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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沈阳市东陵区 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
征用的土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 ,四至范围: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用土地的面积
该项目征用所有土地的面积约为 亩,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征地补偿费 万元/亩,具体分配标准包括以下三项:
共 3 页
1、所有土地补偿综合地价每亩 万元(土地补偿费 万元,安置补偿费 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每亩 万元(含青苗,看护房)。
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保障、保险 万元(详见保障、保险分配方案)。
四、地上附着物费用
1、各类林木、葡萄树、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鸡舍、猪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该补偿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机电井、变压器台按有关政策由甲方另行补偿。
五、征地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
1、征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实际占地面积,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
2、甲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手续3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六、被征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以上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之日起30日内,将被征土地交付甲方。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未将征地补偿费存储至白塔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帐户,致使乙方无法按约定期限取得征地补偿费,由甲方应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共 3 页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则应按征地补偿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1、如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乙方就征地村民同意,经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书面决议应交甲方一份留存(作为本协议附件)。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和东陵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共 3 页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17-02-08 20:25 | #2楼
甲方:嘉陵区李渡镇汉塘村三组
乙方: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
乙方修建汉塘农贸市场,需征用甲方土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地点:三社唐能其房屋南侧、村办公室东侧之间。
二、征用土地面积:2431平方米(折3.64亩)
三、征用土地单价及金额(含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每亩共补偿72000元,3.64亩,共262080元,青苗费及地面附属物由乙方直接补偿给被占地户。
四、付款方式:乙方动工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农贸市场中间、东西两边必须预留街道宽为12米(预留街道面积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22017-02-08 20:22 | #3楼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村民委员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的批复》(京发改 号)和 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拟进行 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该项目需征用 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概况:
该地块编号为 ,位于 侧,面积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林地 公顷,其他农用地 公顷。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征地补偿费: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万元/亩),共计 万元。其中安置补助费包括对下列人员的转非安置费用:
此次征地需将 村 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 名,超转人员 名。劳动力和超转人员统一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
三、其他补偿:
1、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为:
2、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双方确认,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甲方付款金额及时间:
甲方待 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 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计 万元支付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项账户,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款项转付乙方。
五、乙方交付甲方建设用地时间:
乙方在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后 日内向甲方交付土地,允许甲方进场进行下一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在甲方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用地进度向甲方提供土地,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甲方征用该宗地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3、遇不可抗力或政策的调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在
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协商处理,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与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实际面积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3、甲方在施工中不得扩大用地范围,若因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征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征得乙方同意,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占用。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在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该宗地另行签订占用、征用或转让、合作开发协议。
八、如果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镇政府一份,上报两份;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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