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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村卫生室门诊统筹管理协议
甲方: 乡(镇)卫生院
乙方: 村卫生室(站) 乡村医生
为加强村级新农合门诊统筹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参合人员利益,促进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代表高册卫生院,与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村卫生室门诊新农合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每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订立所依据的相关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市县新农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甲方指导乙方掌握新农合相关知识,做好相关培训。
第三条 为乙方制定相关制度,提供信息,帮助乙方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 督促乙方不断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满足参合者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参合者对合作医疗的满意度。
第五条 听取乙方对合作医疗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负责对乙方上报的参合患者门诊统筹结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按审核后的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及时予以支付。经审核,核增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参合患者领取核增款;核减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消化。
第七条 定期对乙方有关医疗文书进行随机抽查,对违规收费、弄虚作假、医患合谋骗取合作医治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除追回损失外,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视其情节对其予以通报、经济处罚、暂停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和乡村医生行医资格。
第八条 每年对乙方的门诊统筹补偿工作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作为下一轮签订定点协议的依据。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按照公平竞争、参合群众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乙方享有为县域内所有参合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 严格遵守《华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服从合作医疗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合作医疗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和药监部门规定及药品统一采购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督查。
第十五条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为参合人员提供安全、有效、快捷、价廉、便利的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加强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和公示。在醒目显要位置设立合作医疗宣传栏,宣传公布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知识、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价格、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定期公布参合患者的补偿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四川省乡村医生基本药品目录》,遵循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严格执行人次均门诊费用限额。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抗生素,应本着经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禁不以病情实际所需,多种、大剂量、长期用药行为。
第十九条 乙方要严格对就诊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核查,不得冒名顶替骗取新农合补偿。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参合患者治疗终结即时垫付制度,完善与患者的补偿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按合作医疗有关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及甲方的要求,加强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按照结报流程规范操作。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药品统一配送和财务制度,做到“六统一”:“处方管理统一、药品销售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医疗文书统一、财务核算管理统一、收费项目及票据统一”。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适当的协议保证金。协议保证金作为村卫生室的违约保证金,不得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工作经费。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按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在监管政策上如有调整或变更,应及时告知乙方,除众所周知的政策外,如因甲方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乙方 违约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超过人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违约处理。对超过人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按超过部分数额从支付的垫付资金中予以扣减,同时还将给予惩罚性的扣款,并将予以通报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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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收费的违约处理。对不执行统一核定收费标准的,按超出标准部分数额从支付的垫付资金中予以扣减,并给予惩罚性的扣款。
(三)不合理治疗的违约处理。对不合理检查,不按规定、不合理使用抗生素、不合理诊疗的,按违规部分从支付的垫付资金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等处理。
(四)不履行身份核查职责的处理。因乙方不履行身份核查职责,导致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按流失部分的数额予以扣减垫付资金,并将予以通报等处理。
(六)不及时垫付补偿金的违约处理。乙方不及时垫付补偿金,除及时垫付外,按查实的未垫付部分的数额从支付给乙方垫付款中扣减,同时还将给予惩罚性的等额扣款,并将予以通报等处理。
(七)对违反新农合政策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达到3次以上的或年终考评分数低于60分的,取消定点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定点。
第二十七条 违约责任处理方式。乙方违约所发生的违约处理,其缴纳方式可从协议保证金或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中代缴。
第五章 违约处理的争议
第二十八条 对乙方的违约处理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证据确凿,材料齐全。违约处理一经作出,下达违约扣款通知,被处理单位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出,甲方应重新进行复核,复核后,有变动的,按变动的数额下达违约扣款通知并执行,无变动的,下达维持原状的处罚通知,并执行;逾期不提出的,视为默认。
第二十九条 对乙方作出的违约处理,经甲方复核后,双方仍有异议的,可按司法程序处理。司法程序处理期间,扣款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协议期限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履行期届满,由甲方在期届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续签协议。经通知不续签的,视为自动退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协议有效期为20010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重大政策变化与调整,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就重大政策变化与调整事项进行磋商。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县合管中心一份。
甲方: 卫生院(盖章) 乙方: 村卫生室(站)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乡村医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2年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管理协议2017-02-20 11:12 | #2楼
甲方: 镇合管办
乙方: 村卫生室
根据临河区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定点村卫生室诊疗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参保人员真正得到实惠,确保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甲方职责:
1、及时向乙方提供新农合有关政策及各项制度、规定,认真指导乙方关于新农合的业务工作,重视乙方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进一步提高新农合整体管理水平。
2、监督乙方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方面的工作情况,协调新农合运行中的有关事宜,督促乙方不断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满足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参合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
3、对乙方接诊参合农民的门诊处方、发票以及患者的门诊统筹补偿汇总表进行随机抽查。对违规收费、虚开发票、医患串通等骗取新农合基金的,除追回损失基金外,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4、负责审核参保患者在乙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随时对乙方进行业务查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管理、汇总村卫生室 1
报账资料,统一汇总后报区新农合办审核。
5、根据2012年临河区卫生局为小召卫生院合作医疗门诊基金的分配,特制了小召卫生院村医定点合作医疗基金分配表,根据该村常住人数,门诊报销基金为( )元
乙方职责:
1、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做好新农合有关政策、制度宣传,做好新农合各项服务工作。
2、要在醒目处悬挂“临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标示牌、就诊流程图,张贴与甲方签署的《门诊统筹服务协议》。
3、设立新农合政策宣传栏和公示栏。张榜公布《处方管理办法》、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要点、区新农合办和镇新农合办的举报电话(8277567 8723011),每月将门诊病人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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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诊时必须认真查验参合患者真实身份,并与医疗证参合信息相对照。要在醒目处悬挂“临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标示牌、就诊流程图,张贴与镇合管办签署的《门诊统筹服务协议》。
