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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 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
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第四条 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需伐除树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林木补偿费1、用材林:(1)人工幼龄林(指未成林林地的林木)每株按当地同种类树木苗木成本的3倍计算;(2)天然幼龄林每株按同种(类)人工幼龄林的80%计算;(3)成林林地、疏林地按林木蓄积量价值(现行木材市场平均价格)的3倍计算。2、防护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3、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算;4、经济林,尚无收益的经济林按苗木成本的6倍计算,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按当地同类经济林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收益盛期的经济林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5、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幼林地(不含珍贵风景苗木)的60%计算;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幼林地的5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人工幼林地(不含珍贵风景苗木)的70%计算;6、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的3倍计算。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1、征、占用集体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2、征、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3、成林地、疏林地年产值按每亩林木年增
加蓄积量的价值计算;4、未成林地年产值按年平均增加价值计算;5、灌木林地年产值按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20%计算;6、宜林地年产值按天然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的60%计算;7、经济林年产值按同龄同种树木前3年平均产值计算;8、苗圃地的年产值按当地同树种、同规格苗木的年增加值计算,株数按合理密度计算;9、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树木,除有林权证外,原则上按零星树木对待。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收费资金,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被征、占用的林地属于个人的,发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苗木属于个人的,发还林木补偿费;其余林地或费用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暂存,待原权属单位用于造林的成本达到补偿费总额并验收合格后,全额发还原林地权属单位。
第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和使用原则按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02]155号)执行。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60%返还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20%返还被征、占用林地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20%留在省林业主管部门。该费用主要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植树造林和林地管护,其中5%
用于林地调查、规划、管理等费用。
第十条 征、占用林地勘验费和评审费的收取征占用林地的勘验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其规定另文下发),勘验单位负责完成现场勘验和《x x x项目征占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x x x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x x x项目征占用林地评估报告》的编制,其勘验费(含报告编制费、评审费)按被征、占用林地面积计取,5000元?6000元/hm2(按难易程度)。
第十一条 采伐作业设计费的收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征、占用的林地,在伐除树木前,必需履行采伐作业设计审批程序,采伐作业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收费按应进行作业设计地块的林木补偿费的2%计取。
第十二条 附则1、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同时废止。2、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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