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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农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人)
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 董家 村 十 社 王洪江 (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2017]73号、资府发[2017]152号、简府办函[2017]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 新市 镇 董家 村 十 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 无 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为 无 号,宅基地面积 ㎡。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217.44 ㎡(其中:砖混房屋 123.84 ㎡,砖瓦房屋 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 4 人;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 4 人,分别是: 户主:王洪江、妻子:张洪琼、女:王丽、子:王涛 。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 私产 ,土地性质属于 农村集体土地 。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 货币补偿,自行拆迁 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2017]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和资府函[2017]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1)砖混房屋 123.84 ㎡× 420 元/㎡= 52017 元;(2)砖瓦(土瓦)93.60 ㎡× 280 元/㎡= 26208 元;
(3)房内附属物补偿25434元;(4)过渡期补贴 4 人× 75元/人月×12月= 3600元;(5)搬家费:2次×200元/次=400元;(6)残值收购217.44㎡×15元/㎡=3262元。
各项补偿及补助费共计110917元。(大写:壹拾壹万零玖佰壹拾柒元整 )。
第四条 宅基地补划及产权办理
乙方享受补划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划宅基地所占土地根据统一规划由所在村组负责调节。乙方的临时过渡期为2011年 11 月 8 日起至2012年 11 月7 日,过渡期为12个月。产权办理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奖惩办法
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的,可享受按时搬迁奖励金:砖混(砖瓦)217.44 ㎡×280元= 60883 元,合计60883 元。该费用在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后领取。逾期不搬迁的,从逾期之日起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并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拒不搬迁的当事人处以3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拆迁安全责任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要求,乙方采取农户自行拆迁的方式
进行拆迁。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注意拆迁的安全,如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发生拆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谁违反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 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董家村十社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7-02-09 06:41 | #2楼
征 迁 人: 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上级政府的部署,甲方具体组织实施中牟产业园区项目用地的征迁工作。所征土地是乙方使用的属被征用范围的土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拆迁协议如下:
一、乙方所使用的土地被依法征用。乙方保证坚决服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积极支持中牟产业园区建设,按要求搬迁,搬迁后腾出的土地归中牟产业园区管委会所有。
二、甲方依法组织征用地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郑州市郑汴产业带征地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牟政文
[2017] 127号文的补偿标准,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被征用土地上属乙方所有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的数量、质量后,向乙方兑付各种补偿费用 万元,并为乙方搬迁提供周到服务。
三、甲方具体负责安置房的建设,根据《郑州市郑汴产业带村庄整合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的安置条件和安置标准,乙方符合被安置条件的人员共 人,总安置面积 平方米。按照安置小区开发建设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安置房款共计
四、安置小区位于康岗路以西、郑信路以东、玉溪路以北、永盛
路以南。
五、安置房应达到简装的标准,村民不需二次装修即可入住,且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六、乙方保证在安置小区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搬入安置小区。
七、乙方持村两委签发的拆迁合格验收单七日内到甲方指定地点领取搬家补贴费,提前完成拆迁和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领取奖励费。
八、房屋拆迁一周后,乙方持户口本(资格证)、身份证、宅基地证、拆迁合格验收单和本协议书,到甲方公告的指定地点进行结算。若乙方的拆迁补偿款超过购买安置房所需价款的,甲方应予以货币补偿;若乙方的拆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安置房所需价款的,应向甲方交纳差价。若乙方在安置房主体建成后还未能交纳此差价,则只按人均25平方米分配给安置房一套。
九、乙方因搬迁造成的间接损失不计补偿。自行拆除时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若因项目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提前搬迁的,采取过渡安置的办法。在临时过渡期内发放临时过渡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为:第1—12个月每人每月120元,第13—18个月每人每月170元,第19个月以后每人每月220元。
十一、乙方所签本协议,代表本户全体家庭成员或本部门,本家庭成员或部门内部如对拆迁补偿有异议,由乙方负责解释,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十二、本协议未明确事宜,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
执行。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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