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货款回收管理之相关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货款回收流程,便于应收账款及时回收,预防发生坏账,特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整个公司的货款回收。
3 定义
3.1未收款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3.2催收款
“未收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众即日起到月底止,将此应收货款列为”催收款”。
3.3准呆账
3.3.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已有明显的要破产的迹象。
3.3.2客户因其它债务而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的可能。
3.3.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没有令人信服和理由,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3.3.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3.3.5催收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4管理办法
4.1未收款的管理
4.1.1财务部应于每月5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市场部业务员。
4.1.2业务员应将未收款之未能收回的原因及对策、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3
日内以书面表达提交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向该客户提供销售。
4.1.3市场部经理每月应监督各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4.1.4财务部根据业务员承诺的收回货款时间于每月底检查执行情况。
4.2催收款的管理
4.2.1市场部经理应将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式之未收回款的原因及对策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分管副总,转呈总经理批示。
4.2.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各相关业务员收回货款。
4.2.3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30日内货款尚未收回,将暂停对该客户提供销售。
4.3准呆账的处理
4.3.1准呆账的回收仍以市场部为方办,由屠务部协助,必要时由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3.2正式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由市场部相关人员同法律顾问前往处理。
4.3.3法律顾问以专案形式处理准呆账时,由市场部协助,往来会计确保法律顾问随时知会市场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予以跟进。
4.3.4财务部每月初对应收款进行检查,将准呆账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为坏账的货款将对该相关业务员进行处罚。
4.4准呆账的检查
准呆账的报送法律部门处理后,由销售会计报请董事会定期召集市场部、财务部、负责市场的副总等相关部门召开检查会,检查事件的前因后果,以作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2017-03-08 06:13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确保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企业呆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
第3条 职责
1、销售部负责销售回款计划的制定与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2、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统计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督促销售部门及时催收应收款。
第二章 结算
第4条 信息交流与反馈
1. 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对购销方通过银行汇入公司银行帐户的货款,销售部门应当日通知财务部。
2.财务部进行查询和确认后将结果当日反馈给销售部门。
第5条 收据管理事项
1.销售部门收到客户的预付款或应收款等款项(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要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进行登记并开具收款收据。
2.出纳人员对收到票据要分清客户单位,确认印件是否齐全、清晰,单位名称是否相符,对不符支付和结算要求的票据要退回,对收到款项要及时送存银行或转付公司财务处,确保销售货款的安全。
第6条 收到的货款以汇到公司账户或出纳人员开具收款收据的日期为准,做为考核业务员的依据。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7条 销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对有预付款的客户,应掌握和控制发货数量,以免造成应收款项与发货不符。
第8条 销售部对收到的销售货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结算方式,及时申请到财务部开具发票,并与购销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9条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第10条 未收款处理程序
1.财务部应于每月10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至销售部。
2.销售部将未收款明细表及时通知相应的销售业务员。
3.销售业务员将未收款未能按时收回的原因、对策及最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交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继续向该客户供货。
第11条 销售经理负责每月督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第12条 财务部于每月月底检查销售业务员承诺收回货款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13条 未收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此应收账款列为催收款。
第14条 催收款的处理程序
1.销售经理应在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的3日内将其未能及时收回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总经理批示。
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销售经理就于5日内督促相关销售业务员收回货款。
第15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企业将暂停对此客户供货。
第16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1‰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17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9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
1.5‰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18条 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90天以外,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2‰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六章 准呆账的管理
第19条 财务部应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货款列为准呆账。
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破产迹象明显。
2.客户因其他债务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可能。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客户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5.其他货款的收回明显存在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第20条 企业准呆账的回收以销售部为主力,由财务部协助。
第21条 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准呆账时,以法律顾问为主力,由销售部、财务部协助。
第22条 财务部每月月初对应收款进行检查,按照准呆账的实际情况填写《坏账申请批复表》报请财务部经理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由销售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24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后实施。
【货款回收管理之相关制度】相关文章:
团队管理及相关制度04-16
厂区安全管理相关制度04-09
放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04-17
废品回收安全管理制度04-18
废旧回收安全管理制度04-18
安全管理方面相关制度04-10
相关方管理制度12-30
废品回收公司管理制度05-06
铁路相关安全管理制度04-18
超市员工相关管理规章制度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