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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时间:2023-03-21 12:00:21 贷款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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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

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保障“中心”项目住房贷款资金的安全运行,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乙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位于_天津市(市)_南京路__路(街、道)____号(地段)的暂定名为____(楼宇名称)的商品楼宇进行个人住房贷款合作。

第二条对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确认楼宇的购房人,乙方推荐其向甲方申请贷款。购房人凭其与乙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首期款收款收据向甲方申请住房贷款。

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人,甲方向其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并与购房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甲方对购房人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其所购房屋总价款的80%,期限最长为30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最低标准执行。

第三条乙方对甲方向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楼盘的购房人连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若借款合同有其他保证人的,乙方与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以下第_壹_种(二者择一):

壹:自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购房人房屋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甲方执管之日止。

贰:自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另加两年。

第五条乙方保证责任的范围限于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第六条为保障与乙方的合作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在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甲方将协助乙方向购房人追尝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及费用。 二、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甲方应在收妥全部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乙方。 三、如无不可抗力情况,甲方在同意发放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依据与购房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人所借款项划入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开设的售房款帐户内。

四、甲方对交付保管的房产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等权属文件应妥善保管,若有损毁、灭失,甲方应予补办,并赔偿乙方及购房人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保证将甲方发放给购房人的贷款优先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指楼宇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无故挪做他用。

二、乙方认可购房人将其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项下之房产及相关权益抵押给甲方以取得借款。

三、乙方同意在担保有效期限内,一旦购房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借款本息、罚息及有关费用,或借款人有任何违约行为时,只要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乙方在甲方发出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代购房人偿还所欠甲方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四、乙方保证全面、及时履行与购房人所签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项下的义务,按时保质完成所建楼宇的建造工程,及时交付使用。

五、抵押楼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当及时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等有关文件交甲方保管。

第八条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泄密一方应承担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和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未达成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诚基中心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一、双方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年,至年月日为止。合作期满后双方协商是否延长合作期限。

四、本协议一式肆份,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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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2017-02-17 18:42 | #2楼

甲方(贷款人): 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乙方(项目合作人):河北嘉德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对购买乙方开发的 电力花园住宅小区 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自然人提供购房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订立本协议。

甲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向合作项目的购房人提供个人购房贷款。本协议中的购房人是指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与甲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第二条 甲方为合作项目的单个购房人提供贷款,住房贷款最高额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 60 %,商业用房贷款最高额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 50 %。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商业用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

第三条 每笔购房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对于不符合甲方规定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甲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并按照购房人的授权,将贷款全额划转到乙方在甲方设立的售房款专用 1

账户。

第五条 因乙方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 乙方与购房人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合作项目为合法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各项手续完备、合法、有效;保证售房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本合作项目的建设,不挪作他用,保质、按时地完成合作项目的建设,使购房人能够按时入住。

第八条 乙方须在甲方设立合作项目售房款专用账户,保证甲方发放的全部个人购房贷款进入该账户。自该账户建立之日起至合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乙方接受甲方对该账户的监管。

第九条 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乙方需从售房款专用账户支取款项的,应向甲方提供合作项目的实际工程进度及款项用途情况及甲方要求的相关合法性文件,经甲方批准后予以支付。

第十条 乙方就合作项目为购房人依《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关保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以甲方、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乙方授权甲方将发放购房贷款余额的 10 %作为保证金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在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购房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由乙方代为偿还, 2

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用账户”扣收。

第十二条 甲方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向购房人发放贷款后,

因乙方与购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致使甲方与购房人之间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解除的,乙方应在借款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返还甲方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乙方应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的销售备案登记、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上述登记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甲方保管。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出现下列事件,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1、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

2、与购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3、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4、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5、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通讯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

6、出现其他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事项。

第十五条 乙方在印制售楼说明书、广告宣传等业务活动中,涉及

包括甲方在内的农村信用社的名称、图形、文字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泄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未达成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约定与具体的借款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共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理解,并应乙方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