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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回收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18 06:48:16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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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回收使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煤气回收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煤气回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煤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合理利用煤气资源,防止发生各类煤气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高炉、煤气回收单位,和公司内各煤气用户。

3. 相关文件和术语

3.1 相关文件

3.1.1 《消防管理程序》

3.1.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17)

3.2 术语

3.2.1 煤气: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煤气、焦炉高炉转炉混合煤气。

4. 职责

4.1 机动处、炼铁厂、煤防站、调度室

4.1.1 负责公司内煤气的日常调度,输送工作及煤气设施的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4.1.2 负责煤气系统的安全运行。

4.2 煤气回收单位负责煤气回收和回收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煤气回收系统的检查、维护与管理工作。

4.3 煤气使用单位

4.3.1 负责煤气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负责所辖区域煤气设施的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4.3.2 煤气使用单位必须与煤气调度加强联系,并服从煤气调度指令。

4.4 其他相关单位

按照煤气单位的要求,配合煤气系统各项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保证煤气各项作业的安全。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高炉热风炉煤气回收的安全管理

5.1.1 热风炉应努力提高煤气回收质量和回收量,减少排放,充分利用煤气资源。

5.1.2 为确保煤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应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操作。

5.1.3 煤气管网的正常压力:8-12kpa,净煤气含尘量5-8mg/m3。

5.1.4 煤气管网的压力调节归热风炉操作。

5.1.5 在当班生产调度的领导下,协调好各用户关系,做好供煤气和停煤气工作。

5.2 煤气设备、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

DH/CX-46 共 2 页

5.2.1 煤气内管网设备、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检修施工设备安装归炼铁厂负责。

5.2.2 煤气外管网设备、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检修施工,设备安装归机动处。

5.2.3 煤气外网用户的主分支管道的改造、检修以书面形式提交机动处负责安排实施。

5.2.4 煤气管网设备、设施的管理原则是区域分工、属地责任管理。

5.3 煤气用户的管理

5.3.1 燃烧、烘烤设备现场及操作岗位必须安装固定式CO监测仪,要定期对上述部位煤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测,确保煤气安全使用。

5.3.2 要定期对固定式、便携式CO监测仪维护和校验,确保煤气监测仪器准确、可靠。

5.3.3 点火前,必须对煤气进行爆发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4 点火时,必须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点火不成功应立即关闭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堂、钢水包、铁水包内混合气体后,再重新按程序点火,炉堂温度或钢包温度在800℃以上时,可直接给煤气。

5.3.5 因我公司煤气管网的煤气流向是非单一的,故送煤气操作应按煤气流向执行,绝对不允许(1#或2#与3#)同时送煤气操作。

5.3.6 外网煤气压力≤3kpa时,应主动灭火停止燃烧。

5.3.7 绝对服从煤气调度或当班生产调度的指挥。

5.3.8 煤气管网应定时排放水。

5.4 煤气调度的管理

5.4.1 熟知煤气的产量、用户用量,煤气调度负责公司内的煤气平衡生产、合理分配、使用。

5.4.2 有权根据公司大局,本着轻重的原则分配煤气。

5.4.3 下达指令时,要相互通报姓名,语言要规范准确,简明扼要。

5.4.4 如无专职煤气调度,当班生产调度履行职责。

6. 产生的记录

6.1 AQ/ZY-10-01煤气设备设施巡检记录

6.2 AQ/ZY-10-02CO报警器维护校验记录

6.3 AQ/ZY-10-03呼吸器维护校验记录

煤气回收使用管理制度2017-03-08 06:02 | #2楼

1.目的:

为加强煤气防护安全管理,规范煤气区域设备、设施作业,避免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提高煤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确保煤气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储存、输(配)送和使用单位、个人以及相关煤气的一切管理活动。

3.定义:

3.1煤气:是一种由不同成份组成的可燃性混合气体,通常由CO、H2、CH4、CnHm(不饱和碳氢化合物)、H2S、CO2、SO2、N2、H2O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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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煤气设施: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隔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4煤气从业人员:专指从事煤气生产、回收、储存、输(配)送、使用过程中的操作人员、检修人员和管理人员。

3.5煤气危险区域: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正常或不正常状态下出现的CO浓度超标,可能引发煤气事故的工作场所。定性地分为三类:

3.5.1一类煤气危险区域:持续出现或长期出现CO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区域。

3.5.2二类煤气危险区域: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CO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区域。

3.5.3三类煤气危险区域:在不正常情况时可能出现CO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区域。

3.6煤气危险作业:是指在煤气设备设施上或在煤气危险区域内进行的带煤气作业或煤气检修作业,通常可以分为三类。

3.6.1一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不停煤气情况下在煤气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上及10米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b.停煤气情况下在煤气柜、煤气主管道、煤气加压机等重要煤气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上的动火检修作业。

c.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部进行的检修作业。

d.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煤气设备设施进行的送煤气作业(包括首次引煤气点火).

