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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者聘书
聘任方(甲方):
应聘方(乙方):
为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各项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决定对本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聘任制。
一、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爱法律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具备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3、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团结同志、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
二、应聘方的业务和职责范围
负责本所日常工作,并做好以下法律服务工作: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3、主持调解纠纷;4、解答法律咨询;5、代写法律文书;6、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三、乙方在应聘期间享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1、签订聘用合同,报区局备案;
2、认真执行和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服从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并接受上级机关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
4、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
七、应聘方在应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聘任期满的;
2、不能胜任或者不宜继续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3、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者私办案、私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4、聘任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从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起到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5、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在全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全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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