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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
为保证全省各市、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9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 调整的对象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对象为各市、县(市、区)2017年完成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成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 在具体开展工作时注意如下两点:
1、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要以2017年成果为工作基础。
2、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成果表达方式统一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二、 原则和依据
(一) 测算成果调整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征地补偿标准要与本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同地同价原则。同一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型的不同宗地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3、协调平衡原则。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要求充分尊重历史,注意本地征地补偿水平的前后衔接。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
补偿标准,相邻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应互相衔接。
4、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调整依据
1、 文件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35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96号);
2、资料依据
(1)统计资料(2017、2017、2017年统计年鉴);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料;
(3)实际征地案例资料,收集2017——2017年当地实际发生征地案例。
三、成果调整要求
(一)基准时点和总体工作安排
测算的基准时点为2012年1月1日;
市县初步成果要求2011年7月15日;
设区市的汇总和综合平衡成果2011年8月31日上报省厅; 省级汇总要求2011年9月30日完成。
(二)成果编制与整理
1、 县(市)级成果
(1)《××县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报告》;
(2)××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图;
(3)调查数据、技术文件、调查计算表格等基础资料汇编;
(4)县级成果数据库、电子文档。
2、设区的市
××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及平衡报告。
2、 省级成果
(1)《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成果报告》;
(2)《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分布图》;
(3)《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汇总平衡表》;
(4)成果数据库、电子文档(报告、图件)
(三)调整过程中的几点要求
1、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依据。统一年产值主要依据各市、县(区)原确定的主要农作物近三年(2017——2017年,下同)平均年产量和价格较前三年(2017——2017年,下同)提高情况调整;补偿倍数主要依据各市、县(区)201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较2017提高情况调整。
2、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依据。主要依据各市主要农用地近三年平均年产值较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2017年较2017年提高情况调整。
3、为保证区片价的实用性,减少征地过程中价格差异产生的矛盾,在成果调整过程中,要把握删繁就简的原则,将征地补偿水平差异不大的区片进行合并,适当控制区片个数和价格层级。原则上,各市、县(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或区片综合地价区片数量一般为3~5个,最多不超过6个,原划分区域(区片)较多的,按标准相近原则合并。
4、凡与邻省接壤的市、县(市),要积极主动与邻省接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联系,了解目前其征地补偿标准的提高幅度,以便进一步平衡我省征地补偿标准。各市要依据本市各县(市、区)农民收入水平、人均耕地状况、人均GDP情况、城市地价水平等,平衡各县(市、区)新征地补偿标准,避免综合经济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标准差距过大。
5、考虑到近两年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全省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征地案例的补偿水平,本次调整工作应在2017年测算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上调,原则上上调比例不应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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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过程中,应注意与过去依法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之间的衔接,特别要对2017年至2017年期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客观借鉴,防止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同时要合理确定和平衡各市之间、各县(市)之间的征地补偿标准。接边区域差异最好不高于5000元/亩。
四、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工作在2017年征地补偿标准成果的基
础上进行,调差收集的资料应客观的反映成果调整的必要性。主要手机以下几方面的资料:
1、 综合经济指标资料
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
2、 价格指数资料
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食品价格指数、粮食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总指数、农业产品生产价格指数。
3、 实际征地案例资料
2017——2017年当地实际发生征地案例的征地补偿水平。
五、调整技术路线
在充分分析研究2017年征地补偿标准成果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判断2017年确定的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范围和区域(区片)是否符合本地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工作方案,根据《安徽省》中要求对2017年成果进行调整、验证。经过设区的市级综合平衡、省级平衡、公开听证等工作过程,确定最终的测算成果。具体过程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流程图。
1、 成果调整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要以2017年测算成果为工作基础,调整后成果的表达方式统一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的调整分为区片调整和区片地价调整两个方面。
(1) 区片调整
区片调整应在2017年成果的基础上,对2017-2017年时间段内,实际征地案例和区域经济变化进行分析,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区片进行调整。
原有区片(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相邻区片之间征地补偿水平的差距较小的,应当对原有区片(区域)进行合并,区片的个数要满足本方案第三部分(成果调整要求)的相关要求。
(2) 区片地价调整
区片地价调整应在区片调整的基础上,对2017-2017年时间段内,实际征地案例、物价指数变化、区域经济变化进行分析,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区片地价进行调整。
区片地价调整过程中应满足本方案第三部分(测量成果调整要求)的相关要求。区片地价精确到千元/亩(如37000元/亩)。
2、 调整后成果的平衡
(1)设区的成果平衡
各社区的市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平衡,设区的市级平衡应对行政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初步测算成果进行审查,并对初步测算结果进行平衡。
设区的市平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 设区的市要对本市各县(市、区)的初步测算成果进行审查,对明显不满足本次调整工作要求的成果提出限期修改的意见;
② 设区的市级平衡既要平衡本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又要与相邻地区的征地区域综合地价进行比较平衡;
③ 设区的市级平衡要充分考虑征地补偿水平与新增建设用地等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之间的衔接关系,尽可能避免高等别城市的征地补偿水平低于低等别城市征地补偿水平的现象。
(2)省级平衡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平衡,省级平衡负责平衡省内各设区的市之间的征地补偿水平和与相邻省之间征地补偿水平的衔接,原则上不对设区的市内部县(市、区)之间的差异进行平衡调整。
平衡省内各设区的市之间的征地补偿水平的基本思路是,参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所划分的等级层次,综合分析影响征地区片价的经济、社会、自然等各项因素,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定县(市、区)等别,使征地补偿水平在同一个等别内具有可比性。
与邻近省之间征地补偿水平的衔接的基本思路是在充分尊重历史征地水平的基础上,尽量缩小同等别县(市、区)间征地补偿水平的差异。
3、公开听证
各县(市、区)根据省厅的平衡意见对结果进行修改后,组织由财政、统计、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工商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意见和建议进行进一步修改,形成正式成果上报。听证过程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保证听证程序合法有效。 正式成果报告上报时,各地的听证材料(听证公告、听证纪要)一并上报。
4、省级汇总
各县(市、区)正式成果听证材料上报后,省厅进行汇总,形成汇总成果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工作时间表
开展指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在2011年3月1日-2011年10月31日内进行,其中时间具体安排如下表:
成果最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七、调整成果报告
各地完成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后,要及时形成成果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 调整依据及调整幅度。
(二) 调整后覆盖范围、区域(区片)分布、内涵、基准时点,各区域(区片)标准,使用说明。区域(区片)范围调整的,补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 (三) 青苗补偿费测算依据及标准。(四) 有关附表(附表1~4)及需报的听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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