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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时间:2022-11-17 01:06:43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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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电 话:65993026,65993027

传 真:65993034

受托人(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

除本合同时,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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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2017-02-21 13:12 | #2楼

委托方(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方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减轻借款人还贷压力,简化还款手续,根据宝鸡市《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相关约定,借款人及配偶(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委托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规定,按月划转甲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甲乙双方就此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划款方式: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上月实际还贷额和履约情况,从本协议约定的划款之日起,按月将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以转账方式划转到甲方预留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账户,用于甲方转存住房公积金还贷账户还款。

二、划转额度:乙方按月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的最高额为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如账户余额小于上月实际还贷额,按账户余额取百元整数划款。

三、还贷资金的补充:为确保贷款银行按月足额成功扣款还贷,甲方应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账户内存款及时转入还贷账户内,并对还贷账户内余额做到月月心中有数,如发现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还贷额时,应及时存入足够资金。对此乙方无通知义务。

四、划款顺序:乙方按照《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暂行办法》确定的划款顺序,借款人账户内资金划完后再划配偶账户内资金(限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

五、履行协议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无贷款逾期,或有过逾期但已全部还清,且恢复正常还贷已满1个月以上。

2、个人还贷账户内始终保留1个月以上的还款额,确保银行每月能按时足额划款。否则,造成贷款逾期的由甲方负责。

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致使乙方难以按月划转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甲方还贷储蓄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应及时预存补充资金。

5、甲方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婚姻关系、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在5日内通知乙方。

6、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在我中心留存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账号发生变更、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时,甲方应在发生上述行为2日内通知乙方,否则。在此时限之外变更还贷储蓄账号的,于变更后次日书面通知乙方。

7、在乙方确定的首次划款日后15日内,甲方持还贷储蓄存折到银行刷卡查验资金到帐情况,如有疑问,随即在上班时间内拨打0917-3901702、0917-3901704电话咨询,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否则,将视为甲方对资金到账情况无疑。

8、划转到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还贷,不得挪作他用。

9、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义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的责任与免除

1

1、从2017年1月20日起,乙方根据甲方上月实际还贷额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20日(节假日提前)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定期划转资金到指定的提取储蓄账户。

2、由于受银行扣款日不确定性和其他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乙方不能保证按月所划资金就能用于甲方当月还贷。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还款储蓄存折账号、签字盖章和其他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满足最低限额要求,否则造成划款失败的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以后,由于单位停缴、缓缴等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款可划,或其他原因造成还贷储蓄账户余额不足,借款人又未及时预存补足资金,致使贷款银行难以扣款还贷,导致逾期罚息、产生不良记录,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3、乙方因工作失误延误划款的,下月划款日补划;错误划款的,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和责任。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借款人及配偶)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婚姻关系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协议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2、因甲方住房公积金停缴、欠缴,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款可划,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3、甲方如将划转到还贷储蓄账户内的资金提取挪作他用,造成贷款逾期,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接受甲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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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别条款

1、结甲方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将划转至贷款发放银行过渡账户偿还贷款本息,不再划入甲方住房公积金提取储蓄账户,直至甲方还清拖欠金额并正常还款1个月以上为止。

九、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到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使乙方失去履行协议条件之日止。

十、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借款人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借款人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

借款人配偶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2017-02-21 13:12 | #3楼

编号:

委托人(甲方):

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

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支持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本委托协议包括职责条款、权利条款、义务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

职责条款

第一条 甲方负责制订和解释本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章制度,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条 甲方负责制订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借款条件、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住房公积金信贷基本要件。

第三条 甲方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四条 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的受理和资料初审。

第五条 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的贷前调查。

第六条 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的信贷审批。

第七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签发委托放款通知,向乙方提供委托贷款资金,明确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具体委托放款要求,并对委托放款的具体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根据甲方具体委托放款要求,乙方负责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受托发放贷款。

第九条 乙方负责为借款人开立借款账户,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信息的录入、修改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 甲方负责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甲方负责借款人贷款期限调整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贷款期限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手续。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借款人变更担保方式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借款人变更担保方式手续。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催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贷款委托扣款工作。

第十七条 乙方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的计结息和利率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乙方负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的查询和对账工作。

权利条款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受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账户和利率管理规定为甲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代收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账户、待收委托贷款利息账户等账户,为各借款人开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统计报表、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数据及相关凭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及时将收回资金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以贷款人名义协助甲方监督借款人按规定使用贷款和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甲方自行向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主张和行使借款合同权利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借款合同诉讼所需的相关凭证资料。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相关政策制度问题时,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解释。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足额委托贷款资金,不为甲方垫付任何资金或款项。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不予办理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事项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方式和费率及时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手续费。

义务条款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借款人借款申请理由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委托放款通知等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甲方如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要求进行变动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将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余额。委托贷款资金转入方式为第 1 种:

1.甲方主动向乙方划转。

2.根据甲方委托放款通知,由乙方直接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足额扣划。

第三十二条 甲方要求乙方以贷款人名义行使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乙方应将取得的合同利益及时向甲方交付。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放款通知,与借款合同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为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协助甲方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和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并将贷款逾期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金在 三 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开户银行 ,账号 ;将收回的贷款利息在 三 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按以下约定及时向乙方划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一)支付标准:按 利息收入的 1% 支付手续费。

(二)支付频率:委托贷款手续费按(月、季、年)结算,于(月、季、年)末 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

(三)支付方式为第 1 种:

1.甲方主动向乙方划转;

2.乙方直接从收回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中扣收;

3.乙方直接从甲方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中扣收。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凭证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与甲方定期核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务。

其他约定条款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可酌情扣减手续费直至取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

2.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委托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 其他约定 无 :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通知并监督所属机构认真执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无 .但争议未获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 壹年 .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 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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