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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文本草案

时间:2022-12-29 02:50:22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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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文本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温州市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文本草案

第一条 名称:

第二条 地址:

第三条 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民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第四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鞍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和鞍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办学类型):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机构实施 ××× 负责制,每届 年,届满可连任。本机构由××× 担任第一届××× 校长,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 对本机构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1、教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内部结构设置;

4、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

5、设立、撤消、变更等方案;

6、修改章程;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机构设立××× 办公会,其职权是:检查本机构的情况,对校长在行使职权时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1、自筹经费 ××万元做为办学启动资金。

2、政府的资助或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培训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筹,保证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 换届或变更法人、机构名称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 经 ××× 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

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本机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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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章程-范本2017-01-22 13:3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国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第三条 学校性质:

第四条 办学宗旨:本单位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等)。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载明: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川区教育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川区民政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区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区民政局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如淄川区××路××号)

第七条 办学投资者(或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的行(事)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招生区域:

(二)招生对象:

(三)开设专业:

(四)办学形式:

(五)办学层次:

(六)××××××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每届三年;校董(理)事会成员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董(理)事会对本单位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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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单位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单位内部机构设臵;

(八)制订和修改单位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董(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理)事同意,也可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1—2名。董(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三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出席董(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 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单位;

(四)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 规模较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校长

由举办者提出,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理)

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定单位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六)××××××××××××××××××××××××。

第二十一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

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四) ××××××××××××××××××××××××

(五) ××××××××××××××××××××××××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董(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担任本单位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写明学费及其他具体费用)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

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6、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解散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章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在单位董(理)事会(校委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章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理)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单位的董(理)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董(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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