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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申报条件
1.申办报告(原件)。内容应当包括:教育机构举办者、机构名称和地址、举办目的、培养目标、办学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由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签字、印签。
2.举办者资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举办者须提供本人及聘任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身份证及简历、聘任合同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3.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交复印件,验原件)。属自建房屋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房屋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租借校舍要有3年以上租借协议。
4.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5.符合法规的教育机构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机构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办学终止事由等内容。
6.教育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设施设备等),教室生均不少于1.5平方米。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
8.如提供餐饮的单位需由县级卫生部门提供的《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药监部门出具的《食堂卫生(餐饮服务)许可证》。
9.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交复印件,验原件)。意向书中要有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等。
10. 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2017-01-22 14:05 | #2楼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民办教育机构的申请2017-01-22 14:04 | #3楼
尊敬的吉林市高新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和有关规定,拟申请正式设立高新区紫星幼师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办学理由:为了实施科教兴国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新紫星幼师培训学校。
举办者概况:贺庚月。大学本科,高级讲师,副教授,自1971年--2017年一直从事教育工作,担任过音乐教师和政治教师。
学校名称:吉林市高新区新紫星幼师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吉林市高新区光明大厦513、514室。
办学层次和形式:民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办学目标:本培训中心以社会成人为对象,提升成人的技能素质,实现成人能更快、更好地就业目标。
办学能力:丰富的办学经验,良好的师德品质,真诚为人服务的理念。 学校主办人具备的条件:良好的办学理念和管理水平;
办学条件:优质的师资队伍,和-谐优雅的教学环境。
教学设备:富有现代气息、幽雅的课桌,传统的讲台。
资金保障:办学资金来源合法充足, 30万元民办非学历教育资金。
2017 月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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