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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补偿协议书船厂
上海市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立协单位: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上海外联发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动迁实施单位) 为了配合做好市重大工程东方体育中心项目的环境整治,根据市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38)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致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予帮助做好东方体育中心项目地块企业动迁工作的函》。原环球影城主题公园项目经浦建房拆许字(2003)第38号批准,上海求新造船厂浦东分厂被列入项目用地动迁范围。现经浦东新区政府和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协调,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动迁补偿的范围和内容
甲方动迁补偿乙方的范围为:土地权证号沪国用(93)字第30-0002号和联营企业沪房地浦字(2000)第005034号内的全部资产。动迁补偿内容包括:11459平方米土地(折合17.1885亩)及全部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停工停业损失等。
二、动迁补偿费用
根据评估报告,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对乙方土地补偿费为4297.125万元(每亩250万元),对乙方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停工停业损失等补偿费为4635.4997万元,合计补偿总额为捌仟玖佰叁拾贰万叁仟柒佰捌拾叁元整(8932.1783万元)。
三、动迁补偿费用支付方式
为了保证补偿费用的及时支付,甲方积极组织银团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在签约之日后的20天内将补偿总额50%的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同时乙方须将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于甲方。后50%款项在乙方交地、甲乙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后20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四、土地和建筑物移交本协议签订生效后,首期补偿款到位后30日内,乙方须将已作补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完整移交给甲方,并进行现场交接确认。
五、其他约定
1、乙方承诺房屋土地所有的权证无抵押、查封等受限制情况,如有类似情况发生,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搬离该处时,须付清电、水、煤、电话等有关公共事业费用,并办妥注销手续,如有拖欠,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为考虑乙方实施动迁补偿后能参照市重大项目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政策,甲方须提供该地块建设项目的市、区两级政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4、本协议签订后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通过被动迁企业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壹式柒份,双方各执叁份,动迁实施单位执壹份。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动迁实施单位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且经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批准后生效。
甲方:上海市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 乙方: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上海外联发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动迁实施单位)
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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