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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指向仪发放使用回收登记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充分发挥激光指向仪在开掘巷道正确指示方向的优势,确保巷道中线使用效率及高精度,延长激光指向仪使用寿命,提高服务年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激光指向仪由地测科统一管理,区队负责安装、维护和使用。区队在不适用激光指向仪时,需在三天内交还地测科,并登记。若因人为原因造成激光指向仪的损坏和丢失由区队负责。
二 激光指向仪的发放与回收登记:
第三条 地测科对激光指向仪的使用情况建立专项台帐,并设专人发放,回收并登记在册。激光指向仪使用前要由各区队分管技术员到地测科领取,领取后激光指向仪的安装和管理由区队负责,使用完后要立即交回地测科,任何单位不能私自保存激光指向仪。否则,对区队处以激光指向仪两倍罚款,并对区队长处以500元罚款。
三 激光指向仪的安装及使用:
第四条 安设激光指向仪必须由地测科测量人员标定准确的中线位置,中线的标定需满足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激光指向仪光束中心需与中线全部重合,且光斑必须集中。
第五条 安设激光指向仪当班必须有分管技术员、队组机电组长跟班,共同安设、调试。否则,分管技术员、队组机电组长不参加各处罚100元。
第六条 激光指向仪安设完成后,严禁私自开盖,不得私自拆卸。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机电组长200元。分管技术员100元。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触动或碰撞激光指向仪。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当班副队长50元,责任人100元。若损坏激光指向仪,责任人要负担全部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
第八条 区队悬挂或摘除风筒,抽放管等设施时,要注意保护激光指向仪,严禁碰撞激光指向仪。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损坏要承担全部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
第九条 每班掘进开工前,跟班副队长(验收员)先检查激光指向仪光束中心是否与前面的中线一致;若不一致,应由副队长(验收员)调校正确一致后方可使用;严禁只看激光光束,而不看中线。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跟班副队长(验收员)100元,分管技术员50元。
四 激光指向仪的管理及维护
第十条 激光指向仪的日常管理由区队主管队长全面负责,分管技术员具体负责,每班跟班副队长(验收员)负责激光指向仪的全面保护,机电组长负责对激光指向仪的微调部位加润滑油,确保激光指向仪正常使用。发现长时间未对其进行保养和维护使激光指向仪性能降低,对其主管队长罚款200元,分管技术员罚款50元。
第十一条 如遇激光指向仪激光管老化不亮,激光光斑太大无法调节,及时与地测科联系维修。
第十二条 如遇丢失、损坏激光指向仪,地测科出具罚款证明,区队照价赔偿并罚款2000元,主管队长罚款200元,分管技术员罚款100元。
地测科
201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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