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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联保贷款操作l流程
产品定义:
个人联保贷款系指公司对没有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的村(组),社区居民,城镇、商城、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经济共同体或虽未评定上信用等级但有借款需求的农户、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在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的前提下,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产品适用对象:
1、依照联保小组的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2、具有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公司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⑶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⑷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产品用途:
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3、消费性贷款;
4、助学贷款;
5、公司同意的其它用途。
产品特点:
一、个人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人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联带、分期还款”的办法;
二、农村信用社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应相同。
1.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一般可按下列原则来掌握:个人联保贷款最高限额可掌握在5万以内;
2.借款人单次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信用等级为“一般”或《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中信用等级为“三级”的借款额度,对于借款人以后的贷款,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是否良好,调整贷款额度。
三、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借款人本人在原有的贷款额度内可周转使用。
产品期限
1.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公司同意后可以续签;
2.联保贷款期限由公司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合理确定,一般为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从贷款期限满一年起,应分次偿还本金;
3.公司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产品价格
1.联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浮动,浮动幅度由公司
统一掌握,并按公司确定的期限利率执行;
2.因不可抗拒的重大经济损失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可展期归还,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对审查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4.联保贷款结息方式与其它贷款相同,仍实行按季结息;
5.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
产品风险
1、联保小组成员是否履行连带责任保证风险;
2、借款人是否按时归还贷款,还款意愿风险等;
3、操作风险:贷前、贷中、贷后操作管理风险。
第二十九条 操作流程 申请和受理→设立联保小组、签订联保协议→贷款办理→登记和维护客户信息→账务处理和放款→贷后检查和管理→贷款收回。
一、申请和受理:
1.借款人向公司提交“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申请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公司服务区域内的农户;
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⑶具有劳动能力,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⑷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资信较好,能按期还本付息;
⑸遵守联保协议;
⑹联保贷款方式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公司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保证金,联保小组按所有借款人借款总额度1%设定小组互助金存入公司帐户。联保小组成员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后,借款人在公司的互助金则返还小组成员;
2.授信人员根据申请内容初步了解情况后决定是否受理。
二、设立联保小组,签订联保协议。授信人员受理“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后,应实地调查,按联保贷款的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经信贷部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公司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公司服务区域内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一)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守“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
2.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它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
3.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4.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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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6.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二)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公司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公司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
(三)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有贷款;
(四)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公司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1.联保小组成员少于公司规定的最低户数;
2.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3.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责任;
4.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六)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公司贷款本息后终止。
三、由借款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私章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贷款。
1.联保小组成员应书面申请书授信,报公司授信人员审查通过后,由借款人填写借据、签订借款合同,并附上联保协议;
2.贷款公司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四、公司的授信人员将借款人信息录入或维护到综合业务系统中去。
五、临柜会计人员审查身份证的真实性,审查贷款资料要素齐全后,填制放款凭证、做好处理账务,并将款项转入借款人账户中。
六、借款人使用贷款,由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自由使用资金。
七、贷后检查及管理:
1.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贷款噶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公司;
2.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公司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八、收回贷款:
1.公司授信人员于贷款到期前10天,通知借款人偿还贷款。
2.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30天,向贷款公司申请展期,同时还须提供其他联保成员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对审查同意展期的,签订展期协议,联保贷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定期限;对审查不同意展期的,从到期日次日起,将该笔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3.对到(逾)期贷款,授信人员应向借款人签发《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以确保贷款的及时收回和法律时效。