3.6.2二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高炉炉顶更换探尺、处理炉顶阀门、检修料钟等。

b.在煤气主管道支架附近其它管道上(不包括氧气管道)的动火检修作业。

c.开关煤气管道上盲板阀或抽堵盲板的作业。

d.煤气柜区内非煤气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以外的其它动火检修作业。

3.6.3三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煤气取样作业。

b.在不停气情况下在煤气管道、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上进行非动火检修。

c.进入煤气区域进行的其它检修作业。

4.职责:

4.1安全环保部

4.1.1负责对煤气防护站和各相关煤气单位的煤气防护安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1.2负责公司煤气事故应急预案、一类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核。

4.1.3负责涉及煤气设备设施重大危险作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4.1.4参与煤气设备、设施检查、消缺及竣工验收工作。

4.1.5负责组织煤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煤气防护站

4.2.1负责煤气系统的安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煤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落实《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和公司《煤气控制程序》等管理制度,并提出考核意见。

4.2.2负责制定公司级煤气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作业标准、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审核各单位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司煤气安全管理档案,并对煤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评估。

4.2.3参与公司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运工作。

4.2.4负责公司各类煤气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2.5负责组织公司煤气系统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及煤气专业管理考核工作。

4.2.6负责公司煤气的动态监测分析工作、煤气中毒人员的防护救护工作,现场紧急疏送,参与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指挥和处置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监督责任落实及考核工作,推进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做好煤气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4.2.7负责公司煤气安全宣传及煤气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监督工作。

4.2.8指导公司各煤气班组进行标准化建设并组织验收。

4.2.9负责公司防护器材的管理及空气呼吸器气瓶、氧气瓶(苏生器)充装工作。

4.2.10负责煤气一类动火作业技术方案的审核和监督落实。

4.2.11负责煤气系统异常状况下的临机处置。

4.3保卫部职责

4.3.1负责煤气一类动火作业消防措施的审核和监督。

4.3.2负责有关煤气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工作。

4.3.3参与煤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4生产技术部

4.4.1负责对公司煤气系统的重大信息进行处置。

4.4.2负责正常情况下煤气用、产户停、送气指令的下达工作。

4.4.3负责对煤气质量进行考核管理。

4.4.4参与一类煤气危险作业方案的审核。

4.4.5负责组织煤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运前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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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计量检验中心

负责煤气的取样、化验工作。

4.6设备管理部

4.6.1负责煤气设备设施责任范围的划分工作。

4.6.2负责煤气系统仪表、自动化设备的定期校验和管理工作。

4.6.3参与一类煤气危险作业方案的审核。

4.6.4参与煤气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

4.6.5负责组织煤气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管道壁厚、接地电阻的测试等)。

4.7检修中心

4.7.1负责煤气系统检测自控设备的维修、检修。

4.7.2负责煤气系统仪表、自动化设备的日常点检维护、及备件材料的检查申报工作。

4.8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公司煤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证件复审工作。

4.9各煤气生产、输(配)送、使用、维护单位职责

4.9.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体系。

4.9.2根据GB6222—2017《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以及安监总局四

[2017] 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各自的煤气安全生产责任制。

4.9.3制定和完善煤气生产使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维修规程、煤气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根据设备设施改造、更新,适时修订。

4.9.4对各种主要的煤气设施、各类切断装置,放散装置、水封、排水器、人孔、支架等附属设施编号,编号应写在明显的地方;绘制“煤气工艺流程图”,并及时更新,图上应标明煤气设备及附属装置的编号。

4.9.5建立煤气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加强日常点检和维护,做好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工作。

4.9.6每季度对本单位煤气从业人员进行一次煤气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无证人员必须签订师徒协议。

4.9.7认真做好煤气设备设施大、中修项目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煤气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4.9.8明确煤气管理人员职责并成立煤气防护小组,配备足够的煤气防护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9.9积极开展煤气安全宣传教育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配合煤气防护站做好煤气事故的抢救处理和事故调查分析。

5.安全管理内容

5.1煤气设施设计要求

5.1.1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GB6222—2017《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以及安监总局四 [2017] 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压力管道的煤气管网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

5.1.2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从本质安全出发,做到安全可靠,对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必须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

5.1.3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5.1.4凡煤气设施、设备、管道等设计,在经常检修的部位,必须增设可靠的切断装置和具备介质进行置换的条件,为煤气设备、设施等检修及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5.2煤气设备设施施工、验收

5.2.1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7〕125号)。

5.2.2在煤气区域或设施附近的项目,必须经过煤气防护站批准后方可开工,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设计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5.2.3煤气设备、设施施工要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5.2.4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更改通知。

5.2.5煤气工程的隐蔽部分,工程管理部应组织煤气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和煤气防护站共同检查验收,签字认可合格后方能封闭。

5.2.6煤气工程施工完毕,工程管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5.2.7煤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运前验收,必须经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设计部门、工程管理部、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煤气防护站、使用单位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7〕125号)和项目建设“三同时”原则检查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规程,验收签字后,才能投入运行。

5.3煤气安全教育

5.3.1从事煤气生产、净化、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5.3.2 培训教育管理要制订培训教育制度,建立培训教育登记台账,科学编制教育教案与试卷,并做好归档工作。

5.3.3 煤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要包括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

