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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审批事项

时间:2022-05-19 16:16:38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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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审批事项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审批事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5,等。

三、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

(1)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要求相适应。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

(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民办教育审批事项2017-01-22 15:02 | #2楼

一、审批事项

(一)内容:办学资格

(二)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三)条件:

1、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行为能力;

2、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

市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

(二)评议

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经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形成考查评议结果。

(三)审批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考查评议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对同意筹设或设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时限:申请筹设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三、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四、责任处室:教育局成职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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