联保贷款操作流程2017-02-18 13:35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商户融资业务的开展,规范联保方式,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保(即联合担保), 是指是由3个(含)以上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体”),向我行申请用于生产或投资经营活动的人民币授信业务,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一种保证方式。 联保体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所有联保体成员均须为联保体中的任一成员在我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联保责任一经确立,借款人、担保人责任共担。我行实行日常动态监管,授信一旦出现逾期,可要求联保体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额债务。
第三条 联保管理实行“自愿组合、联合担保、相互监督、分散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联保体基本条件
第四条 联保体基本条件:
(一)联保体成员不得少于3户,一般控制在5-10户,其成员及所控制企业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联保体成员(自然人),在本行业从业5年以上,企业成立3年以上,原则上为同行业企业、同商会企业或为行业上下游企业并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企业管理规范,有固定经营场所,各成员家庭及其控制企业的净资产均不得低于200万元;
(三)同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体;
(四)所有联保体成员均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嗜好,且具有代偿债务的能力和意愿;
(五)所有联保体成员之间不得为关系人,具体指:
1、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2、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或控股关系;
3、其他关联关系,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
(六)联保体内部建立银行授信额度的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可参考我行法律文本《联保体章程》),并获得我行认可;
(七)其他授信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授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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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授信品种:授信额度项下短期贷款、授信/额度承诺。
第六条 授信额度:联保体整体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00万元,同时不超过所有成员家庭及其控制企业净资产之和;联保体内成员个人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家庭及其控制企业净资产,单笔授信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授信用途:授信资金仅限用于联保体内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
第八条 授信期限:联保体授信额度有效期最长为1年(含),额度下各成员单笔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联保体授信有效期。
第九条 授信定价
(一)授信利率的确定:本担保方式下授信利率原则上不得下浮,具体标准按照授信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二)利率调整方式: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还款方式
授信额度下的单笔贷款可采取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按月(季)还本付息以及总行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担保责任
(一)联保体成员必须在我行存入不低于授信使用余额10%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
(二)所有联保体成员应为联保体所有成员在我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任一成员无力或不愿意偿还债务,其他成员须代其履行相应义务;如果联保体的逾期债务没有全部偿还,则所有联保体成员将无法从我行获得再授信。
(三)联保体成员及其所控制企业为联保体成员以外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的,须取得联保体全体成员和我行书面同意,否则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
(四)联保体如要解散,联保体成员应在我行无借款、无欠息、无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经我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我行与联保体之间的联保协议。
第四章 联保体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联保体应整体上报联保授信方案,并统一进行审查审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客户经理双人贷前调查,收集授信资料,联保体提交《中国民生银行商户联保申请书》和《联保体章程》;
(二)客户经理就联保体整体情况及联保体各成员情况撰写联保授信调查报告(详见附件),业务部门负责人出具明确意见;
(三)评审经理就联保体和各成员情况出具风险评价报告,出具授信审查意见,并依照授权管理规定上报有权人审批;
(四)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商户联保申请书》及我行终审意见的要求,相关业务人员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双人与客户签订《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并参照住房按揭项目额度管理方式,将联保体授信额度录入个贷系统进行项目管理。
(五)联保体单个成员借款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授信资金用途证明,并与我行签署借据和借款合同。联保体成员申请单笔贷款的,我行业务人员双人与借款人签署《个人借款合同》;联保体成员申请授信额度循环贷款的,我行业务人员双人与借款人签署《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中国民生银行商户联保申请书》、《联保体章程》、《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等法律文本及文本使用说明由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另行下发。
(六)分行放款监督岗审查完成后,发放联保体项目额度下的单笔贷款或授信额度循环贷款;
(七)客户经理按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分行贷后管理人员不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定期报告检查情况;
(八)授信到期还款;
(九)如单笔授信逾期,分行贷后管理人员协同客户经理对联保体任一成员进行追偿,并向上级行反映相关情况,并停止对联保体的授信使用;
(十)如追偿未果,分行采取措施收回所有联保体成员授信。
第五章 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三条 联保体授信调查要点
(一) 联保体成员从业年限、所控制企业经营年限以及在本场所经营年限;
(二) 联保体成员从业经历、经营状况、家庭资产负债状况和所控制企业财务状况;
(三) 联保体成员所在行业的经营环境,包括有无涉及国家调控政策、环保政策、行业总体供需状况、行业总体盈利水平、行业发展趋势、特色经济在当地商圈中的地位、当地政府对该行业的支持力度等;
(四) 联保体成员所在区域经济状况和信用环境;
(五) 联保体成员及所控制企业信用记录;
(六) 联保体成员间是否存在关系人关系;
(七) 联保体成员间是否对彼此的经营和品行熟悉;
(八) 联保体的组建是否为自愿联保。
第十四条 授信审查审批要点
(一)联保体成员间是否存在关系人关系,是否具备良好信用记录;
(二)联保体整体的负债率,分析联保体整体有效资产对整体债务的覆盖度;
(三)联保体成员及所控制企业是否经营正常,是否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四)授信额度和用途是否合理;
(五)还款来源是否充足。
第十五条 联保体成员额度支用审查要点
(一) 借款申请人是否属于联保体成员,是否保持良好信用记录;
(二) 联保体中可支用额度是否充裕,有无不良授信;
(三) 保证金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四)资金流向监控:单笔授信流向是否符合我行授信要求并有明确的授信用途证明资料。
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
第十六条 现场贷后检查频率:客户经理及分行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具体按照贷后管理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授信后管理重点
(一)联保体成员及所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运转;
(二)联保体成员有无将授信资金挪作他用;
(三)联保体成员有无违反约定,自行为联保体以外自然人或企业提供担保;
(四)联保体成员及所控制企业是否发生了不利于我行债权安全的重大变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民生银行零售银行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各分行可依据实际情况及本办法制订本分行的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并报总行零售银行部备案。如有与总行规定不一致的须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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