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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邹代清(身份证号51032219400625331X),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父。
(身份证号 ),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母。 李英(身份证号510322197503013126),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妻。 邹李姗(身份证号 ),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长女。 法定代理人:李英 (身份证号510322197503013126),系邹李姗之母。 邹铜洋(身份证号 ),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李英 (身份证号510322197503013126),系邹李姗之母。 死亡职工邹永高的上述全体亲属处理邹永高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 邹永高于2017年3月20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于2011年6月4日放假期间在国道213线1148㎞+200m处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经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永高承担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邹永高为非工伤死亡。
为妥善处理邹永高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家属交通食宿费用、邹永高经济补偿金、邹永高社保补贴等全部费用共计25000元。
二、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邹永高的抢救费、安葬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由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向保险公司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理赔事宜,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甲方向保险公司提供保单,保险金赔付额以保险公司认定的金额为准。
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五、乙方自愿放弃申请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及其他劳动者权利。
六、甲方支付的补偿款项由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自行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八、乙方负有对本协议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本协议相关内容透漏给其他第三方,如乙方违约,应退还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盖印)
乙方:(签名捺印)
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李英(身份证号510322197503013126)。
乙方李英于2017年3月3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于2011年6月4日放假期间搭乘其夫邹永高的两轮摩托车在国道213线1148㎞+200m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其夫邹永高承担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英不承担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李英为非工伤。
为妥善处理本次事故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李英经济补偿金、医疗期工资、社保补贴等全部费用共计25000元。
二、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乙方李英的抢救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李英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四、乙方李英自愿放弃申请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及其他劳动者权利。
五、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六、乙方负有对本协议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本协议相关内容透漏给其他第三方,如乙方违约,应退还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盖印)
乙方:(签名捺印)
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2017-02-08 14:22 | #2楼
甲方:
乙方: ,系已故员工XXX之 。
甲方员工XXX自 年 月 日入职甲方处,于 年 月 日 时因胃癌经抢救无效死亡。甲乙双方共同确定XXX为非工伤死亡。XXX于 年 月 日出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配偶子女:
兄弟姐妹:
为妥善处理XXX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 年 月 日已向XXX 捐助医疗费、生活
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以公司名义捐助的款项为人民币 元,由甲方员工自发捐助的款项为人民币 元。乙方确认已收到前述款项。
二、在上述第一条之外,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乙方依法支付非因工死亡抚恤金人民币 元,其中丧葬补助费 元,一次性抚恤金 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元,扣除社保基金已支付的部分,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三、截至本协议书签署当日,甲方已结清XXX的全部工资,并无拖欠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应付款项情形。
四、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当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了上述全部款项合计人民币 元。乙方受领上述全部款项后保证不会有本协议书之外的任何其他家属向甲方要求付款或追究责任。上述全部款项如何分配由乙方自行决定,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书签署后,因死者非因工死亡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终结,乙方及死者其他家属不得再以任何其他理由,向甲方索要本协议书之外的任何金额或提出其他要求。
六、本协议书乙方签署后即生效,不可撤销。
第 1页 共 2页
七、附件,是本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一并执行。 附件一: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亲属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文书。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地点:
年 月乙方(签名及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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