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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在职提取流程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公积金卡和身份证,未领卡职工需到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对象为职工本人和配偶(配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有权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夫妇双方(共有权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房价格。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件退还职工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购买住房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的住 1
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 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
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的缴存数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
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 2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出境定居
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
2、职工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证明),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能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证明文件。
3、夫妻双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夫妻双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业登记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或其它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
提供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职工本人委托书。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需先与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委托还贷采取集中批扣的形式。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与贷款余额大致相等时一次性办理,采取转帐方式,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
办理地点:办理地点: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庆北路347号)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7331940 投诉电话:8733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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