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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0 18:45:01 维泽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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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通用10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1

  为加强xxx项目设备、材料包装物的回收管理,提高包装物的物用率,杜绝各种包装物的流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按此办法执行。

  一、回收范围:

  1、凡业主采购的所有设备、材料的包装物(包括木材、钢材等)。

  2、按合同需要返回厂家的'专用设备、材料的包装物。

  3、设备、材料未安装期间由建安单位代为保管。

  4、部分专用设备(如汽轮机、压缩机转子)包装必须永久保存,由物管处回收科负责保管,以备检修之用。

  二、回收程序:

  1、带有包装物的设备、材料起吊或拆包装后,由负责安装的单位通知项目指挥部物资验收组,物资验收组通知物管处回收科组织回收。

  2、对于工程可利用的包装物,需有指挥部物资验收组确认材料、使用数量等,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3、对于未经指挥部相关部门同意,私自使用、变卖包装物的单位或个人,指挥部将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4、回收后的设备、材料包装物处理办法参照化工公司废旧物资管理相关办法。

  5、物管中心回收科现场装运废旧包装,须经各分指挥部指挥或项目专管员签字确认。

  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2

  为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的管理,提高各类废旧包装物的回收,开源节流、规范管理,根据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定》和《物资交旧领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包装物范围

  1、桶装包装物:10升及以上的塑料桶、油桶、吨桶。

  2、袋装包装物:各种20公斤以上级的编织袋。

  3、纸质包装箱:各类材料的纸质包装箱,尺寸超过30x30x30cm,或长宽高三边总长度超过90cm。

  4、木制包装箱:各类材料、设备仪器的木质包装、木质托盘,尺寸超过40x40x40cm,或长宽高三边总长度超过120cm。

  5、其它回收价值较高的包装物。

  二、回收标准及要求

  1、塑料桶、油桶

  1.1包装桶使用过程中禁止暴力拆封、剪切破坏,同时应保持桶盖、密封盖的完整。

  1.2桶内材料应物尽其用,不得留存。桶内物料可冲洗后投用于工艺的,须即时清洗内部后保存。

  1.3空桶类包装物,缴库前后确保桶内无遗料、无异物,桶身无破损、桶盖完整。

  1.4缓蚀剂、杀菌剂、消泡剂等20及25升以上的塑料桶,回收率应达到100%;170L钢制油桶的回收率应达到100%;吨桶及大容积包装桶,回收率应达到100%;其它5-20升之间的塑料桶、铁桶,回收率应达到90%。

  2、包装袋

  2.1袋装包装物使用过程中应沿封包线拆解,禁止暴力拆封、剪切破坏,保持袋体完整。有内包装袋的,内包装袋应拆解后单独放置。

  2.2袋装包装物,缴库前后应确保袋内无遗料、无异物,袋身无破损。每50个一组独立捆扎后缴库。

  2.3氢氧化钙等粉状腐蚀性材料,包装袋不具回收价值,可按废弃物规定处置。

  3、纸质、木制包装箱

  3.1包装箱应拆开、折平后缴库。

  3.2大宗纸质、木制包装材料,出库前由库管员登记,领用单位在材料使用后及时将包装物缴库。

  三、缴库及领用程序

  1、对上述包装物,参照物资交旧领新办法进行管理;

  2、库管员对每批次的缴库废旧物资办理登记手续,每月汇总公布。

  3、对于须缴库的包装物,在其材料领用的同时,办理交旧欠条,由库管员登记在册,并督促材料领用车间及时回收包装物。

  4、车间或其它部门对缴库的废旧物资有再利用或其它需求的,按照公司废旧物资领用程序办理领用手续。

  5、材料包装物领用前破损或包装物极易破损,不能回收或不能完全回收的,由领用部门办理减免回收申请,经生产办物管科、业务处审批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四、奖惩

  1、奖励:

  1.1按照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对废旧物资的.产出部门提取奖励。

  2、处罚:

  2.1包装物的回收纳入物资管理专项考核,回收率每低于标准1%,扣1分。

  2.2未能按标准回收缴库的,在考核的同时,给予现金处罚。

  50L塑料桶,每缺1个,扣罚使用部门30元/个;20或25L塑料桶,每缺1个,扣罚使用部门20元/个;桶盖每缺失1个,扣罚10元/个。其它20L以下的包装桶,应缴未缴的,每缺失1个,扣罚10元/个。包装袋,每缺1个,扣罚使用部门5元/个;其它不便于量化的包装物,应缴未缴的,每批次扣罚50-100元。

