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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及草原补偿协议
甲方:东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甘肃天聚石岗墩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补偿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因架设光伏发电塔位需要占用甲方草场及耕地。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1、征用草场位置在民乐与山丹交界点经东乐乡城西村至312国道南侧,光伏发电塔位从T21至T42共22处,永久性占地1.707亩,补偿标准为33377元/亩,计56974元;临时用地75.386亩,其中施工道路占用草原51.96亩(8.66km*4m*0.0015),施工场地占用草原8.37亩,北滩已开挖塔位34个,占草原15.056亩,草原补偿及恢复费3887元/亩,计293025元,以上两项合计:叁拾伍万元(350000元)。
2、占用草原及耕地实行一次性现金补偿,乙方必须全额付款给甲方后方可动工。
3、乙方征用甲方草场主要用于光伏发电线路塔位建设,不得改用其它。
4、甲方收到一次性补偿金后,做好群众补偿工作,不得再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乙方工程施工。在此之后,由于甲方阻扰乙方工程施工,延误乙方工程进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5、乙方施工期间,所挖掘形成的深沟应及时回填,尽可能恢复
其本来地貌。
6、乙方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因施工而造成的草场破坏,必须保护好草原环境。
7、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生争议,在协议范围之内的,按照协议执行。在协议之外的,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8、甲方受相关村社群众委托开展此次谈判协商签署本协议,甲方收到的补偿金用于草原补偿及地貌恢复。
9、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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