5.3.4凡在煤气区域进行煤气施工的外来人员必须经煤气管辖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煤气区域,并遵守煤气安全有关规定。

5.3.5对煤气柜区域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由二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执行。

5.4煤气安全检查与整改

5.4.1煤气防护站对公司一类危险区域每天检查一次,二类危险区域每周检查一次,三类危险区域每月监测检查一次。并根据煤气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调整危险类别。公司每月由煤气防护站组织一次煤气安全专项检查。

5.4.2各煤气班组每班必须对煤气设施进行检查,作业区(或工段)每周检查一次,二级单位每月检查一次。

5.4.3煤气防护站除按照设备检查的要求每月对煤气设备设施检查外,动力能源中心组织相关单位每半年应对公司煤气设备设施的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每年对公司煤气管网,煤气柜进行沉降观测,并有详细记录。

5.4.4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 煤气防护安全专项检查表》中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煤气安全检查表,每周组织检查。

5.4.5煤气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本着“五落实”的原则,及时整改消除,如在短时间内整改有困难,做出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后,整改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将整改情况向发出指令单位反馈消除隐患信息,并由签发隐患整改指令部门人员跟踪验证。

5.4.6对公司级重大煤气危险源点管理控制执行《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办法》。

5.5煤气危险作业管理

煤气危险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管理要求执行公司《危险作业申请审批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动火制度》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6煤气设施操作的安全防护要求

5.6.1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检查(要看好风向),必须两人以上同行,携带检测、防护、急救设备,在监护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5.6.2新建或检修后的送煤气前必须制定送煤气方案,包括送煤气作业时间、地点、工作要求、操作步骤、安全措施,并做好送气前的全面检查工作。

5.6.3送煤气前,用氮气(蒸汽)进行吹扫置换,开始时先开与煤气管道相连端阀门再开氮气(蒸汽)阀门、结束时先关氮气(蒸汽)阀门再关

与煤气管道相连端阀门,在煤气管道末端放散处连续3次爆发试验及氧含量分析合格后,吹扫置换合格,每次吹扫完成后必须断开与吹扫气源的连接。

5.6.4一般煤气设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明火后再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5.6.5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送风机。

5.6.6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

5.6.7生活上、下水管,蒸汽、氮气等管道严禁与煤气设施用硬连接相接通。

5.6.8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氮气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恢复生产时,若用氮气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方可关闭放散管。

5.6.9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漏煤气。

5.6.10操作盲板阀时,必须关闭前端蝶阀,泄压后再操作。

5.7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

5.7.1凡有可能造成煤气聚集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5.7.2煤气操作岗位、操作室必须设置良好的通讯设备。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5.7.3各单位对自行配备使用的防护器材依照公司《煤气防护器材管理制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在良好的备用状态。

5.7.4煤气区域、煤气操作室、值班室进行煤气浓度含量的日常监测由煤气管辖单位明确分级责任人、适时监测;在煤气区域、煤气设施内进行

维修、检修、放散时必须报告煤气防护站及气体调度,同时告知周边区域岗位人员,专人监测环境CO浓度,在规定的浓度范围内安全作业。

5.7.5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的切断气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动火作业分析可燃性气体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或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要求分级监测确认,具备作业条件并开据作业票方可作业。

5.7.6进入设备设施内部作业除分析煤气中的CO气体浓度外,还应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备,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5.7.7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

5.8煤气设备、管道附属装置的安全要求

5.8.1煤气设施、管道应按规范进行明显的介质、流向、色环等标示,并对区域设备按安全定置管理规范挂牌要求悬挂责任包机牌。

5.8.2煤气设备附近或管道下方不准设生活、休息间等。

5.8.3在煤气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盲板的位置应在闸阀后、调节阀前,盲板与闸阀的间距以不影响闸阀动作为宜,为方便生产,盲板厚度可按下表要求制作

5.8.4水封装置在其它隔断装置后并用,在冬季应注意保温措施,水封的安全要求按GB6222—2017《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安监总局 [2017] 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中的要求。眼镜阀、扇形阀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不宜单独使用。密封蝶阀必须和水封、插板、眼镜阀并用。

5.8.5为方便生产操作,煤气设施的人孔、闸门、仪表或经常操作部位应设操作平台,平台、栏杆、走梯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5.8.6煤气管道设备检修吹扫放散,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

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5.8.7煤气阀门每季度必须维护保养一次,其效果要能保证阀门能够随时灵活操作。

5.8.8对煤气水封、排水器必须每半年清污一次,每年必须测量腐蚀情况一次。

5.8.9煤气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有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煤气管道应有低压联锁装置和断电快切装置。对煤气设备设施的自动联锁保护设备必须每月检查一次,确保其可靠性。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对泄爆膜(阀)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测厚一次,并按要求校验。

5.8.10煤气管网日常管理按公司《动力能源管网管理制度》执行。

5.9煤气设备事故管理按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5.10煤气防护器材管理按公司《煤气防护器材管理制度》执行。

5.11考核:

凡违反规定和要求,造成煤气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按《煤气防护安全管理考核细则》有关条款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

6.引用文件

GB6222—2017《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安监总管四 [2017] 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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