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回收管理规定(精选5篇)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废品回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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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废品回收是公司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1.2 废品回收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人员对各分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铁屑、铝屑、铜屑以及料头、报废产品、废油、机修报废器件等进行分类处理回收利用,达到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的目的。
2 废旧物资的`回收
2.1 凡属以旧换新的物资,在领发料时,一律按规定办事,不交旧物,不发新物。
2.2 各分厂(分公司)应加强管理,设立废品箱,做好废料件的分类存放,对有色金属的屑末不许混杂归并而影响回收利用。
2.3 金属加工制造产生的料头、边角料及报废的金属材料、产品零件等物品,由物资供应部门派专人定期到生产现场组织回收,金属切削屑末则由分厂送交废品库。
2.4 凡被淘汰可回收利用的办公桌椅等低值易耗类废旧物资,由有关分厂(部门)送交基建仓库。基建可回收利用废料、设备包装箱木料等,由基建仓库保管人员集中回收在基建仓库,及时处理。
2.5 报废的机电产品、五金件、橡胶件及塑料制品等物资,由相关仓库回收后转交废品库处理,废油交油化库回收处理。
2.6 废纸箱回收,由分厂(部门)集中收集,送物资供应部门统一处理。
2.7 凡物资供应部门归口管理的废旧物料,各部门、各分厂不准擅自对外处理。
3 废旧物资的利用
3.1 对回收在库贮存的废旧物资,必须予以分类整理,做到有账有物,堆放整齐,场地整洁,管理有序。
3.2 对标有企业商标记号的报废产品零件,一律按照规定进行化学腐蚀处理,不经处理,绝对不准外流,违者必予追究。
3.3 对于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金属废旧残料及屑末,应按市场价格(由财务定价)出售,一般废旧物资则由当地金属回收公司收购或对外销售。
4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奖励
具体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相关部门奖励办法,由财务部门指订,或由主要牵头部门制订,财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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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世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划类废品的管理,提高可回收废品的回收率,减少公司的浪费与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营销企划部负责企划类废品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营销企划部。
第二章 企业类废品管理
第四条 内容
(一)所有废品要指定存放地点,分类存放。
(二)废品存放要远离公司营业现场,存放地点要做明确标示,由相关工作人员定期清点。
(三)在宣传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及无法再次利用的'边角料经营销企划部确认为废品后,由专人负责在本班下班前堆放至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
(四)所有废品要根据其产生速度,物理性质定期出售,以保证有足够的存放空间。
(五)出售废品时必须有营销企划部人员全程跟踪,财务人员不定期去现场监督检查。
(六)营销企划部选择收购商时,要根据市场行情以出价高者优先。
(七)收购商必须遵守公司各项关于外来人员的管理规定(如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区域、不得在公司乱逛等)。
(八)凡是与公司合作的废品收购商一旦存在不当行为,应立立即取消其废品回收资格,从此不再合作。
第五条 废品处理负责人及监督人员职责
(一)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公司规定,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
(二)不得索要废品收购商任何形式的财务。
(三)定期查询具体废品的市场行情,确保公司有最大的收益。
(四)互相监督,发现他人有不当行为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废品堆积数量达到要求后,营销企划部到废品存放现场鉴定是否全部为废品,鉴定合格后联系废品收购商。
(二)营销企划部根据报价确定收购商,并通知其前来取货。
(三)营销企划部监督废品过磅及数量清点并做好记录。
(四)财务部门核对回收价格,收款后为收购商办理收款凭证。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的适用表格为:
附表一:《废品处理申请表》
附表二:《废品出入库台帐》
第八条 彩世界相关职员以上管理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分别掌握本制度。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营销企划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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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废旧物资的处理原则
(一)坚持回收利用为主,出售处理为辅的原则。对于能修复或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必须加以回收利用,不得对外出售。
(二)坚持内部优先调剂的原则。对于本单位能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及时挑选,不能利用的,由分公司进行内部调剂。对于无修复利用价值的,由公司废旧物资领导小组鉴定后,报上级废旧物资处理办公室办理手续,需要出售时,在同等的价格条件下,比价出售。出售时,必须经分公司有关部门参与。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需要处理的废旧物资,实行比价出售,杜绝“暗箱”操作。
(四)坚持追究从严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实行回收制度,(按照供应量的2%修旧利废,3%的废旧物资回收)凡完不成指标的,要查明原因,如擅自出售,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为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成员由造价部、企管部、综合办、计财部、审计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废旧物资回收政策的制定,研究决定废旧物资管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工作,日常监督工作由企管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造价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废旧物资处理的政策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回收、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废旧物资的范围
第六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基建、安装、维修、办公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橡胶制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办公用品、报废设备残体、国家规定要强制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积压多年不再使用的配件、包装物及其它有出售价值的废旧物资。
第四章:废旧物资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废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造价部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工作,企管部(审计)、计财部协助,建立回收台账和原始记录。严格验收管理手续。
