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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如何

时间:2022-05-20 15:43:16 补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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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如何

生育津贴补偿标准: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的按98天;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45天;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按30天;如遇有难产或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的增加15天;如遇有晚育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30天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市区上一年全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实时结算和零星报销相结合”的补偿办法,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妊娠期间至产后120天内因生育并发疾病(以下简称“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并发的疾病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褥感染。因生育并发疾病的具体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贴。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参保人员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支付。参保人员因生育并发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参保人员持职工医保IC卡在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因生育并发疾病的住院医疗费,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行刷卡实时结算。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

急诊、抢救或异地(含市外转院,下同)生育,在非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参保后失业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参保人员补偿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和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持职工医保IC卡在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行刷卡实时结算。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急诊、抢救或异地计划生育,在非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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