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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协议书
根据湖南省XXX有限责任公司“XX酒店”项目流动资金贷款XXX万元的申请,为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整体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骨干企业和规模经济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由XXX联社牵头,邀请XXX联社组成贷款社团,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秉着“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各成员社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合作协议。
一、定义和解释
本协议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条文另有约定,协议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贷款社团”是由借款人或借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联社提出,凭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报请上级筹组审查机构审批后,由两家及以上(本协议暂定两家)法人社自愿参与,并通过签订本合作协议而组建的贷款团体。
2、“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商定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3、“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
4、“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
5、“成员社”指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6、“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7、“贷款承担比例”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8、“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二、贷款社团的组建
本合作协议贷款社团由XXX联社牵头,邀请XXX联社组成贷款社团,拟对湖南省XXX有限责任公司的“XXX酒店”给予信贷支持。
贷款金额:XXX万元
贷款期限:X年
贷款利率:XXX‰
抵押担保条件:项目所在地“XX大厦”的X、X、X、XX、XX、XX、XX楼的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
三、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1、受理贷款申请,认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2、负责社团筹组工作,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团贷款材料等;
3、负责组织成员社对社团贷款项目的评价审查工作;
4、负责向社团贷款的筹组审查机构报批咨询社团贷款项目; 2
5、负责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商议确定社团贷款有关事宜;
6、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和实施;
7、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8、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对贷款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9、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0、负责对社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经济效益和还贷能力等有关情况,定期向成员社通报贷款使用情况,按时通知贷款本息收回等事项,并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
11、负责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各成员社,并召开社团会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12、发生贷款协议纠纷时,作为社团贷款方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13、办理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牵头社应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并按照协议保证社团贷款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利益。
四、成员社的权利与义务:
1、参与社团贷款项目评审,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必要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
2、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并自主决定与其他成员 3
社共同签订同一社团贷款协议;
3、严格按照贷款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不得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4、关注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有权向牵头社反映情况,并通过牵头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5、在履行社团贷款协议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6、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五、承贷金额和资金划拨
1、本协议采取“总额认定、成员分担”的方式,按照“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由各成员社自行确定分担金额,承贷金额一经认定,不得随意变更。贷款人承诺金额如下: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XXX万元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XXX万元
2、社团贷款项目经各成员社调查评审后,按照信贷业务管理权限进行咨询审查。在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由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协议。各成员社要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约定分别与借款人办理立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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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借款协议生效次日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牵头社账户;
4、收回的社团贷款本金或利息,由牵头社在收回后三天内划拨
到各成员社账户。
六、社团会议的召集方式和有关规定
1、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2、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方可召开;
3、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4、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主要包括:
(1)定期或不定期对牵头社进行尽职评议;
(2)社团贷款协议重要条款的变更;
(3)对借款人、担保人或社团成员出现的重大违约行为的处理;
(4)制定不良社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5、社团会议决议,应当经社团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方为通过,社团会议通过的决议,由牵头社负责实施;
6、社团会议不能通过的事项,报请上级筹组审查机构决定。
七、社团贷款费用支出和利息收入的分配
1、社团贷款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牵头社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的10%提取,各成员社按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2、利息收入根据各成员社贷款承担比例进行分配。
八、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
1、社团贷款划为不良贷款,或贷款本息的偿还有可能受到影响时,牵头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设摊会议确定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方案,并委托牵头社实施;
2、社团各成员社的债权如到期无法得到清偿,应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除非授权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
3、当借款人逾期还款且归还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时,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承担比例受偿。逾期罚息由牵头社按规定计收,并按逾期贷款的额度分配给各成员社。
4、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并被清算,收回部分各成员社按贷款承担比例同等受偿。
九、社团贷款风险的承担社团贷款受到损失时,损失贷款按各成员社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十、违约处罚
1、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1)签署社团贷款协议后,未按协议规定划拨款项的;
(2)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3)违反《贷款通则》和社团贷款协议的其他行为的。
2、成员社有以上违约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借款人或其他成员社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牵头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1)与借款人相互勾结,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欺骗其他成员社的;
(2)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未监督检查,出现不利于贷款收回的异常情况,未及时通报各成员社和采取有效措施的;
(3)利用牵头社的特殊地位和便利损害成员社合法利益的;
(4)违反社团贷款协议的其他行为的。
4、牵头社有上述违约情形之一的,社团贷款筹组审查机构可协同其他成员社按下列办法处理:
(1)批评教育;
(2)全辖通报;
(3)赔偿经济损失;
(4)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解决争议方式
1、社团各成员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成员社可报请上级筹组审查机构协调处理;
2、社团成员与借款人在履行社团贷款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
1、本协议合作期限暂定五年,自借款人申请建立信贷关系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至;
2、本协议经各成员社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变更事项由各成员社另行协商,议定事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筹组审查机构
审查;
5、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各成员社各执一份,报上级筹组审查机构一份。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牵头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员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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