第八条:对进行回收的废旧物资,要进行拣选,能修复、利用及调剂的不得出售处理。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使用修复产品。 第九条:对本单位无修复利用的废旧物资,各单位应有固定场所存放。造价部、企管部(审计)、计财部门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废旧物资存放情况。各单位每季度末25号前编制《废旧物资库存明细表》报工程造价部。
第十条:造价部根据各单位废旧物资库存表进行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利用的作出售处理。
第十一条:定期出售报废物资、废旧物资原则上每半年处理一次。由造价部牵头,企管部(审计)、计财部参与。组织三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比价出售,并开出售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到计划财务部交款后方可出售发货。
第十二条:回收提成奖励标准,按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净值的10%提取奖励,用于奖励在回收过程中做出成绩的人员,其中5%奖励回收单位,5%奖励有关参与部门。其余冲减成本。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凡不执行废旧物资处理管理程序,未经鉴定和报批就擅自出售的,除收缴该批废旧物资款外,对单位处以1-5倍于废旧物资款的经济处罚,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违反财务制度,把废旧物资款转变为“小金库”,按照上级关于取缔小金库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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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 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 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 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 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 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第五条 城区回收网络设置和管理。
1、 建立一个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每个居民小区设立一个代收点,形成“一场多点”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各代收点设置应便于居民交投、社区保管和企业运输。有条件的'社区要在靠近门卫处留出房间作为交投点。同时针对零散居民楼、零售商业网点,可由回收企业设立少量的流动收购点。
2、 再生资源集散地交易市场人员由回收企业安排。各代收点人员由街道或社区安排,并由回收企业组织专门的岗前培训。各代收点实行“五个统一”,即由回收企业提供统一的标识、衡器、服装(马甲)、价格和服务标准。
3、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企业大量收购废品的集散地,具有收购、整理、归类、利用、拆解、中转、仓储、运输等功能。各代收点代理回收企业收购、归类、暂存,由回收企业用专车将当天的回收物品运走。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回收企业运走,避免在代收点蓄积,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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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创建科学示范矿山活动,进一步规范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所下达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制度,开发再利用资源,盘活资金、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杜绝资产流失,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旧物资管理是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密切的联系,必须高度重视。
第三条 废旧物资的处理由机械设备和相关部门统一负责,各车间严禁擅自处理。
第四条 废旧物资要及时按程序处理,防止积压。
第五条 相关术语:
废旧物资是指各车间(厂)由于生产、维修、基建、技改所产生的报废物资以及由于生产工艺改变淘汰、闲置、积压的物资。包括:闲置、报废固定资产;设备修复回收零部件;生产、维修废料;库存积压存货等有价值的物资。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机械设备部
1、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
2、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筛选积压存货中可再利用物资。
3、负责可利用废旧物资的调剂工作。
4、负责交回物资管理中心的废旧物资的保管工作。
5、负责上报交回物资管理中心废旧物资的出售申请。
6、负责组织闲置、基建项目拆除、报废固定资产的分类、鉴定、审批工作。
7、负责出售废旧物资的审批和出售工作。
8、负责废旧物资管理的总结和评比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
负责废旧物资处置的财务手续与结算。。
第八条 各各车间(厂矿)
1、负责建立废旧物资档案。。
2、负责提报设备修复回收零部件、并且分类妥善保管。
3、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和保管工作。
4、负责上报废旧物资的出售申请。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各各车间(厂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物资回收工作,及时按照公司要求回收废旧物资,并健全相应的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基建拆除或设备检修后,现场必须清理干净,废旧物2 资交库或统一堆放,做好标志。
第十一条 回收范围
1、金属材料类:各种黑色、有色金属、钢丝绳、轴承、阀门、硬质合金等。
2、橡胶油品类:各种运输带、传送带、胶带、水龙带、内外轮胎、胶管、胶板、胶皮弹簧、润滑油及油桶等。
3、电器材料类:电线、电缆、各种台扇、吊扇、电极头等。
4、工矿备件类:牙尖、斗前壁、斗后壁、提梁、履带板、旧钻头、轴类、油缸、球磨衬板、轧臼壁、破碎壁、各种规格渣浆泵的过流部件、小叶板等。
5、内燃备件类:增压器、发电机、起动机、泵、阀等。
第十二条 回收率
1、润滑油按30%的回收率进行回收。
2、球磨机衬板按重量的30%进行回收,其它材料、备件按件数的80%进行回收。
第十三条 需交旧领新的物资要随交随领,确实做不到的,要在旧物资更换下来的5个工作日内交回,要求旧物资具有一定的完整性。新投入的总成件、毁损无法回收的.旧件,以及先领用后才能替换的旧件,厂矿需打报告,写明原因,经主管领导签认,经机械设备部审核后,交到库房备案方能不计考核。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的销售
1、各车间(厂矿)每月25日前由专门负责人员向机械设备部提报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列明待出售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等(可以是估计数)。
2、机械设备部审核废旧物资销售申请后,汇总核实,上报主管领导。
第十五条 废旧物资处理所得款项由机械设备部根据各车间所报废旧物资的数量进行资金分配。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车间(厂矿)要严格按照公司要求,积极回收废旧物资。机械设备部按季度进行考核,对于消极对待此项工作,完不成回收率指标的单位,将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回收率每降低5%,扣该单位工资总额0.1‰—1‰。
第十七条 各车间(厂矿)不得自行处置或变相处置废旧物资,每发现一起,扣该单位工资总额0.1--1%,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处分;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除扣该单位工资总额1%--5%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如果本文件条款与以前下发文件条款发生冲突,以本文件条款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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