事残采生产。任何单位不许私自开辟采场而进行残矿回收。
西石门铁矿 2011.1.1
残矿回收管理规定2017-03-08 06:45 | #2楼
为提高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进一步明确采矿合同中有关残矿的概念及其界定,以确保采矿合同的顺利执行,规范残矿回收的管理程序,现对公司开采境界内残矿回收的范畴和申报管理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 残矿的界定:
残矿是指经设计回采之后,按照设计要求预留的矿柱(含保安矿柱和矿房矿柱)的那部分矿石;或者是处于矿体边角,因难以形成正常的矿房回采条件(如通风、动力,设备、矿石运搬等)或因技术经济指标不合理,设计时未予考虑回采的那部分矿石。主要指:
1、 即将闭坑的矿井和衰老矿井,经多年停产后因开采技术水平提高或由于矿物资源大幅升值而拟重新进行设计回收的那部分矿石;
2、 阶段矿房经设计开采完毕(经业主确认)后,对预留的矿柱,按照设计要求予以回收的矿石;
3、 处于矿房内部的边角,因受矿体赋存条件或是安全技术条件的限制,正常的回收工艺难以开采,需改变回收工艺或是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因而造成回收费用增加,经业主论证、审批后要求回收的矿石。
4、 处于矿房内部上下盘或侧翼边界的局部矿体,因地质品位
变化不具备回收价值,经业主确认同意结束回收作业,并拆除了全部或是主要生产设施设备(风、水、电、出矿设备等)后因技术条件或是市场条件的变化而具有回收的价值,经重新设计、重新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按业主要求回收的这部分矿石。
5、 矿体侧翼的边角矿石,因受矿体产状条件的限制,或是品位变化的原因而不具备回收价值,因而原设计时放弃了这部分矿石的回收,后因外部条件变化而具备有回收价值,经重新或补充设计,并经业主论证、审批后,而进行回收的这部分矿石。
6、 按设计施工的开拓巷道,因矿体产状变化而造成的局部压矿,在矿房回收时,经业主确认该部分矿体需留作保安矿柱而不许回收,并经业主确认同意结束该矿房的回收作业,迁移了该矿房回收生产的主要设施设备。后因巷道使用条件的变化,该部分矿体(保安矿柱)具备了回收条件,经重新或补充设计后,按业主要求予以回收的这部分矿石。
对符合上述六项特殊条件之一的矿石回收作业,可确定为残矿回收。
二、 申报的程序:在上述原则下初步认定的残矿回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开发:
1、 由该块段承包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矿山部审核后,报技术部进行审定;
2、 审定通过后,由生产管理部指定施工单位或矿山部进行开采
方案设计。系统性工程开采方案可有技术部或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
3、 设计方案通过后,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作业规程;
4、 按照公司既定审批程序进行逐级报批,审批手续齐全后这部分开采的矿石可以按照残矿回收的矿石进行计量。
三、 回收管理的要求:
1、 产量方面:以电子称过磅量为准进行统计,并参照残矿回收设计时的设计回收矿量,原则上以实际采出量不超过+/-20%设计采出量进行总量监控;
2、 品位方面:以抽检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数计算为准,不得低于公司内部规定最低工业品位,即TFe--17%。品位未达要求的,该批次产量遵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剔除;
3、 未先履行残矿回收申报与审批手续的回收矿量,将不计入残矿结算矿量。
4、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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