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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职委员聘用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姓名 性别 残疾证号
根据《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方县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政办发[2011]39号)、《中方县选聘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方案》(中方残工委[2012]1号)文件精神。现经-文化考试和面试考察等程序,甲方决定选聘乙方为我乡(镇) 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乙方工作职责:
1、在村(居)委会领导下,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人道主义和现代文明残疾人观,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宣传残疾人自强典型和社会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2、定期入户了解掌握残疾人的基本信息、生产生活状况、实际困难和需求,建档立卡,同时上报村(社区)残协和乡(镇)残联。
3、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向上级反映残疾人生产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维权等方面的愿望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宣传普及残疾预防、康复医疗基本知识,协助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信息咨询等。
5、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农村种(养)殖技术信息等。
6、督促、帮助、落实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7、及时上报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信息,并协调落实:低保、社会救助和托养;新农合补助、城镇居民医保补助和新型养老保险补助;危房改造、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康复扶贫贷款、小额信贷等。
8、调解涉及残疾人的矛盾纠纷,做好残疾人的稳定工作。协助推动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开展残疾人文体娱乐活动和志愿者助残活动。
9、负责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日常工作,完成上级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工作条件:甲方支持乙方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为乙方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乙方待遇:甲方给予乙方误工补贴,按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
第五条,乙方义务:
1、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
2、服从工作安排,保障必要的工作时间;
3、在工作中发扬积极主动精神,恪尽职守。
第六条,聘用考核:
1、甲方在县残联的指导下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2、岗位聘用期内,乙方服从甲方管理。
3、每半年考评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补贴和下次聘用上岗的依据。若乙方经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减发或停发工作补贴,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工作补贴减发、停发及合同解除的情形:
1、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不再发放工作补贴;
2、经考核为不合格的受聘人员;
3、不完成工作任务者。
第八条,解聘与续聘: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经考核符合续聘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经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聘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残联备案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单位公章):
二0一二年 月 日
残疾人专职委员聘用合同(2017年修改)2017-02-15 19:03 | #2楼
甲方: 乡镇(社区)
乙方: 专职委员,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实施意见》(黔残联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镇宁乡镇(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解决有人为残疾人办事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被选聘为乡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聘用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行三年一聘,优胜劣汰、能出能进的动态管理法。
三、乙方待遇:工资待遇以岗位补贴形式发给(由县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每月1400元,其中基础工资1000元、浮动工资400元;“五险一金”等保障性待遇由甲方负责为乙方缴纳。
四、乙方的工作职责
1.乙方由所属乡镇政府、乡镇(社区)残联领导和管理,协助乡镇残联和社区残协开展残疾人工作;业务服从县残联指导。 2.密切联系并掌握辖区内的各类残疾人,对辖区内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状况及需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听取意见、反映心声,积极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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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向残疾人宣传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残疾人思想政治工作,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调动残疾人积极性。
4.积极配合本乡镇残联和社区残协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办证和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5.按时参加各级残联的工作会议和培训,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完成各级残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6.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保守本单位的工作业务秘密,如
有违法违纪行为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酌情处理。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在岗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聘条件的;
2.严重违反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聘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期间属于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用无法履行,经甲、乙方协商不能变更聘用合用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聘用合用期满,或乡镇(社区)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聘用关系自行解除。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解决待遇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九、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十、甲方对乙方每年务必进行考核评议
1.乡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定期考核评比制度。甲方按照残疾人专职委员职责有关规定,负责对乙方进行考评。考评时间安排在聘用期间每年年终的最后一个月进行,采取年度工作自我总结,乡镇(社区)干部、群众评价,考评小组综合考评等方式综合评定。
2.考评内容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是工作态度、
履行职责、工作实绩、自身形象和群众满意程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甲方考评组根据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德、能、勤、绩及测评结果等情况,确定优秀、称职、不称职档次依此确定专职委员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能够胜任的专职委员,上级县残联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予以表彰奖励,申请聘期满后继续聘用;对工作不力,不能胜任的专职委员,按规定予以及时解聘。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新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上报县残联办公室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各一份(备案)。
十三、本聘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效。
甲方:镇宁自治县 乡镇(社区)(盖章)
乡(镇)长(签字):
社区主任(签字):
乙方:专职委员(签字):
二0一六年 月 日
残疾人专职委员聘用协议2017-02-15 19:02 | #3楼
甲方:金沙县岚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岚头镇高果村村民,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共金沙、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和村(居、社区)残疾人协会组织建设的意见》(金党发{2017}14号)和《金沙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乡(镇)残联专职委员和村残协专职委员的选聘方案》(金残发[2017]6号)文件及金沙县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6月8日《关于选聘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函》,聘用乙方在甲方担任镇残联专职委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试用期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01月 日至2017年01月 日。 试用期满后,按金残发[201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乙方工作内容
根据县残联和镇党委、政府的安排,专职负责全镇残疾人和残联事务相关工作,同时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协调县残联按《中共金沙、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县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和村(居、社区)残疾人协会组织建设的意见》《金党发》[2017]14号》和《金沙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乡(镇)残联专职委员和村残协专职委员的选聘方案》(金残发[2017]6号)文件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误工补贴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因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它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甲方规定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3.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四)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 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误工补贴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行终止:
1.协议期限届满;
2.协议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协议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残联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名)
2017年01月 日 2017年0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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