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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2-03-16 04:58:13 补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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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仲裁申请书

尊敬的燕山大学里仁学院领导:

经济补偿金仲裁申请书

我叫刘葛红,20XX年2月19日出生,家住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振兴村六组120号。20XX年1月进入您单位工作至今,担任保洁员,合同为每年一签,最后一次签至20XX年12月。在20XX年9月的一次劳动中,不慎摔裂膝盖髌骨,在家休养6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等法律规定,请学校考虑到我实际情况,酌情对我进行经济补偿。

请求事项:

一、请求支付我工作7年来的经济补偿金4900元 。[20XX年1月-20XX年12月]

二、请求支付我因工负伤的各种补偿金共计3500。其中1、治疗费1000元;2、伙食补助费1000元;3、交通费500元;4、护理费1000元。

三、 请求支付我因伤期间由我支付给替代劳动者的报酬4200元。受伤非本人蓄意违章、违法,应该属工伤。而且支付给我岗位替换劳动者的报酬不应由我支付。 [6个月,每月700元]

上述费用总计:12400元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

1、我与师范学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范围 。《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说明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我自20XX年1月直到今天,一直在您单位工作,虽然合同一年一签,但我在您单位工作年限已有7年,20XX年1月,单位提前解除了本该7月到期的合同而改为1月重新签订,当时并没有给我任何补偿,所以按照下面法律规定,您应该补偿我7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二、职工发生工伤医疗待遇规定

单位至今未给予我工伤待遇,不符和下述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1、治疗费。2、伙食补助费。3、交通费。4、工资福利。5、护理费。对于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这些费用都要按照相应标准由企业支付。《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第九条 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在15天之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本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请求人:刘宏民

申请日期:20XX年2月24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经济补偿金)2017-02-15 11:34 | #2楼

申请人:徐xx,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

被申请人:苏州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吴江经济开发区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     

申请请求:

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2950元(15年*5530);

二、支付申请人应休未休年假工资22860元【(2017年至2012年共45天*254元/天*300%)—(45*254)】;

三、支付申请人2017年病假工资1185.57;

四、补足申请人2017年事假工资扣款769.51元(1045.31—275.8=769.51);

五、补足申请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330元(30元/月*11个月);

六、支付申请人非法扣除工资10952.46(暂计2017年度、2017年前4月);

七、补足申请人2017年终奖5009.4元(参照上一年度年终奖标准)。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自1999年9月14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勤勉踏实,但被申请人不能足额发放申请人全部工资,每月均非法扣除申请人工资,尤其是被申请人病假期间不支付工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无奈之下于2017年5月23日被-迫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请求。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经济补偿金)2017-02-15 11:34 | #3楼

申诉人:马勤玉,男,汉族,39岁,系常熟市茂盛工具公司职工,住沙家浜镇老街68号。电话:

被诉人:常熟市茂盛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aaaa ,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沙家浜镇。

仲裁请求:

一、由被诉人承担经济补偿金7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3年到茂盛工具厂上班,从事专业的拉丝工作,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约定每月保底工资是1000元,到了2017年6月30日,被诉人关闭了拉丝车间,要求申诉人到另一个车间参加劳动,可是申诉人根本不会操作,无法适应新的工种。因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发生了的变更,改变了原有工种,造成了劳动合同中止。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现在申诉人在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应得到7个月的平均工资。即7*1000元=7000元的补偿金。在签定劳动合同后,被诉方一直没有给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建立用工关系,必须要签定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至此,被申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仲裁请求所述的权利。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委员会委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 致

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马勤玉

二00九年七月 g 日

属于因非职工原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职工本人,并给予经济补偿。包含下列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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