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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7-2011年)》(国发[2017]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实施进展和效果进行中期评估。为组织做好这一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评估目的
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7年工作安排》(国办函[2017]75号,以下简称《2017年工作安排》)、《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7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函[2017]67号,以下简称《2017年度工作安排》),跟踪分析、评价判断医改重点改革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有益经验进行推广,找出执行中的不足予以改进,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政策环境变化提出推动《实施方案》顺利实施的对策,并研究提出做好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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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和“十二五”期间医改实施方案编制思路。
二、评估方法
为全面客观反映各地医改进展,拟通过多层面、多视角、多方式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在各方面提交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总评估报告。
(一)内部评估。国务院医改办以发文形式统一部署中期评估工作(核心指标体系一并作为附件印发)。⑴地方自评。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按照要求,制定本地中期评估方案,对医改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医改办上报中期评估自评报告。⑵部门评估。建设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重点改革评估,按照国务院既定的分工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力量进行定性和定量地调查分析,按照要求向国务院医改办提交专项改革评估报告。⑶系统评估。国务院医改办组织力量对各地医改进行中期评估调查和现场督导,抽查核实核心指标数据,组织力量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全面的系统评估报告。
(二)外部评估。为增强评估的客观性,相互校验内外评估结果,拟委托第三方对《实施方案》的进展和效果开展2
独立平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报告将作为国务院医改办起草总评估报告的参考。⑴典型地区评估。拟委托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内外研究机构对医改进展较快的典型地区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估,以总结典型经验,为进一步推广提供政策建议。(2)满意度调查。拟委托第三方,重点对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进行社会调查。
(三)专题研究。拟选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等题目,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题研究,以解决难点问题,为取得政策突破和进一步提高政策效益提供政策建议。
(四)评估总报告。在地方自评、部门评估、系统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第三方独立评估报告,由国务院医改办组织力量撰写评估总报告。请专家对总评估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总评估报告连同专家论证意见一并上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审议。争取2011年3月底前完成。
三、评估重点
(一)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中心,对《实施方案》提出的23项指标、《2017年工作安排》提出的30项指标、《2017年度工作安排》提出的34项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目标的趋势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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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二)对核心指标体系提出的26项指标的有关情况进行与医改实施前的变化分析,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分析。
(三)对《实施方案》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下一步推动医改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对有关医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等。
四、评估组织与时间
《实施方案》中期评估由国务院医改办统一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负责本省医改实施方案中期评估的领导、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和资料验收、技术指导和咨询等项工作。样本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医改中期评估的调查表填报和质量控制工作。中期评估指标数据采集的时间结点统一要求为2017年12月31日。
五、调查方法与对象
中期评估采用省级部门全口径报表与县(区)抽样调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样调查与满意度抽样调查相结合,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医保部门调查表以统筹地区为基本单位,卫生、财政、民政部门调查表以县(区、市)为基本单位,全国范围内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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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抽样调查,由国务院医改办统一组织专家设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问卷、基层医务人员对医改的满意度问卷,确定抽样调查方法并进行预评估测试。由国务院医改办会同相关省医改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调查。
六、评估调查的抽样设计
按照第一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30%)的时间分为两类:一类是试点县(区、市),一类为非试点县(区、市);每省从市试点县(区、市)中随机抽取15个样本试点县(区、市),填写县(区、市)调查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查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非试点县(区、市)中随机抽取15个样本县(区、市),填写县(区、市)调查表。如所抽样本县(区、市)医保为地级统筹,所属地级市填写统筹地区调查表。
七、评估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中期评估顺利开展和调查质量,必须对评估的每一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并贯穿于评估的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含调查表的设计)的质量控制、对调查员的质量控制、现场评估阶段的质量控制和资料整理阶段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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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评估方案设计、论证和预评估
评估方案设计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围绕评估目的对评估指标进行认真筛选和清晰解释。对评估和调查方案进行反复、多方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及专家的意见。评估方案设计完成后组织开展预评估活动,检验评估设计的科学合理性及可行性,进一步修改完善调查表,积累现场评估组织实施的经验;各省(区、市)在正式开展评估前也应进行预评估,通过预评估使调查员熟悉调查内容,做到准确、完整地填写调查表格。
(二)评估人员的培训
拟与世界银行共同委托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编写评估指南手册,手册内容包括评估工作方案、指标体系及解释、调查设计及编码、抽样设计及方法、各类调查表及填写说明、附件(相关文件)等。同时,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组织专家编写培训课件、录制VCD等培训资料,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开展中期评估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指标体系的逻辑框架和解释、调查表的填写和数据核查上报、数据分析和评估方法。培训方式采取集中授课与自我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对省级医改办、相关部门同志和专家代表进行集中培训,并发放课件、VCD、评估指南电子版至各级填报人员。
(三)建立调查质量核查制度
明确调查人员任务与职责分工,提高调查人员的责任心6
和积极性,防止由于分工不清和责任不明造成的扯皮现象。调查质量的核查制度包括:
1、在调查表填写完毕后,机构填表人员和负责人都要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如有疑问应询问核实,如有错误要及时改正,有遗漏项目要及时补填;
2、每个县(区、市)的调查指导员要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调查表逐项进行审核,从正式调查开始后的当晚就应逐日检查每份调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错漏项时,要求填表人员应在第二天重新询问予以补充更正,认真核实无误后,方可签字验收;
3、每个县(市、区)设立质量考核小组,在调查过程中抽查调查质量,调查完成后进行复查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查的复查考核应在已完成机构数中随机抽取5%,复核调查结果录入计算机后,观察复核调查与原调查结果的符合率;复查项目与原调查结果的符合率要求在95%以上。
4、在现场评估过程中,各省(区、市)要组织专人进行现场督导;
5、国务院医改办将组织督导组,分赴各地进行现场督导和质量考核,并对数据质量考核结果进行通报,与医改评估工作资金分配挂钩。
八、评估调查数据上报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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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会同我委办公厅委托有关软件公司编制数据录入软件。数据由填报对象按照统一提供的录入软件负责录入,为了保证数据录入质量,采取调查数据两遍录入的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改办负责收集和审核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上报数据,审核无误后网报至国务院医改办。由国务院医改办统一组织国-家-信-息中心、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中心的统计专家,对上报数据进行整理,形成统一的数据库。各省数据返还省医改办,用于地方自评;分专题数据提供部门和机构用于专题评估。
九、领导与实施
中期评估由国务院医改办统一组织,成立中期评估领导小组、工作组和专家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务院医改办孙志刚主任担任,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组组长由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胡祖才同志担任,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卫生部政法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司、财政部社保司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务院医改办(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同志以及抽调部分省(区、市)医改办、物价系统的精干力量组成,负责各省(区、市)中期评估的现场调查实施、质量控制等项工作。评估专家组由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8
等国际组织、国内研究机构和大学的著名专家组成,负责中期评估的技术指导和咨询。临床药学专家组由省(区、市)医改办推荐1名临床药学专家组成,互相交流进行处方数据的核查。各省(区、市)医改办应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省的中期评估的领导、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和资料验收等项工作。各县(市、区)医改办应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调查填报员的培训、现场调查实施和调查表的质量控制工作。
十、统一组织舆-论宣传
根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评估报告,紧紧围绕客观评价效果、促进医改措施完善的目标,统一由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向社会公众披露评估结果,并适时适度地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继续推进医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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