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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申请报告

时间:2022-05-20 15:47:33 补偿 我要投稿

土地补偿款申请报告

申请人:

土地补偿款申请报告

刘彦存,男,汉族,现年74岁,涧东村一组居民。 申请要求:

要求复晟铝厂将我的耕地作为厂区用地征用,且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给予赔偿。

事实与理由:

本人有一块耕地,位于复晟铝厂南面大门对面,东沿河公路南。复晟铝厂于2017年7月通过镇、村两级政府与我达成口头协议:铝厂计划修建排污管道要通过我地,并计划于9月底完工,且承诺复耕,不影响本年度麦播,本着顾全大局的想法,万般无奈下同意铝厂排污道道通过我地,并要求铝厂保质保量尽快复耕。可时至今日,土地根本没有复耕,且损毁程度大大超过预期,这些都可以实地查看,有目共睹。 其一:修挖排污管道的同时,同方向修挖一条上下施工通道,二者累计宽30余米,深达30-40余米,横贯地块南北两端。

其二:为了修补别人的地块,在我地块的南面,深挖平均深约40-50米,长约40米,宽约60米的扇面沟壑,造成大面积耕地损毁。

其三:建筑垃圾遍地,几乎就是建筑垃圾场。

其四:原来耕地上的桐树林因施工几乎全部损毁。 鉴于目前耕地的实际损毁情况,特别是与深沟紧邻的东南面挖了一个大约深40-50米、长40米、宽60米的扇面,若要恢复耕地几乎没有可能,况且即使厂方投入巨资恢复,因排污管道的掩埋,该地块的东南面与深沟相邻,垒埝势必造成反复塌方,致使长期无法耕种。

对我个人来说,年龄已大,身体多病,一年多来因为此事,频繁奔波于政府和铝厂之间,身心疲惫,想尽快解决此事。为此真诚恳请政府能体谅老百姓的苦衷,帮我尽快解决此事,我将感激不尽。

申请人:刘彦存

2017年10月23日

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申请报告2017-02-10 07:35 | #2楼

原永定区工商局占用我组稻田2.286亩(1524平方米)于1997年修建沅古坪集镇农贸市场(位于沅古坪工商所北侧)。因未对我组进行土地补偿,我组出面阻工,沅古坪镇政府派镇长屈泽彪,镇干部李汉学协调。并写(会议记录)镇政府及工商局领导均承诺先用上级拨款将农贸市场建起来,土地补偿费待上级拨款,或盈利后再付清,时至今日,我组未收到该宗土地的一分钱补偿,我组派员向工商部门崔讨土地补偿费时,他们说,农贸市场已移交给市管中心与工商局无关。

综上,修建沅古坪集镇“农贸市场”占用我组土地,未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组居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我组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请求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农贸市场”所有权人立即向我组支付土地补偿费。 此致

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沅古坪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

2017年9月01日

征地安置补偿申请书范本2017-02-10 07:31 | #3楼

申请人:刘**,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1日,住址:沙坪坝区民**283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83939668

申请人:刘**,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坝区***38号附5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 13883939668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17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01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02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17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17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17]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17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2001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2017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2001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昆(坤)应属于2001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

**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2003年9月2日后拆迁刘**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2017年再去拆迁刘**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2001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2003年9月2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2017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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