  2.3包装物内物料残留,存在浪费的。残存液体材料大于50ml/桶的,或残存固体材料大于50克/袋(桶)的,每桶处罚50-100元。

  五、附则

  5.1本规定由生产办、业务处负责解释。

  5.2本规定自20xx年10月26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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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权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贿赂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4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废旧物资分类

  (一) 按用途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

  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

  (二)按回收种类分类

  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

  2、电器、仪表、仪器类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

  4、交电、五金、水暖类

  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

  7、车辆配件类

  8、备品备件类

  9、其它类(如废油等)

  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

  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六、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

  公司内部能修理的,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内部调拨单,由使用部门调入修理部门修理,修理部门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

  修复的物资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七、各使用单位交旧时,仓储部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财务部一份。

  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和仓储部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出售核销情况。

  八、变卖废旧物资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定价才能办理出库手续。

  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

  九、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偷盗论处。

  十、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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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单位需要设备时,必须向机电运输科提出申请,说明使用地点、型号、数量。由设备管理员开具料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记帐发放手续。

  二、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有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三、设备从办理领取手续后,设备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对无故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进行赔偿。

  四、机电运输科主管人员要随时掌握设备运行动态,更换或拆卸的'小型设备(小电缆、潜水泵、小风机等)一律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时间不能超过两天,逾期不回收的每天每件罚款20元。

  五、回收的大型设备,由机电运输科负责进行验收,如有部件丢失或损坏的应由使用单位赔偿。

  六、回收的设备,由机电运输科主管人员进行详细验收清点后,开具《设备回收验收单》,使用单位凭此单据消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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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纸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废纸的回收利用是弥补本市造纸工业原料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做好废纸回收工作,加强市场管理,堵住资源外流,支持工业生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废纸是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纸边角料、残次坏片、废旧纸箱及书报杂志、包装纸等。

  二、本市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以及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沪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纸,除保密纸仍按原规定处理外,统一由上海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所属各区、县物资回收站(店)负责收购。

  三、凡从事向居民和农村村民回收生活废纸业务的集体及个体回收站,须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凡接受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委托代收工业废纸任务的,应在指定的单位,按规定价格收购并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

  所收购的废纸均应交售给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四、为确保本市工业造纸原料需要,废纸不得擅自外流。

  确需外运的.(包括各种化工纸袋、水泥袋等利用纸)事前须由运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局或县计委批准同意,送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签发“上海市废纸外运证明”。事后不予补办。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收购废纸及利用回收废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要予以查处。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

  对无证外运的废纸应予扣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收购。

  查明确系赃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物资回收部门要配合做好业务辅导工作和查处后的接收工作。

  七、对擅自外运废纸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不超过总收购价款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对高于规定收购价格出售废纸的单位,其牟利部分应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对非法收购废纸并转手倒卖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八、对违反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款项,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提取,用于办案补助费和奖励金,奖励给直接参加查处的单位和个人。

  九、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7

  一、各居民点分别设置分类垃圾筒和沤肥窖,各干部职工家中应配备专用的“两桶一袋”,实行垃圾科学分类收集存放。

  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各干部职工家中都要坚持使用专用垃圾分类桶,及时将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塑料、酒瓶、饮料瓶等能回收的,应收集出售给废品收集商;不可回收的垃圾(如:废旧电池等)集中投放在设置的“不可回收垃圾桶”内;其余的.垃圾按有机、无机分类后,定时送到指定的地点,或由保洁员上门收集,统一处理。严禁将垃圾沿公路、溪、河倾倒或随意丢弃、焚烧,污染环境。

  三、场清洁办及各分场村民理事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场各处环境卫生工作,明确专门保洁员负责垃圾的日常收集和清运工作。垃圾由保洁员定时进行收集,并统一运往垃圾处理工场或焚烧炉集中处理。要有检查、有记录,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保证全场卫生干净清洁,无任何污染。

  四、焚烧炉、分类垃圾筒及沤肥窖等卫生清洁设施若出现缺损应及时进行修复。各分场理事会负责对各自区域内焚烧炉、分类垃圾筒及沤肥窖等卫生清洁设施进行定期清洗保养,对各户的垃圾管理情况实行一月一全面检查,并评出优秀、清洁、较清洁、不清洁。