5、接诊时必须认真查验参合患者真实身份,并与医疗证参合信息相对照。
6、乙方应认真落实新农合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定相应措施,为参合农民提供安全、有效、快捷、方便的医疗服务。对参合农民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垫付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偿金,不得无故拖延。不予报销者,给予认真解释。
7、乙方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遵守《临河区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使用统一的门诊收费发票、门诊专用处方,统一 2
门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统一账目管理。实行报账制。
8、乙方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补偿金结算,每月汇总结算一次门诊统筹垫付补偿金,并于20日前将上月垫付的新农合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和发票联报送辖区所属镇新农合办,由镇新农合办统一汇总后报区新农合办审核。
9、乙方必须对门诊参合农民进行严格管理,每月次均门诊费用控制在30元以内,如果因为歪曲门诊统筹政策,误导参合农民“无病门诊开药”,造成参合农民挤兑门诊补偿款的,参合农民领取的补偿款,全部由乙方承担,门诊统筹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10、对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按新农合相关规定处理外,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处10倍罚款,并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1、乙方必须按甲方合作医疗基金分配数报销,超过的报销资金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交保证金1500元,如有违规,视情节轻重逐情扣除保证金。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区新农合办留一份备案,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镇合管办(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3
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协议书2017-02-20 11:12 | #3楼
甲方:龙山县石牌中心卫生院
乙方: 村卫生室
为加强村级新农合门诊统筹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参合人员利益,促进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代表合管办,与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村卫生室门诊统筹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订立所依据的相关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发[2017]2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甲方指导乙方掌握新农合相关知识,做好相关培训。
第三条 为乙方制定相关制度,提供信息,帮助乙方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协助乙方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督促乙方不断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满足参合者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参合者对合作医疗的满意度。
第五条 听取乙方对合作医疗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 负责对乙方上报的参合患者门诊统筹结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按审核后的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及时予以支付。经审核,核增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通知参合患者领取核增款;核减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消化。
第七条 定期对乙方有关医疗文书进行随机抽查,对违规收费、弄虚作假、医患合谋骗取合作医治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除追回损失外,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视其情节对其予以通报、经济处罚、暂停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八条 每年对乙方的门诊统筹补偿工作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作为下一轮签订定点协议的依据。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按照公平竞争、参合群众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乙方享有为本村区域内所有参合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 严格遵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服从新型合作医疗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合作医疗各项工作,严格遵守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和药监部门规定及药品统一采购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与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自愿承担应由卫生室承担的信息化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 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督查。 第十五条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为参合人员提供安全、有效、快捷、价廉、便利的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加强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和公示。在醒目显要位臵设立合作医疗宣传栏,宣传公布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知识、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价格、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定期公布参合患者的补偿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遵循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严格执行人次均门诊费用限额。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抗生素,应本着经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禁不以病情实际所需,多种、大剂量、长期用药行为。
第十九条 乙方要严格对就诊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核查,不得冒名顶替骗取新农合补偿。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参合患者治疗即时结算制度,完善与患者的补偿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按合作医疗有关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及甲方的要求,加强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按照结报流程规范操作。每月向卫生院交纳门诊统筹费用的5%,作为卫生院信息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药品统一配送和财务制度,做到“六统一”:“处方管理统一、药品销售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医疗文书统一、财务核算管理统一、收费项目及票据统一”。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适当的协议保证金。协议保证金作为村卫生室的违约保证金,不得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工作经费。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按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在监管政策上如有调整或变更,应及时告知乙方,除众所周知的政策外,如因甲方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乙方违约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超过人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违约处理。对超过人次均门诊费用限额的,按超过部分数额从支付的垫付资金中予以扣减,同时还将给予惩罚性的扣款,并将予以通报等处理。
(二)违规收费的违约处理。对不执行统一核定收费标准的,按超出标准部分数额从支付的垫付资金中予以扣减,并给予惩罚性的扣款。
(三)不合理治疗的违约处理。对不合理检查,不按规定、不合理使用抗生素、不合理诊疗的,按违规部分从支付的垫付资金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等处理。
(四)不履行身份核查职责的处理。因乙方不履行身份核查职责,导致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按流失部分的数额予以扣减垫付资金,并将予以通报等处理。
(五)不及时垫付补偿金的违约处理。乙方不及时垫付补偿金,除及时垫付外,按查实的未垫付部分的数额从支付给乙方垫付款中扣减,同时还将给予惩罚
性的等额扣款,并将予以通报等处理。
(六)对违反新农合政策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达到3次以上的或年终考评分数低于60分的,取消定点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定点。
第二十七条 违约责任处理方式。乙方违约所发生的违约处理,其缴纳方式可从协议保证金或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中代缴。
第五章 违约处理的争议
第二十八条 对乙方的违约处理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证据确凿,材料齐全。违约处理一经作出,下达违约扣款通知,被处理单位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出,甲方应重新进行复核,复核后,有变动的,按变动的数额下达违约扣款通知并执行,无变动的,下达维持原状的处罚通知,并执行;逾期不提出的,视为默认。
第二十九条 对乙方作出的违约处理,经甲方复核后,双方仍有异议的,可按司法程序处理。司法程序处理期间,扣款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协议期限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履行期届满,由甲方在期届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续签协议。经通知不续签的,视为自动退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重大政策变化与调整,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就重大政策变化与调整事项进行磋商。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区合管办一份。
甲方: 乡卫生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 村卫生室(盖章) 法人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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