  五、保洁员要保障焚烧炉、分类垃圾筒的卫生,经常性的进行施药杀虫工作。

  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8

  1、每个焊工只允许领用、退回自己本人使用的焊材,不允许几个焊工所需的焊材由一个焊工领用、退回,并要求当天退回剩余焊材及焊材头。

  2、焊工在焊接施工过程中,不得乱抛乱丢焊材头及剩余焊材,必须放回焊条保温筒内,下班后交回焊材库,由焊材管理人员点收,并填好《焊材回收记录单》。

  3、焊接时,焊条头焊后余留长度不得超过50mm,焊丝头焊后余留长度不得超过60mm,特殊位置焊接时,允许部分焊材头剩余长度超过这个限度。

  4、焊条回收率:要求地面组装阶段达到97%,安装阶段不得低于95%。达到这个要求的,按实际回收数给予适当奖励;焊丝回收,一根焊丝回收带色标的两根焊丝头,回收要求同焊条头。奖励金额按实际回收数给予适当奖励。焊材回收率低于90%的.焊工,给予扣款处理,扣款数额为:领用数与实际回收差额部分×0.5元/根。

  5、焊条烘焙员每月把每个焊工当月的焊材领用数及焊材头回收数进行统计,把统计结果上交给物资部和工艺部,由两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经理批准,依照规定奖惩。

  6、焊材回收若出现异常情况(如当天退回焊材数超过当天领用数等),该焊工当月不予建奖,并每次扣罚50元。

  7、焊工领用出去没使用完的焊条当天下班前退回焊材库,并重新焊干,此批焊材应做好识别标记,第二天发放焊材时,此批焊材应优先发放。焊条重新烘干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他产品。

  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指用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

  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 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纸箱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它木箱应符合国标GB12464的规定。

  ④复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项目与纸箱相同),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复用胶合纸箱(桶)、纤维板箱(桶)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复用。修复和改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包装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标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规定,钙塑瓦楞箱应符合国标GB6890规定。

  ②复用各种塑料桶、箱必须完整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③复用塑料闭口桶,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无损,密封性好。

  ④复用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标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国家规定已列入可回收复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按照国标GB/T16288-1996的规定在所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标上应回收的标志,可降解塑料包装标上“可降解”的标志。

  4、复用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闭口钢桶应符合国标GB2001的技术要求。其它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方能复用。

  ②复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旧如新,无凹瘪、漆膜起皱等缺陷。桶内洁净、无锈、无渣和无其它杂质。

  ③复用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好。

  ④复用金属桶必须不渗不漏,不渗漏检验气压和水压试验符合国标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复用玻璃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应符合国标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规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废弃玻璃原材料处理。

  ②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要求必须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强的瓶盖、瓶塞等附件。

  ③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处理,其卫生条件必须达到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要求。

  6、复用和综合利用其它包装产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复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复用包装根据包装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复用包装其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复用包装共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4的规定执行。

  4、复用包装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复用包装检验规则。

  1、复用包装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检查。

  2、复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

  3、本《办法》规定复用包装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复用包装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复用包装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储存方式与第三十四条相同。

  第六章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2、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

  4、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产生的热能。

  2、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染。

  第七章 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研制开发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产品,除了他们应该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也不论单位或个人,对于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以及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而作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和税收优惠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宣传报导的推广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先进经验,各级新闻媒体应适当少收或免收其广告宣传费用,以示扶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 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并承担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在中国包协、中国包装总公司授权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极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包装部门、包装行业组织以及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出各自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区或各专业委员会原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规则,如同本《办法》相抵触时,应以执行本《办法》为准。与此同时,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在资金上的适当支持,以加强对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装废弃物处理与环境的保护。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随同国标GB/T16716-1996《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一并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

  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10

  一、各单位需要设备时,必须向机电运输科提出申请,说明使用地点、型号、数量。由设备管理员开具料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记帐发放手续。

  二、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有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三、设备从办理领取手续后,设备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对无故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进行赔偿。

  四、机电运输科主管人员要随时掌握设备运行动态,更换或拆卸的'小型设备(小电缆、潜水泵、小风机等)一律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时间不能超过两天,逾期不回收的每天每件罚款20元。

  五、回收的大型设备,由机电运输科负责进行验收,如有部件丢失或损坏的应由使用单位赔偿。

  六、回收的设备,由机电运输科主管人员进行详细验收清点后,开具《设备回收验收单》,使用单位凭此单据消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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